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罗定市人民政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伟龙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本金47161910.19元及上述本金占用期间产生的利息之和的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本金2461910.19元从1993年12月11日起,本金228800元从1993年12月21日起,本金70万元从1994年1月14日起,本金4771200元从1994年2月22日起,本金100万元从1994年3月9日起,本金100万元从1994年3月25日起,本金100万元从1994年3月30日起,本金100万元从1994年3月31日起,本金500万元从1994年6月1日起,本金500万元从1994年6月27日起,本金500万元从1994年7月28日起,本金96万元从1994年8月27日起,本金204万元从1994年8月29日起,本金100万元从1994年8月29日起,本金100万元从1994年9月28日起,本金190万元从1994年11月11日起,本金310万元从1994年11月25日起,本金200万元从1994年12月20日起,本金300万元从1994年12月29日起,本金65万元从1995年1月16日起,本金250万元从1995年1月18日起,本金140万元从1995年1月24日起,本金35万元从1995年1月27日起,本金10万元从1995年3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2002年4月18日止)。 四、罗定市财政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伟龙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本金47161910.19元及上述本金占用期间产生的利息之和的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本金2461910.19元从1993年12月11日起,本金228800元从1993年12月21日起,本金70万元从1994年1月14日起,本金4771200元从1994年2月22日起,本金100万元从1994年3月9日起,本金100万元从1994年3月25日起,本金100万元从1994年3月30日起,本金100万元从1994年3月31日起,本金500万元从1994年6月1日起,本金500万元从1994年6月27日起,本金500万元从1994年7月28日起,本金96万元从1994年8月27日起,本金204万元从1994年8月29日起,本金100万元从1994年8月29日起,本金100万元从1994年9月28日起,本金190万元从1994年11月11日起,本金310万元从1994年11月25日起,本金200万元从1994年12月20日起,本金300万元从1994年12月29日起,本金65万元从1995年1月16日起,本金250万元从1995年1月18日起,本金140万元从1995年1月24日起,本金35万元从1995年1月27日起,本金10万元从1995年3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2002年4月18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3074元,由伟龙置业有限公司、罗定市人民政府、罗定市财政局各承担人民币21435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3074元,由伟龙置业有限公司、罗定市人民政府、罗定市财政局各承担人民币21435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纪忠 审 判 员 高晓力 代理审判员 沈红雨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伯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