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淦波、观音山公司反诉称:石新居委会有以下违反《联合开发合同》及《协议书》的行为:1、石新居委会为解除合同,自2003年起至今,纵容或派人到公园乱砍乱伐林木,共损坏林木面积达1940亩,经评估后直接经济损失达5238万元。2、自2005年底起,石新居委会在樟木头镇政府的指使下为强行夺取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权,以民营企业不宜经营森林公园为由,以书面、口头通知等方式要“收购”观音山森林公园,导致原来准备与黄淦波、观音山公司进行合作开发建设森林公园的投资者、捐赠者开始观望或取消投资和捐赠,给黄淦波、观音山公司造成的直接损失达24786.6万元。3、石新居委会在2005年纵容余兴等人在公园里违规建造私宅,破坏了公园的整体景观和规划,占用了公园用地,给公园造成了直接损失26.2万元。4、为了达到提前终止合同的目的,石新居委会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黄淦波、观音山公司之间的开发合同。石新居委会以上违法和违约行为,给黄淦波、观音山公司造成损失达30050.8万元。由于其侵害行为还在继续,请求法院判决:1、石新居委会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继续履行合同。2、石新居委会赔偿因其违反合同,放纵村民毁坏公园林地1940亩而给黄淦波、观音山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5238万元;因其违法行为导致投资人不能投资而给黄淦波、观音山公司造成的损失24786.6万元;因其违法行为导致在公园内兴建民宅、占用公园用地及给公园形象所造成的损失26.2万元。三项损失合计为30050.8万元。 石新居委会答辩称:1、合同无效,且已无继续履行条件。(1)《联合开发合同》名为联合开发,实为承包,违反《土地管理法》(1998年)第十五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应为无效。(2)《联合开发合同》对于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侵害石新村民利益,黄淦波、观音山公司在承包经营期间疏于管理,使观音山的治安、交通等各方面存在很大隐患并多次发生治安事件,黄淦波、观音山公司所称对观音山森林公园的开发建设皆为违规违建项目,石新居委会及石新村民随时面临被城建等部门进行查处的风险。黄淦波、观音山公司未通过樟木头镇林业部门、东莞市林业部门,违反法定程序越级申报国家森林公园,私自另行圈定范围,致使东莞市政府规划的其他三个社区(金河、樟洋、官仓)无法按计划开发建设及上报申请国家级森林公园,严重侵害其他三个社区权利。而金河、樟洋、官仓三个社区不断向石新居委会主张权利,给石新居委会造成民生及司法上的重大风险。黄淦波、观音山公司在经营期间干扰石新村民合法建房及林木收益活动并向有关部门及媒体进行失实反映,不断加重与石新村民的矛盾,导致石新村民已不能接受黄淦波、观音山公司继续对观音山进行承包经营。因此在合同无效之外,合同也无继续履行的环境及条件。2、石新居委会无侵权行为,黄淦波、观音山公司所诉求的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1)村民砍伐林木为村民个人行为,山上林木都属石新村民集体所有,村民砍伐林木行为属于合法处分自有财产。(2)樟木头镇政府对收回观音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权一事一直以协商方式同黄淦波、观音山公司沟通,无任何个人或部门强行夺取其经营管理权。若投资人、捐赠人尚未与黄淦波、观音山公司之间成立合同关系,则黄淦波、观音山公司尚不属于投资或捐赠标的权利人,黄淦波、观音山公司无资格主张权利;若投资人、捐赠人已同黄淦波、观音山公司成立合同关系,则黄淦波、观音山公司应通过向投资人、捐赠人提起违约诉讼来主张自身权利。无论黄淦波、观音山公司是否得到捐赠,都与石新居委会无关。(3)《联合开发合同》已明确约定石新居委会原已出让的87户别墅用地由石新居委会统一管理,余兴等人修建民宅已进行了规划、报建等手续,其建房为合法行为。综上,《联合开发合同》为无效合同,继续履行合同将产生巨大的不稳定、不和谐的群体事件隐患,已无继续履行的条件及必要。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驳回黄淦波、观音山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村民利益及社会稳定。 一审庭审时,石新居委会和黄淦波、观音山公司均确认本案为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并确认在《协议书》签订后,《联合开发合同》由黄淦波、观音山公司共同履行;石新居委会确认黄淦波、观音山公司按约定支付了承包费。 石新居委会起诉请求确认《联合开发合同》、《协议书》无效,广东高院根据案件事实认定《联合开发合同》、《协议书》有效。广东高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于2011年11月29日告知石新居委会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但石新居委会于2011年12月5日来函确认,不变更诉讼请求。 广东高院认为,本案(两案)是双方当事人因签订和履行《联合开发合同》、《协议书》而引起的纠纷。石新居委会与黄淦波签订的合同虽名为联合开发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实为承包经营合同,故本案属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请和答辩意见,本案争议问题包括:1、合同的效力。2、合同是否应继续履行。3、石新居委会是否违约、侵权以及黄淦波、观音山公司请求石新居委会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是否有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