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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海平面高分子工业有限公司与天立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二终字第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包头海平面高分子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范金鹿,该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琪,北京市德和衡律师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二终字第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包头海平面高分子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范金鹿,该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琪,北京市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天立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利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祖伟,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奇斌,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包头海平面高分子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平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立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内商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宪森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殷媛、杨征宇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郑琪儿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2年10月12日,天立公司以海平面公司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海平面公司支付货款17527060元;二、海平面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641725元(暂计算至2012年7月,2012年8月起至实际付清日止另算),以上两项暂合计20168785元;三、由海平面公司承担诉讼费用。2012年12月18日,海平面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一、天立公司应向海平面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489580元;二、天立公司另赔偿海平面公司2640万元;三、天立公司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修改造义务;四、本案诉讼费用由海平面公司负担。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8日,海平面公司与天立公司签订一份《电石炉设备买卖合同》,主要约定:(一)海平面公司向天立公司采购四台型号为42000KVA的电石炉系统,单价8723950元,总价34895800元;(二)质量标准。天立公司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环保、质量认证标准及双方于2009年4月28日签订的《技术协议》约定标准,经正确安装调试后能满足海平面公司的生产需求,海平面公司发现存在影响设备寿命和生产运行安全以及影响运行环保等情况时有权提出书面异议,天立公司应在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否则视为天立公司交付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三)保修和售后服务。保修期一年,自产品质量验收合格之日起满12个月;(四)合同价款的支付:1、定金或预付款预付30%(天立公司开具15%银行保函后一周内支付);2、到货款20%(4台炉的第一批货全部到货后一周内支付,炉体、炉盖);3、到货款20%(4台炉的第二批货全部到货后一周内支付,电极,加料机);4、安装完毕款10%(设备安装完毕一周内支付)按台计算;5、调试考核款15%(联动试车考核完毕后一周内支付,考核合格后保函一周内解除);6、质保金5%(安装完毕起一年一周内支付)按台计算;7、增值税发票为17%(全额增值税发票分别于天立公司收到海平面公司到货款5日内开具两台的;在支付安装款前开具一台的;在支付调试考核款前开具一台的);8、结算支付方式为网银支付;(五)合同履行地点、时间和方式:1、交货时间为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交付合同约定的第一批货物,5个月交齐前两套电石炉系统的所有设备,合同生效后7个月内交付合同约定的余下两套电石炉系统的所有设备。2、合同履行地为设备部件在海平面公司所在地履行车板交货,海平面公司负责卸车,运输费、税费及保险费均由天立公司承担。部分现场制作材料由天立公司制作成品后在海平面公司住所地现场履行交付义务;(六)安装、机械试车、试车、性能考核和合同装置验收。安装、机械试车、试车、性能考核以及其他与合同装置相关的工作都应由海平面公司在天立公司的技术建议和指导下组织进行;安装结束后,双方总代表应共同检验合同装置;试车期间为满负荷运行后3个月;性能考核时《电石炉运行验收考核协议》所规定所有保证数据都已达到,则双方总代表应在3日内签署验收证书,这将被视为海平面公司已通过验收。在此部分,双方还约定了具体的试车细则及保证数值未能达到的责任承担;(七)保证、索赔和考核条款。该条款主要约定了天立公司保证的产品质量、海平面公司提出索赔的时间和条件、考核的标准和违约金的承担方式。关于考核违约金,该条约定如果电耗由于天立公司所供设备的原因超过合同附件所规定的保证值(保证值为设备按技术协议之原料等条件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则天立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的考核违约金。此外,《电石炉设备买卖合同》还约定了现场服务、人员培训、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其他条款。关于违约责任,合同第十条第3项中约定,如果因天立公司原因逾期交付产品的,每逾期一周应按合同总金额的2‰向海平面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至合同项下产品交付齐全之日止,支付违约金后天立公司仍需要履行合同向海平面公司交付产品;如因天立公司原因逾期90天仍未交付产品的,海平面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天立公司则应按合同总金额的5%计算向海平面公司支付违约金,并全额退还海平面公司已付给天立公司的欠款及利息,如因海平面公司原因,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同日,双方又签订了附件合同《电石炉运行验收考核协议》,该协议就电石炉所用原料指标、考核期、考核办法、验收标准、付款依据及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在《电石炉设备买卖合同》签订前日,海平面公司与天立公司及设计方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包头海平面高分子工业有限公司60万吨电石炉项目电石炉装置密闭电石炉技术协议》,作为天立公司所供电石炉的具体质量标准和详细技术要求。

2009年6月3日,天立公司为履行《电石炉设备买卖合同》,申请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作为担保人向受益人海平面公司开具一份《银行履约保函》,该支行不可撤销和无条件地向海平面公司担保以下内容:1、如果申请人天立公司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则根据海平面公司第一次提出附带说明资料的书面要求,担保人在收到其要求后3日内,不论申请人、担保人或任何第三方是否有异议或反对,担保人都应立即向受益人海平面公司支付总额不超过5234370元人民币的担保金额;2、本保函持续有效,有效力将相应地保持到合同项下设备考核达标、验收证书签发之日,或2010年8月31日止,二者以先为准;3、无论任何情况发生都不能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担保人均给予担保。天立公司于2009年6月2日向其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竺支行转入5234370元。2010年8月31日,担保人按照《银行履约保函》的内容,将天立公司向海平面公司履约的担保金又转回到天立公司账户内,保函效力终止。

另查明,2009年6月8日,海平面公司通过银行电子汇款的形式向天立公司支付预付款10468740元,2009年12月30日又向天立公司支付了690万元的到货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