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过程中,高建局提交了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皮炮高速公路路基三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出具的《证明》。该证明载明:“我单位于2009年9月进场,参加皮炮高速公路建设。进场时,英巍猪场一期工程(约8栋猪舍)已经完成。2009年底,我单位基本完成该地段路基清表工作,路基工程正在施工。英巍猪场二期工程与皮炮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同步进行。” 在英巍合作社起诉前,英巍合作社曾向省交通厅反映其诉求。为此,高建局组成调查组对英巍合作社反映的问题专门进行了调查。2011年3月2日,高建局以《对辽宁英巍良种猪合作社所提问题的回复》书面答复英巍合作社。该答复的主要内容为:1、经现场勘测,猪场养殖区与高速公路主干线最小距离210米,与匝道最小距离57米,与二道岭村居民区最小距离430米,与大连沙河口区学农基地最小距离300米,与新木化工厂最小距离330米,与202公路最小距离920米。英巍合作社2010年修建的养殖场围墙与高速公路匝道最小距离12米。由此可见,英巍合作社养殖场的选址当初,就没有完全满足规模猪场建设标准的要求。并且,生产区与办公区没有隔离。2、在2010年高速公路基本形成的情况下,有关行政机关仍然给英巍合作社颁发了《防疫合格证》和《种畜生产许可证》。可见,养殖场与公路及其他地上物的距离标准不是必须满足的基本条件。3、我省目前通行的高速公路已达3000公里,未来两年将突破4000公里。沿线满足不了距离标准的各种养殖场达近千家,若距离标准为禁止性标准,则全部需要动迁或停产。这既是对已形成的养殖业生产力的巨大破坏,也会给国家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所以,这是不可能也是不现实的。4、英巍合作社养殖场二期工程是在已知高速公路征地范围及走向,高速公路已基本形成的情况下开工并建设的,故路与养殖场不构成相互排他性影响。 一审庭审中,英巍合作社和高建局围绕各自的主张,分别提供了专家意见。英巍合作社聘请的部分专家到庭参与了庭审质证。 英巍合作社一方的专家主要有: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冯××、苏××,中国农业大学动物科学院王××、师××,北京市林科学院畜牧兽医研究所赵××、王××,沈阳农业大学养猪研究所边××,辽宁省畜牧兽医学会邵××,辽宁省兽医协会孙××,辽宁省畜牧科学研究院郭××,沈阳农业大学畜牧兽医学院沈××,辽宁省畜牧兽医学会养猪分会王××。专家认为:猪的死亡与高速公路修筑存在因果关系。1、通行的车辆及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等都可能成为病原微生物的载体,各种病原微生物通过大气中的尘埃向养殖场区传播,猪场和高速公路的距离越近,病原传播越快,密度越大。2、猪对车辆噪声非常敏感,突然的惊吓会产生剧烈的应激,严重影响种猪的正常繁殖和仔猪的生长发育。3、汽车尾气可污染空气、水和饲料,当猪食(饮、吸)入这些物质后,对猪能产生毒害和干扰机体免疫系统正常的生理功能,降低免疫组织器官的活性,导致猪出现各种各样的细胞免疫障碍,使抗体减少,免疫力下降。2011年7月经辽宁省疫控中心对该猪场两次检测蓝耳病、猪瘟、口蹄疫,均为阴性。2009年后,该猪场未引进任何猪只,2012年5月22日实体解剖发现猪群已感染蓝耳病、猪瘟。由于该猪场与高速公路太近,易受病原菌侵袭,汽车尾气、噪声等污染,导致猪的免疫力下降,生命力降低,对该猪场和社会都将造成不利影响。由于上述原因,专家一致认为,目前该猪场已经不适合继续生猪养殖生产,建议该猪场整体搬迁。 高建局一方的专家主要有: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李××、赵××,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学院赵××,吉林大学畜牧兽医学院刘××、赵××、柳××、母××、吉林大学农学部焦××。专家认为:1、猪场与周边村镇、化工厂、水库、学农基地、公路等距离均不符合农业部2010年7号令规定的标准。2、根据农业部农办医(2011)20号函及辽牧发(2011)160号文件,相关部门如可以发证,种猪合作社可以继续经营,不是学术问题。3、关于蓝耳病、猪瘟、口蹄疫等病,有多种因素可以诱发,如猪场自身防疫管理以及其他原因,种猪合作社同周边村镇、化工厂、水库、学农基地、公路等距离近,与引发上述疾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从距离上讲,严格讲,选址是不对的,主要问题是离水源地、化工厂和居民区太近。公路也近,但不是主要问题。自然屏障和人工屏障的问题可以解决。同一个地方有的发病,有的不发病,有的管理好的根本不发病,加强自身管理是最重要的。有无传染源,有无途径相当重要和复杂,种猪自身、饲料、周围环境、疫苗等途径很多,这个过程中哪个起作用,不好说,是综合因素导致。还有猪群不健康,抵抗力是否强,都有关。如果说得了蓝耳病、猪瘟、口蹄疫病没有证据。蓝耳病必须做RT-PCR才能做认定,猪瘟应做荧光抗体、ELIS,必须按国家检测方法才能认定,剖检认定是没有道理的,不具有科学性。腹泻是有可能的。去年、今年春天全国都很流行,有很多原因,如免疫接种、饲料生物安全措施等方面。做好了防疫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吉林大学猪场离公路也就20米,而且是农业部重点养猪场,也是吉林省最大的养猪场,比英巍合作社养猪场大多了,一年出栏种猪近2万头,通车5、6年了,也没发病,关键是内部做好防疫工作。高速公路边的猪场多了,都发生疫情了吗,这种推断没有科学根据。 又查明,辽宁省畜牧兽医局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的要求,对省人大代表为英巍合作社反映的问题,派专家进行了现场调研。2011年5月17日,该局出具由专家李××、葛××签字的《关于对英巍良种猪合作社因修建高速公路造成严重侵害无法继续生产问题的调研意见》。该意见载明:“农业部2010年颁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第7号令)规定,种畜禽场距离公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该高速公路通车后,对该场生产将造成较为严重的影响。通行的车辆及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等都将成为病原微生物载体,各种病原微生物将通过雾胶向场区传播,该场生猪发病风险极高。该场所处环境,不宜从事饲养业。建议搬迁。”英巍合作社以此证明其诉讼主张的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