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3日,石新居委会(甲方)与黄淦波(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已与乙方签有合同,将观音山森林公园承包给乙方经营,现因乙方经营的需要,欲筹建“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为明确双方权责,经平等协商,订立条款如下:一、甲方支持乙方成立“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并在承包范围内按照甲乙双方于1999年11月31日签订的《联合开发合同》的约定,经营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具体范围按原合同条款执行。二、“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的一切投资、经营以及债权债务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该公司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概与甲方无关。三、本协议只作办理“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相关手续之用,与其他任何事项无关。四、本协议书正本一式5份,甲乙双方各2份,见证单位1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2002年5月22日,观音山公司经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经营范围为观音山森林公园的投资:园林绿化;销售:旅游产品。 2005年3月29日,石新居委会致函观音山公司,称:近日收到贵公司《关于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建设情况的汇报》一文,我村党总支部、村委会体会到贵公司对开发观音山森林公园的诚意。通过几年来贵公司的努力,观音山森林公园的建设已取得不俗成绩,无论在经济上,还是在精神上都为我村带来丰硕的成果,甚至给我镇的三个文明建设起到极其重要作用,特别是在文化建设方面,促进了全镇的全面小康社会的建设。现根据贵公司要求我村党总支部、村委会给予协调解决的问题作出如下回复(函中对观音山公司提出几个问题作出了回复)。 2005年3月29日,东莞市林业局核发给石新居委会9份《林权证》。《林权证》载明: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森林或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利人均为石新居委会(当时为石新村委会);坐落为石新村飞云顶等地;面积分别为378.2亩、675.8亩、246.4亩、1445.1亩、1849亩、240亩、504.3亩、1088.8亩、56.9亩,共6484.5亩。 2005年7月28日,石新居委会向观音山公司作出《关于商讨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建设的有关事宜的复函》,就观音山公司在《会议纪要》中提到的土地使用、征果、私砍林木种果、公园区域红线划分、大和村乱搭建、拦路收费、别墅用地等问题进行了回复,并希望观音山公司能更好地根据实际情况建设好观音山森林公园,既造福人民群众,又达到预期经济效益。 2005年12月23日,国家林业局就观音山公司提出设立观音山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申请作出林场许准(2005)54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准予设立观音山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行政许可决定》,决定:准予设立观音山国家级森林公园,定名为“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经营面积657.18公顷;期限至2049年11月30日。决定还明确了公园的地理坐标和四界范围,并要求观音山公司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8个月内须按批复的面积和范围编制完成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报广东省林业局审批。 2006年2月23日,石新居委会向观音山公司作出《关于观音山森林公园就部分合作开发事宜磋商的复函》,就观音山公司提出的园区内部分地点土地使用性质变更、公园门楼内果林征地、村民拦路收费等问题进行了回复。 2006年6月9日,樟木头镇政府向观音山公司发出樟府函(2006)8号《关于调整观音山森林公园规划和经营方式的函》,提出:你公司承包开发观音山森林公园以来,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把观音山森林公园打造成著名旅游胜地,并于2005年12月经国家林业局批准升级为国家级森林公园,为我镇作出了较大的贡献。受你公司财力限制,你公司提出要在15年内投入资金近10亿元建设38项工程的规划的进度难于得到保证,从长远来看影响观音山森林公园的发展。2005年东莞市政府把观音山森林公园纳入银瓶嘴森林公园规划区,拟投入大量资金,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为充分利用市政府有关政策,争取市财政支持,把观音山森林公园做强做大,实现与你公司的双赢,我镇政府拟按市总体规划要求对观音山森林公园确立新的经营方式,由镇政府担任经营主体和投资主体。为妥善处理你公司承包经营相关事宜,我镇将安排专人负责商讨有关方案和补偿事宜。请函复。 2006年10月10日,樟木头镇政府向东莞市政府提交樟府(2006)53号《关于将观音山森林公园纳入全市森林公园建设规划的请示》,提出: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位于樟木头镇石新、金河、樟洋、官仓四个社区接壤处,占地面积约18平方公里。经樟木头镇委、镇政府研究,决定收回观音山森林公园的经营权,由镇政府担任投资主体和经营主体。按照总体规划投资概算,预计共需投入资金5亿多元。鉴于樟木头镇财力有限,请市政府同意将观音山森林公园纳入全市的森林公园建设规划中,由市投入主要资金进行建设。 2006年11月21日,东莞市政府办公室就樟木头镇政府的来文作出东府办复(2006)912号《关于将观音山森林公园纳入全市森林公园建设规划问题的复函》,函复内容:一、将观音山森林公园纳入银瓶嘴森林公园总体建设规划中。二、项目涉及的收回经营权及征地补偿费用由你镇政府负责解决。三、由市规划局按“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对公园作出详细的规划建设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市政府审定,工程建设资金由市镇两级按比例分担。 2006年12月6日,樟木头镇政府向观音山公司发出樟府函(2006)30号《关于观音山森林公园经营权调整有关问题的函》,提出:市政府已同意将观音山森林公园纳入银瓶嘴森林公园总体建设规划,工程建设资金由市镇两级按比例分担。为做好经营权调整工作,请观音山公司将相关资产、帐目清理清楚,备齐所有资料,交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待评估结果出来后再商讨股份、经营权、补偿等有关问题。 2007年7月24日,东莞市城建规划局就樟木头镇政府报送的《关于东莞市银瓶嘴森林公园樟木头景区总体规划(修编)》作出《关于同意〈东莞市银瓶嘴森林公园樟木头景区总体规划(修编)〉的复函》,内容包括:同意该总体规划的有关内容。请樟木头镇根据本次总体规划设计,尽快开展施工图的设计,深化有关设计的内容,以指导森林公园的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