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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与湖北穗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恒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7
摘要:一审法院又查明,2001年8月7日及11月7日,吉林国投清算组与新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证券)湖北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书》,就穗丰花园1幢的租赁事宜进行了约定。2002年11月6日,吉林国投清

一审法院又查明,2001年8月7日及11月7日,吉林国投清算组与新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证券)湖北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书》,就“穗丰花园”1幢的租赁事宜进行了约定。2002年11月6日,吉林国投清算组与新华证券武汉部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新华证券武汉部承租“穗丰花园”1幢,建筑面积2850平方米,租期10年,即从2003年3月1日至2013年3月1日,年租金以人民币100万元为基数,从第二年起每年递增1万元,新华证券武汉部在协议签订后30天内首付人民币300万元,抵顶前三年租金,从第四年度起按基数加递增数额(第四年103万元)。该《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不久,吉林国投清算组将位于武汉市香港路的“穗丰花园”1幢交付新华证券武汉部使用。

2002年11月13日,吉林国投清算组向新华证券武汉部出具《付款授权委托书》,要求新华证券武汉部将需向吉林国投清算组预付的300万元租金直接划给穗丰综合有限公司,并注明为方圆公司代付购房款。2002年12月11日,穗丰综合有限公司收到新华证券武汉部300万元后,出具一份《湖北省省直统一收款收据》,载明:“系付房款(代方圆公司付购房款)”。

2003年12月5日,新华证券有限公司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撤销,原新华证券武汉部并入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并更名为东北证券武汉部。东北证券武汉部对“穗丰花园”1幢承租使用至今。

2011年9月9日,工行徐家棚支行整合到工行武昌支行。同年10月27日,穗丰综合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穗丰公司。

一审法院再查明,经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穗丰花园”1幢已被出售给本案第三人周培华等10人,周培华等10人以该房屋作为抵押向工行徐家棚支行和民生银行武汉分行贷款并办理他项权利登记,根据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上述银行对“穗丰花园”1幢享有优先受偿权。

吉林国投清算组起诉至吉林高院称,吉林国投与穗丰公司(以下穗丰综合公司、穗丰综合有限公司、穗丰公司统一简称为穗丰公司)、海南恒业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吉林国投(以下统称吉林国投清算组)向穗丰公司支付300万元购房盘活资金后,穗丰公司和海南恒业共同承诺保证吉林国投对“穗丰花园”1幢的房屋产权及使用权,穗丰公司和海南恒业之间的遗留问题另行处理。但是,在吉林国投清算组如约支付了300万元购房款,并将上述房屋租赁给案外人使用后,穗丰公司却违约将上述抵债房屋销售给周培华等10人并在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故请求:一、海南恒业向吉林国投清算组支付欠款3990万元并以“穗丰花园”1幢的房屋承担上述还款义务;二、判令穗丰公司与海南恒业承担连带责任;三、确认周培华等10人与穗丰公司之间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及与工行徐家棚支行、民生银行武汉分行之间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无效,并判令工行徐家棚支行和民生银行武汉分行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抵押登记。

穗丰公司答辩并反诉称,穗自003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解除,吉林国投清算组请求穗丰公司偿还3990万元债务无事实依据。《三方协议》签订后,穗丰公司从未收到过未结清购房款,穗丰公司作为该商用房所有权人的性质从未改变,有权出售房屋。故请求驳回吉林国投清算组的请求,并反诉请求:一、确认穗自003号《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判令吉林国投清算组承担违约责任51.3万元人民币;二、确认《三方协议》无效;三、吉林国投清算组立即腾退“穗丰花园”1幢商场,并按目前武汉市场同类商铺平均租赁价支付租金并赔偿损失1048.8万元人民币(自2002年10月16日至2006年8月16日止,具体按实际腾退之日止计付)。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