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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海平面高分子工业有限公司与天立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7
摘要:天立公司答辩称:一、关于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质量异议提出是否过期问题。一审法院认定“海平面公司在接受了全部货物后,并未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及质量保证期内对设备提出任何质量异议,而且也未按照合同约定在

天立公司答辩称:一、关于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质量异议提出是否过期问题。一审法院认定“海平面公司在接受了全部货物后,并未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及质量保证期内对设备提出任何质量异议,而且也未按照合同约定在完成验收环节后,便将设备直接投入运行并进行生产”,并得出“海平面公司的上述行为应视为其对天立公司所供电石炉设备质量符合约定的认可”的结论。这一结论得出是综合本案查明的事实与证据,结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法官自由心证后得出的客观必然结果。海平面公司对此的上诉理由断章取义,是片面不客观的,更是前后自相矛盾的。二、海平面公司认为一审法院未准许其申请司法鉴定与事实不符、缺乏法律依据,这种认识明显不对。海平面公司在设备全部交付、并实际使用的多年后要求做司法鉴定不合理。三、海平面公司认为天立公司延迟交货行为属于违约行为,与事实不符。1、合同约定所有设备应于合同生效后7个月内交付。但是由于设备安装所必须的基建工程拖延半年,而且海平面公司不断进行设计变更,因此供货期天立公司要求延后。根据2009年7月13日《会议纪要》、2009年10月6日的《设计变更通知单》、2010年1月4日的《烧穿母线更改工作联系单》,明确要求对几项设计进行变更。既然设计变更行为确实存在,且在约定的交货期限之前,因此天立公司按照海平面公司的要求和指令延迟交货不构成违约。2、天立公司为履行合同向海平面公司开具了《银行履约保函》,并存入银行履约担保金523.437万元。海平面公司在保函有效期间只要通知银行说天立公司违约,银行将无条件把上述款项划给海平面公司。根据合同,天立公司应当于2010年1月8日交付全部货物,但是海平面公司在2010年8月31日之前的保函有效期间从未提出天立公司有任何违约。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上诉及答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是:一、海平面公司能否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对天立公司行使合同履行抗辩权和请求赔偿权;二、海平面公司申请对天立公司所售设备质量问题进行司法鉴定的理由是否成立;三、天立公司是否存在逾期交货的违约行为。

一、关于海平面公司能否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对天立公司行使合同履行抗辩权和请求赔偿权的问题。

海平面公司工作人员于2011年11月5日、2011年11月8日、2011年11月11日签字确认的《设备(材料)到货验收单》载明:“到货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为电石炉系统、数量4台(1#、2#、3#、4#),第二批到货设备(电极、加料机等全部设备)”、“已全部到货,初验合格”、“外形尺寸与技术协议42000KVA相同,名称为33000KVA,与乙方设计图纸相符,已使用”。海平面公司在上述货物验收过程中均未提出质量问题,而是承认天立公司所售设备符合合同要求并已实际使用。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未约定货物检验期间,但约定了一年的质量保证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故本案中买受人海平面公司通知出卖人天立公司货物检验不合格的“合理期间”应为一年质量保证期。天立公司于2009年10月16日、10月24日、11月21日、12月5日、12月28日及2010年9月陆续将合同约定的四套电石炉设备交付海平面公司。海平面公司虽然上诉主张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但在二审中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于一年质量保证期内向天立公司提出了质量异议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检验期间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海平面公司现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对天立公司行使合同履行抗辩权和请求赔偿权,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海平面公司对天立公司所售设备质量问题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理由是否成立的问题;

自天立公司将本案所涉货物交付海平面公司至今已逾三年多时间。在此期间,第三人参与了设备安装工作,海平面公司亦承认自行试车使用。鉴定机构已无法客观还原该设备三年前的真实状况,无法得出三年前该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结论。即使鉴定机构做出现有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鉴定结论,基于前述原因,也无法将其责任直接归于出卖人天立公司,故该鉴定对于解决本案纠纷并无意义。海平面公司对天立公司所售设备质量问题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驳回海平面公司要求对本案所涉设备的质量问题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并无不当,本院对海平面公司在二审中再次提出的鉴定申请亦不予支持。

(三)关于天立公司是否存在逾期交货的违约行为问题。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