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罗家君与张仕华、眉山市镜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东坡区支公司、杨祚炳、黄代秀、杨莹、何杨、(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所举的证据作如下认证:一、对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即原告所举的证据1、2、证据3中的病历、住院医疗费票据,加盖了医院印章的门诊费票据,证据4,证据5中的身份证、户口本,证据7中的正式的交

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所举的证据作如下认证:一、对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即原告所举的证据1、2、证据3中的病历、住院医疗费票据,加盖了医院印章的门诊费票据,证据4,证据5中的身份证、户口本,证据7中的正式的交通费票据,被告张仕华所举的证据1、2、3、4、6、7,被告眉山市镜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举的证据1、2,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东坡区支公司所举的证据1、2、3予以确认。二、对双方有异议的证据:其余原告方所举的证据3中的盖有现金收讫的处方与资中资州医院出具的门诊费票据为医院为罗家君作手术收取的材料费,此证据应予确认,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没有加盖医院印章的门诊费票据均属于罗家君道该医院治疗所实际支付的挂号费,该证据应予确认,证据5,根据庭审陈述罗家君为农民工进城务工人员,收入不稳定,收入证明不能证实罗家君近三年来的平均收入状况,其举证要求按照月收入4000元计算误工费之目的,不予确认。租房协议的举证目的(长期在外务工)予以确认。证据6,由于罗家君的父母已经达到了受诉法院采信的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子女赡养的年龄,其伤残证是否真实不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故此组证据的举证目的予以确认。证据7,交通费数额为1000元。证据8,餐饮费不属于本案处理的损失范围,其举证目的不予确认,证据9,为处理事故现场必要的费用,本次事故的其他人员并没有陈述垫付了此项费用,故此证据的举证目的予以确认。被告张仕华所举的证据5,系高速公路路产损失与本案原告方起诉的要求赔偿的损失无关,为另一法律关系,需要另案处理。其举证目的(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不予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告罗家君的父亲罗益新(1944年9月8日生)与母亲杨显贵(1954年8月3日生)生育了罗家君一个子女。罗家君的儿子罗登辉于2002年4月9日出生,女儿罗倩于2005年3月11日出生。原告川Z×××××号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为被告张仕华所有,挂靠在被告眉山市镜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从事货运经营,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东坡区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责任险100万元、不计免赔特约险,事故发生在保险的有效期限内。青A×××××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非营运)为原告罗家君购买的二手车辆,罗家君与西宁宏和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车籍登记服务协议,西宁宏和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为罗家君提供车辆登记服务,将购买的二手车青A×××××号车登记在西宁宏和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罗家君与青A×××××号车上的其他乘客罗万明、徐兴富、张永国及驾驶员杨连武在本次交通事故之前就已相识,一同在青海省境内务工,事故发生时为相互邀约一并搭乘青A×××××号车前往青海省境内务工地点,由于路途较远,车辆由具有驾驶资格的杨连武与罗家君轮换驾驶。被告杨祚炳、黄代秀、杨莹、何杨、杨杰航为死者杨连武的直系亲属。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