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陈俊强与李晓峰、鄂尔多斯市金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陈雪峰、陈三强、陈雪刚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7
摘要:2011年10月10日,金彪公司作为借款人,郭永峰为出借人,李晓峰为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金彪公司向郭永峰借款300万元,借款日期2011年10月10日,还款日期2011年11月10日。金彪公司经理陈三强签字并加盖金彪公

2011年10月10日,金彪公司作为借款人,郭永峰为出借人,李晓峰为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金彪公司向郭永峰借款300万元,借款日期2011年10月10日,还款日期2011年11月10日。金彪公司经理陈三强签字并加盖金彪公司印章,出借人郭永峰、担保人李晓峰分别签字确认。同日郭永峰将300万元存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2011年12月1日,金彪公司作为借款人,郭永峰为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金彪公司向郭永峰借款330万元,借款日期2011年12月1日,还款日期2012年2月1日。金彪公司经理陈三强签字并加盖金彪公司印章,郭永峰签字确认。同日郭永峰分两笔即一笔240万元存入金彪公司指定的账户,一笔90万元存入陈三强账户,计330万元。2011年12月29日,金彪公司作为借款人,郭永峰为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金彪公司向郭永峰借款332万元,借款日期2011年12月29日,还款日期2012年1月18日。金彪公司经理陈三强签字并加盖金彪公司印章,郭永峰签字确认。同日郭永峰将332万元存入陈三强账户。2012年1月30日,金彪公司作为借款人,郭永峰为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金彪公司向郭永峰借款332万元,借款日期2012年1月30日,还款日期2012年2月29日。金彪公司经理陈三强签字并加盖金彪公司印章,郭永峰签字确认。同日郭永峰将332万元存入陈三强账户。2012年3月1日,金彪公司作为借款人,郭永峰为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金彪公司向郭永峰借款332万元,借款日期2012年3月1日,还款日期2012年3月20日。金彪公司经理陈三强签字并加盖金彪公司印章,郭永峰签字确认。同日郭永峰将332万元存入陈三强账户。2012年4月6日,郭永峰与李晓峰签订《担保债务清偿协议书》约定:由于金彪公司不能如期履行归还借款,李晓峰作为担保人必须履行担保人的清偿责任,自协议签字成立后,李晓峰应立即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向郭永峰偿付借款本息17864500元。同日李晓峰转账代偿郭永峰借款本息17864500元,郭永峰出具了收款收据。

李晓峰起诉称,2009年9月30日,新阳光公司与金彪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金彪公司向新阳光公司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十二个月。金彪公司以其所有的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割蛇壕1号街坊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金彪公司按约取得借款,还款期限届满,金彪公司恳求延期一年,故双方于2010年12月3日签订《借款补充协议》,借款期限延至2011年9月30日。还款期限届满,金彪公司尚欠新阳光公司本息合计6050万元不能按约清偿。为此2011年9月29日新阳光公司、李晓峰与金彪公司、陈雪峰、陈俊强、陈三强、陈雪刚共同协商,新阳光公司的债权转让给李晓峰,新阳光公司与李晓峰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李晓峰又与金彪公司、陈雪峰、陈俊强、陈三强、陈雪刚签订新的《借款合同》,由李晓峰代为清偿所欠新阳光公司6000万元借款本息,形成李晓峰与金彪公司、陈雪峰、陈俊强、陈三强、陈雪刚之间新的借款关系。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六个月,借款时间为2011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3月30日止,借款担保除原提供的土地使用权继续作为借款抵押外,又增加正在建设中的24层写字楼的50%产权抵押给李晓峰。时至2010年3月底,金彪公司、陈雪峰、陈俊强、陈三强、陈雪刚未还借款本金6000万元,未付承诺每月3分利息,同时承诺应给付新阳光公司50万元借款利息也未付。

2010年9月29日,金彪公司、陈雪峰、陈俊强、陈三强、陈雪刚向张继平借款95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六个月,自2010年9月29日至2011年3月29日。因还款期限届满未能按期偿还,故于2011年3月26日双方达成《借款延期补充协议》,借款期限延长六个月,借款还款日为2011年9月29日。该笔借款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东街南、沃热路东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同时李晓峰作为担保人提供“到期无力偿还由本人全部承担”的担保。还款期限再次届满,全部借款仍未能偿还。2011年9月29日,金彪公司、陈雪峰、陈俊强、陈三强、陈雪刚与张继平又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9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3月30日。金彪公司、陈雪峰、陈俊强、陈三强、陈雪刚作为共同借款人互负连带责任。借款担保除原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继续作为抵押外,同时又增加正在建设中的24层写字楼的50%产权作为抵押担保,鉴于金彪公司、陈雪峰、陈俊强、陈三强、陈雪刚违约,李晓峰仍被要求作为担保人,担保责任为此笔借款到期不还由李晓峰以现金偿还。2012年3月30日还款期限届满,由于金彪公司、陈雪峰、陈俊强、陈三强、陈雪刚拒不还款,债权人张继平勒令李晓峰必须履行担保清偿责任。为维护李晓峰商业信用及合同义务,李晓峰于2012年4月5日代为偿还借款本金9500万元,偿还逾期六天的借款利息66.5万元,偿还借款本息合计为9566.5万元。李晓峰依法取得追偿权。

2011年7月1日,陈三强、陈俊强为金彪公司筹资,向徐三斌借款300万元,但徐三斌要求必须由李晓峰提供担保,李晓峰提供担保后,陈三强、陈俊强取得300万元借款。还款日期为2011年9月30日,借款利率为月息3.5分。还款期限届满,陈三强、陈俊强只偿还徐三斌的借款利息,借款本金未还。在徐三斌追索下,李晓峰于2012年4月11日代陈三强、陈俊强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李晓峰依法取得追偿权。

2011年9月29日,金彪公司、陈雪峰、陈俊强、陈三强、陈雪刚与张继平签订为期六个月的延期借款协议,约定月息3.5分,每天利息110833元,每月利息约3324990元。对此借款利息金彪公司、陈雪峰、陈俊强、陈三强、陈雪刚暂时无力支付,故请求李晓峰找他人给其借款。李晓峰联系郭永峰借款,约定月息3分,对此李晓峰提供担保。郭永峰分五次先后借款给金彪公司、陈雪峰、陈俊强、陈三强、陈雪刚1626万元,截止2012年4月6日共欠利息1604500元。借款本息合计17864500元。由于金彪公司、陈雪峰、陈俊强、陈三强、陈雪刚不履行承诺,郭永峰要求李晓峰承担清偿责任。2012年4月6日,李晓峰代金彪公司向郭永峰偿还借款本息共计17864500元,故李晓峰依法取得追偿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