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王正菊、肖伟安、肖红、肖某与邹玉国、李欢欢、郑州东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被告李欢欢辩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邹玉国驾驶的罐式货车与被害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依据不足。视频监控资料并未显示两车之间有碰撞或刮擦,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不在视频范围内,罐式货车与电

被告李欢欢辩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邹玉国驾驶的罐式货车与被害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依据不足。视频监控资料并未显示两车之间有碰撞或刮擦,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不在视频范围内,罐式货车与电动自行车能在同一时间段驶入事故地点,但尾随电动自行车后面快速行驶的一辆摩托车也能同时驶入事故地点,且不能排除前方有逆行的其他车辆在罐式货车与电动自行车之间穿插驶入与两车分别刮擦造成的此次交通事故。证人也未亲眼看见两车之间发生了碰撞或刮擦行为。询问材料邹玉国并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被害人肖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她的陈述不一定客观真实。交警部门两次委托的司法鉴定结论,均不能确定两车有过接触。然而,交警部门仍作出两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认定,而将两次司法鉴定部门所作的鉴定意见抛在一边,根本不写进事故认定书。如果两车之间确实发生了交通事故,被告邹玉国被交警部门认定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则被告邹玉国具有重大过失,因其系被告李欢欢雇请的驾驶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被告邹玉国应当与被告李欢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邹玉国已向原告支付的赔偿费用,应在原告的损失中扣减。

被告郑州东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辩称,被告邹玉国所驾车辆的实际车主是被告李欢欢,如果该车肇事,按照车辆挂靠合同约定,由被告李欢欢承担责任,被告郑州东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辩称,如果事故发生属实,投保真实,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愿意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险中补充。根据原告提供的行驶证复印件未能显示其在事故发生时处于有效年检期,因此不能查明是否存在商业险免赔情形,请法院核实。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等间接损失。请法院依法判决。

原告围绕自己的主张,举证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2、原告户口本复印件。3、被告邹玉国的户籍证明。4、被告邹玉国的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5、被告郑州东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复印件。6、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基本信息复印件。证据1至6证明原、被告的基本信息。7、保险单复印件,证明肇事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及保额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8、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复印件。9、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0、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受理通知书复印件。1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复印件。证据8至11证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对该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死者饶祝英及原告肖红无责任,后经复核维持该认定书。12、门诊票据。13、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居民死亡殡葬证复印件。14、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复印件。15、遗体火化证明复印件。证据12至15证明饶祝英因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16、饶祝英户口本复印件。17、资阳市雁江区宝台镇雷音村村民委员会证明。18、王正菊户口本复印件、存折本复印件。19、资阳市雁江区宝台镇雷音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证据16至19证明死者及原告王正菊因征地拆迁转为城镇户口,应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20、电动车照片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21、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单。证据20至21证明死者饶祝英的电动车的基本情况。22、肖红的住院费用结算票据复印件、门诊票据复印件、手工发票复印件、收款收据复印件,证明肖红已经发生医药费等23万余元,目前仍在治疗中,要求在本案中预留出该笔费用。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