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烟台市远盛实业有限公司与招远市娱英玩具有限公司房地产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7
摘要:2010年1月14日,栖霞市人民法院作出(2008)栖执字第917号执行裁定书,载明经法院委托评估,上述房地产评估价值为1152688.24元。该院于2008年10月29日依法委托金诺公司公开拍卖,在第一次、第二次的拍卖中均因无人

2010年1月14日,栖霞市人民法院作出(2008)栖执字第917号执行裁定书,载明经法院委托评估,上述房地产评估价值为1152688.24元。该院于2008年10月29日依法委托金诺公司公开拍卖,在第一次、第二次的拍卖中均因无人应价而流拍。在2009年7月3日第三次拍卖中,杨南以738000元最高价竞得拍卖标的。裁定被执行人娱英公司所有的位于招远市金城路365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为招房权罗峰字第7613002260号,建筑面积2189.81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招国用(2001)字第0370号,面积1700平方米)归买受人杨南所有。买受人杨南应持裁定书30日内到招远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2010年5月25日,本宗地有632平方米让给招远华东置业有限公司,证号为招国用(2010)第0396号。

2010年7月23日,招远市人民政府以招政土(2010)113号文件作出《对招远市国土资源局收购招远市娱英玩具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同意招远市人民国土资源局收购位于金城路365号7717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作为政府储存用地。

2010年8月2日,招远市国土资源局向招远市政府作出《关于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同日,招远市人民政府以招政土(2010)130号文件作出《对招远市国土资源局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同意将案涉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公开公平出让,用途为商业住宅。同日,招远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对该宗土地做出挂牌出让公告,土地面积7717平方米,用途为商业、住宅。

对此,娱英公司称其所有的房地产均已抵押给银行;该拍卖公告虽然登报,但未在2008年11月14日予以拍卖,当时远盛公司向娱英公司提出此问题后,娱英公司与栖霞市人民法院协调,栖霞市人民法院决定停止拍卖,后因远盛公司未按协调结果支付105万元,导致栖霞市人民法院最终进行拍卖;杨南是娱英公司的股东之一,也是娱英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明媚的女婿,拍卖款是娱英公司借款,以杨南的名义交的,该块地实际买受人是娱英公司。娱英公司主张其拿到法院的通知后,通知了远盛公司,要求其在相关时间内支付款项,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

一审庭审中,娱英公司提交了一份落款时间为“2008年11月7日”的行业办李伟出具给娱英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明媚的函,该函称“我于2008年11月6日去栖霞人民法院协调你公司购回恒丰银行拍卖的贷款抵押房地产一事,已谈妥:一是12月18日前按105万元购回;二是走法律程序仍由你厂购回,并抓紧时间备款。”

对案涉《通知》,远盛公司称从未见过。对李伟的信函,远盛公司质证称无法确认其真实性;该信函在合同履行期间从未向远盛公司出示;即使该信函向远盛公司出示过,也不能证明娱英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即向远盛公司提交娱英公司与债权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杨南与娱英公司是法律上各自独立的民事主体,也未向娱英公司作出相关承诺,案涉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

娱英公司于2008年11月28日交给远盛公司“第一批、第二批还款时间表”,该两份表载明:1、烟台清韵家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韵公司)306万元,首批还款时间为2008年11月20日,最迟还款时间2008年11月30日前,已签有协议;2、长城公司潘经理260万元,最迟还款时间为2008年12月15日前,单独出售,债权人要价500万元;3、法院105万元,最迟还款时间为2008年12月18日前,已签有协议;4、法院75万元,已签有协议;5、职工120万元,为了安定,先付一部分;6、土地局100万元,转变土地用途;7、税务27万元;8、股东168万元,归还小股东股金。第4-8项最迟还款时间均为2008年12月20日。时间表注明:上述两次付款共1161万元,由远盛公司付齐950万元后,欠缺部分由娱英公司自行解决。

对上述证据,远盛公司称以前未见过。根据双方约定,根据还款协议付款,娱英公司未按约定向远盛公司签订还款协议;远盛公司无法支付相关款项;清韵公司并未与娱英公司签订还款协议;签订合同时,部分土地及地上房产被查封的事实已经客观存在,娱英公司没有在合同签订时将该事实向远盛公司告知;娱英公司违约在先,土地被拍卖,远盛公司向娱英公司提出质疑后,娱英公司并没有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履行合同的障碍,也未按合同约定与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并且娱英公司从未将栖霞市人民法院所执行的债务的处理及进展情况向远盛公司通报,远盛公司只知道该部分土地及房产已被查封和拍卖,其他情况一无所知,远盛公司享有不安抗辩权,不构成违约;远盛公司本可以拒绝支付30万元合同款项,为了使娱英公司能够继续履行合同,不得已对该30万元款项采取变通支付的形式,最终在娱英公司再次违约的情况下停止支付剩余款项。

娱英公司称,相关还款协议远盛公司看过,为防止外界对有些事情干预,因此还款协议没有给远盛公司。

2010年3月29日,娱英公司向远盛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称“贵公司与我公司于2008年10月24日签订的关于计划利用我公司土地开发房地产的合同,因贵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此我公司郑重通知贵公司:①贵公司与我公司于2008年10月24日签订的合同解除;②定金50万元归我公司所有;③我公司依法保留向贵公司追索100万元违约金的权利。”

2010年4月5日,远盛公司向招远市市长提交《关于娱英公司履约情况的汇报报告》,称2008年10月24日双方签订合同书,当日即支付定金22万元,在再次向娱英公司支付定金28万元时,发现山东金诺拍卖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29日在烟台晚报上发布的拍卖公告。远盛公司及时与娱英公司联系,娱英公司承诺在远盛公司支付第二笔款(30万元)之前妥善处理完毕。远盛公司虽存顾虑,但仍抱着积极的合同态度,于2008年10月30日支付了定金28万元。在支付第二笔30万元款项的期限届满前,远盛公司落实娱英公司是否妥善处理,娱英公司未给予明确答复,远盛公司开始怀疑娱英公司的履约能力。经双方多次沟通,远盛公司同意采用变通方式支付第二笔款项。因娱英公司的原因,迟迟未与所有债权人签订还款协议,使合作开发项目无法正常推进。娱英公司的违约行为已给远盛公司造成较大损失。但娱英公司不仅迟迟未按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反而于2010年3月29日向远盛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

娱英公司另提交了2009年6月26日,远盛公司给招远市张伟市长的情况汇报复印件,汇报中请求招远市人民政府协调2000万元贷款,期限5年的启动资金支持。娱英公司以此证明远盛公司没有投资能力。对此,远盛公司质证称是复印件,且不能证明其资金出现问题。发生纠纷后,娱英公司另行寻找了新的投资方,该投资方亦已投入部分资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