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0月12日至1995年9月13日,屏风山水泥厂向伟龙公司归还若干笔投资款,分别为20万元、245748.94元、659681.85元、100万元、3075351.06元、1206747.12元、128743.99元、50万元、30万元、100万元、560097.09元、18万元、1277109.02元、100万元、13万元、2546145.88元、50万元、28623.05元、2017368.88元、1559557.70元、15万元,以上款项共18265174.58元。 因屏风山水泥厂未能如约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其与伟龙公司进行协商后,双方于1996年12月31日签订一份《延期归还应付未付代售水泥款合同书》,内容为:双方所订立投资合约,屏风山水泥厂代售伟龙公司投资所分得水泥由1993年10月开始,代售水泥款只付至1994年8月。因屏风山水泥厂资金短缺,要求伟龙公司支持建厂及运作生产资金,故由1994年9月份起至1996年11月份共27个月水泥款共计89767174.07元全部未付给伟龙公司,应屏风山水泥厂要求,除投资外,伟龙公司曾多次借款给屏风山水泥厂,支持建厂及生产所需流动资金,根据约定屏风山水泥厂以欠款额按年息25%(月息20.833‰)付给伟龙公司,伟龙公司在1994年9月开始计息,已自动将利率降至月息16.667‰。为保障双方权益,订立合同如下:一、屏风山水泥厂延期归还应付代售水泥款89767174.07元,为期三个月;二、按以上款项交付利息(月利率16.667‰)并于每月月底支付利息给伟龙公司,如于次月7日前未付利息,按逾期付息规定办理,最后还清本息日期为1997年3月31日。三、屏风山水泥厂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向伟龙公司归还本金及付利息,逾期则从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21.65‰按日计算利息。……五、屏风山水泥厂及担保单位保证承担屏风山水泥厂完成该合同条款至还清应计全部本息给伟龙公司止。罗定市政府、罗定市财政局在合同担保单位一栏加盖印章。 同日,伟龙公司和屏风山水泥厂还签订了五份《延期归还应付未付代售水泥款合同书》,内容为:1994年9月份起至1996年11月份共27个月水泥款共计89767174.07元,屏风山水泥厂全部未付给伟龙公司,由1994年9月份起至1996年12月31日止累计应付利息为17564885.83元。应屏风山水泥厂要求,双方同意将利息总额拟为五份延期偿付合同,分别为380万、360万、350万、330万、3364885.83元,五份合同对相应的欠付利息的清偿期限、违约责任作了相应的规定,并约定屏风山水泥厂及担保单位保证承担屏风山水泥厂完成该合同条款至还清应计全部本息给伟龙公司止。罗定市政府、罗定市财政局在合同担保单位一栏加盖印章。 1997年至2000年期间,伟龙公司与屏风山水泥厂对前述款项及利息偿还进行过多次核对和商讨。2001年7月18日,屏风山水泥厂出具一份《本金及利息截至2000年12月31日止表》,其中确认水泥款及累计利息转借款为306246257.13元。 2002年,罗定市人民法院受理屏风山水泥厂破产申请。2002年4月18日,罗定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宣告屏风山水泥厂破产还债。2003年11月26日,屏风山水泥厂破产清算组作出《屏风山水泥厂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载明第三顺序的债权的清偿率为零、清偿额为零,附表《清偿屏风山水泥厂第三顺序债权明确表》载明伟龙公司的债权为646145836.55元。2005年4月20日,罗定市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终结屏风山水泥厂的破产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2005年12月11日,屏风山水泥厂破产清算组出具《原屏风山水泥厂与伟龙公司债权、债务往来情况资料》,载明:1、伟龙公司自1993年9月起至1995年3月止共向屏风山水泥厂投入资金7500万元,另外从1995年9月至1996年8月共借给屏风山水泥厂资金1078万元,两项共8578万元。……3、屏风山水泥厂已偿还数:(1)从1993年10月起至2002年4月17日止累计已偿还实物水泥1916.5吨,折合金额912828.94元;(2)以资金累计偿还29323245.95元,以资金偿还中按偿还当月的水泥平均售价折算实物水泥量共85336吨。至破产日止累计实际偿还金额30236074.89元,折合水泥实物量总计87252.5吨。4、屏风山水泥厂未还水泥量775402.57吨。5、屏风山水泥厂欠水泥款数为192949256.18元。……7、破产债权申报情况:破产后伟龙公司向清算组申报债权金额为660198308.39元,经审核后为人民币646145836.55元,其中:(1)原始债权本金55543925.11元(含借入1078万元在内);(2)原始债权水泥款148185331.07元;(3)水泥款孳息及借款孳息共442416580.37元。该债权646145836.55元属第三顺序债权,破产后分配率为零,清偿额为零。 原审庭审中,各方当事人一致确认以下事实:1、伟龙公司向屏风山水泥厂投入7500万元。2、债权债务往来资料附件手编序号A9页载明1996年1月10日、1月15日、7月1日屏风山水泥厂向伟龙公司已还资金三笔共2398128.78元。该款与本案无关,系对屏风山水泥厂向伟龙公司借款的偿还款项。3、罗定市政府、罗定市财政局确认清算组材料中的债权债务数额。罗定市政府、罗定市财政局还确认,按照清算组确定的金额,屏风山水泥厂归还28笔投资款共计26925117.17元。 各方当事人原审庭审中均确认本案适用内地法律。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具有涉港因素的担保合同纠纷,依法应当参照涉外案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规定”以及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罗定市政府和罗定市财政局住所地均在该院辖区内,且争议标的额亦在该院级别管辖范围之内,故该院对本案依法享有司法管辖权。各方当事人于原审庭审中均明确选择适用内地法律处理本案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准据法应当确定为中国内地法律。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为:一、主合同的定性及效力;二、主债权数额的确定;三、诉争担保行为发生的时间及法律适用;四、两位保证人的民事责任认定。 (一)关于主合同的定性及效力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