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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英巍良种猪专业合作社与辽宁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7
摘要:2011年8月8日,辽宁省畜牧兽医局给省政府有关负责人的报告中载明:为英巍合作社核发两证是合法的。(全省)先建种畜禽场并核发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后建高速公路,距离不符合农业部7号令要求的种畜禽场企业

2011年8月8日,辽宁省畜牧兽医局给省政府有关负责人的报告中载明:“为英巍合作社核发‘两证’是合法的。……(全省)先建种畜禽场并核发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后建高速公路,距离不符合农业部7号令要求的种畜禽场企业共有6家。……本着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通过完善物理隔离等防疫屏障措施,实行老场老办法,可以继续经营生产。”

2011年11月4日,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向辽宁省交通厅提交《关于汤敏、王吉志等人大代表有关辽宁英巍良种猪合作社猪场建议的协办意见》。该意见载明:“有关动物饲养场距离要求,2010年5月1日实施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7号令)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饲养场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农办医函(2011)20号)分别作出规定和解释。……我局于2011年7月28日印发了《省畜牧局关于饲养场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的补充通知》(辽牧发(2011)160号),明确了法不溯及既往,实行老场老办法、新场新要求的意见。……关于专家意见与我局意见前后不一致问题。2011年5月17日,我局三位专家所提出的建议搬迁意见,是在农业部20号函之前做出的。20号函对2010年5月1日前,即农业部17号令实施前,已兴建的相关场所进一步明确了新的具体的解决办法和途径。农办医(2011)20号函明确规定:‘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2010年5月1日前已兴建的相关场所,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有自然屏障(如河流、山丘)、人工屏障(如绿化隔离带、物理隔离)隔离场所,放宽选址距离要求。’专家的意见和我局的意见均符合当时国家的有关规定。”

一审中,高建局称,与英巍合作社养猪场相邻的高速公路匝道已安装了人工物理隔离屏障。经查,该事实属实。

一审中,高建局向一审法院提交了2011年11月30日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对辽宁英巍良种猪合作社出具的两份书面意见的说明》。该说明称:英巍合作社是2010年5月1日前兴建的老场,可以继续经营。2011年8月8日的报告是根据农医办(2011)20号函做出的,这也是最终意见。

一审法院另查明,英巍合作社委托大连瑞博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案涉项目的建筑物和预期三年平均利润进行评估。2012年5月2日,该评估事务所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结论为:确定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2012年4月20日)可能实现的价格为5710万元。其中建筑物3430万元,预计利润收入2280万元。高建局对上述评估不予认可。高建局认为,英巍合作社提起诉讼的时间是2012年4月24日,主张赔偿金额5700万元。而上述评估报告的落款时间是2012年5月2日,评估额是5710万元。评估报告的时间晚于起诉的时间,先有评估报告赔偿数额,后有起诉数额,可见,评估报告是为虚假诉讼而出具的虚假报告。高建局将向有关部门报案,追究英巍合作社和评估单位的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再查明,本案一审中,英巍合作社提交了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7月24日《生产日报表》和死亡猪只的若干照片。该表反映的“期初存栏数”和“期末存栏数”均处于动态情形,最低1300余头,最高2000余头。表中显示,实际死亡猪只累计670头。高建局认为,上述报表系英巍合作社单方提供,报表上的数字不真实,故对其统计的数字不认可。另外,即使猪的死亡事实存在,也证明不了与修建高速公路有关。

一审中,英巍合作社提交了普兰店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英巍猪场疫病的情况》。该文件载明,2012年5月22日,接到英巍合作反映仔猪腹泻的情况,经派员到场查看并解剖仔猪一头,怀疑由仔猪腹泻继发非典型猪瘟、蓝耳病混合感染。(建议)对症治疗,腹泻严重的采取腹腔注射,加强饲养管理,严格消毒。

2012年6月20日,普兰店市铁西办事处畜牧科汤天彬出具《证明》。该证明称:英巍合作社自2008年5月开始养猪至2011年末,没发生过重大疾病。自2012年1月至6月中旬,该合作社三次向我处畜牧科反映,猪场发生疾病情况,严重到成窝死亡。

一审中,2012年11月28日,英巍合作社向一审法院邮寄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关于pldp疑似k病料的检验报告》、普兰店市人民政府《扑杀令》、《封锁令》、普兰店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扑杀处置通知单》附《动物扑杀登记表》、《动物防疫监督行政强制行为决定书》、《动物防疫现场检验笔录》。上述文件载明,英巍合作社猪场发生疾病为口蹄疫,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该猪场存栏猪只全部扑杀。2012年11月25日,已扑杀完毕,共扑杀2478头生猪。

一审中,英巍合作社向一审法院邮寄了《辽宁英巍良种猪合作社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决议》(2012年12月6日)和《社员名单》。股东代表大会决议表达,猪被捕杀后,全体社员损失很大。为此,一审法院组织了一次质证。质证中,英巍合作社又提交了《辽宁英巍良种猪合作社社员入股名单》和《辽宁英巍良种猪合作社章程》。英巍合作社称,合作社有社员215人,股东50人,入股金额765万元。高建局称,上述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和社员名单是新作的,情况不真实,不予认可。经查,工商档案显示,合作社成员为5人,出资总额1000万元,其中高英巍995万元,其他4人共出资5万元。该出资情况与上述合作社章程所记载的出资情况完全一致。

一审中,案外人肖淑娟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关于要求参加诉讼并确认土地及地上物产权申请书》。该申请书称,案涉土地及地上物已于2011年5月10日转让给肖淑娟,二期工程已交付肖淑娟占有。高英巍与其父高广顺隐瞒转让事实,欺骗法院。要求法院将拆迁补偿款判给肖淑娟。据此,高建局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追加第三人申请书》,要求追加肖淑娟为本案第三人。经查,高英巍与肖淑娟确于2011年5月10日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且转让款已经给付。英巍合作社辩称,该土地转让协议书是在高英巍不明真相的情况下签订的,不是真实意思表示。而肖淑娟的委托代理人冯国帅(肖淑娟的女婿)辩称,《土地转让协议书》是真实意思表示,是英巍合作社的高广顺通过民建的会员找到肖淑娟,要转让猪场。肖淑娟当时正好想搞个农村小庄园。该土地是租的,地上建筑物没有任何手续,且大部分是猪舍,建筑成本非常低。几次讨价还价后,最后以50万元成交,转让款已经给付。一审法院审理中,高建局又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吉林大学农学部五位专家出具的《咨询回函》。该函对案涉猪场发生口蹄疫与案涉高速公路的关系,从传染源、传播方式、病因、动物卫生措施等方面进行了分析。最终指出,若传染源来自猪场内部,与高速公路就没有关系。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