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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凯明风电塔筒制造有限公司与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7
摘要:还查明,2010年10月30日,凯明公司与秦皇岛奥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通公司)签订买卖合同、2011年1月30日与秦皇岛兆家宇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家宇公司)签订买卖合同、2011年2月23日与大庆高新区华鸿科技

还查明,2010年10月30日,凯明公司与秦皇岛奥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通公司)签订买卖合同、2011年1月30日与秦皇岛兆家宇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家宇公司)签订买卖合同、2011年2月23日与大庆高新区华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鸿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向上述三公司购买Q345E等型号钢板17350吨,共计支付109304462.58元,所购板材吨均价为6300元。

华锐公司于2010年11月29日付款1000万元、12月13日付款400万元,2011年3月2日付款9755552元,2011年4月26日付款2000万元,2011年11月28日付款1780万元,2011年12月16日付款37833328元,2011年12月31日付款2000万元,2012年4月6日付款500万元。总计付款124388880元。

凯明公司从2011年4月22日开始交付基础环,当月交付4套基础环、6月交付11套、7月交付10套、8月交付7套、9月交付26套、10月交付6套,总计64套。凯明公司于2011年8月交付2套筒体、9月交付2套、10月交付6套、11月交付9套、12月交付12套、2012年1月交付4套、2月交付8套、3月交付9套、4月交付3套,总计55套。

华锐公司于2012年1月31日与哈尔滨红光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光锅炉公司)签订10套3MW低温套筒采购合同。

另查明,因凯明公司生产的基础环、法兰存在裂纹、烧伤和划伤等情况,各方需于2011年4月26日在塔筒车间召开了现场会,凯明公司就板材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于2011年5月23日通知华锐公司,并承诺尽快拿出解决方案。对于发现的基础环裂纹、法兰外翻等问题,各方此后多次召开会议协商解决办法,并采用第三方检测、返厂维修、对生产工艺及焊接工艺进行调整,以及通过华锐公司聘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解决。经各方共同努力,凯明公司交付的64套基础环及55套筒体均已安装完毕,并经华锐公司验收合格。

2010年7月5日,华锐公司与凯明(大庆)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明新能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书》,约定发挥各自优势,合作建设风力发电项目,促进双方共同发展壮大。双方之间将相互给予最优惠的价格及服务,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2010年9月5日,华锐公司与肇源新龙顺德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龙德公司)签订《49.5MW风电项目风力发电机组买卖合同》。同日,华锐公司与凯明新能源公司签订《风电机组买卖协议》。2011年7月13日,凯明新能源公司通知华锐公司解除双方签订的《风电机组买卖协议》和华锐公司与新龙德公司签订的《49.5MW风电项目风力发电机组买卖合同》。

华锐公司与绿源公司签订了《设备延迟供货赔偿协议》,该协议载明,绿源公司与华锐公司签订了大庆和平、敖包、新立、五棵树风电厂风机设备供货合同,因华锐公司供货不及时造成风机设备吊装工作严重窝工,四个电厂窝工损失总计9537233元。考虑因绿源公司资金不到位导致设备款支付不及时也是造成供货不及时的原因,经双方协商,华锐公司赔偿窝工损失650万元,其余损失由绿源公司自行负担。

另查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2010年10月20日至2010年12月26日间六个月以内贷款基准利率为年利率5.10%;2010年12月26日至2011年2月9日间六个月以内贷款基准利率为年利率5.35%;2011年2月9日至2011年4月6日间六个月以内贷款基准利率为年利率5.60%;2011年4月6日至2011年7月7日间六个月以内贷款基准利率为年利率5.85%、六个月至一年的贷款基准利率为年利率6.31%;2011年7月7日至2012年6月8日间六个月以内贷款基准利率为年利率6.10%、六个月至一年的贷款基准利率为年利率6.56%;2012年6月8日至2012年7月6日间六个月以内贷款基准利率为年利率5.6%、六个月至一年的贷款基准利率为年利率6%。

双方当事人因涉案合同项下的货物交付及货款支付发生纠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