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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海平面高分子工业有限公司与天立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7
摘要:2009年6月11日,天立公司技术部向海平面公司基建部致函,主要内容为天立公司已于2009年6月10日晚将33000KVA电石炉设备土建条件的资料汇总以电子版的形式发予海平面公司,此版本的内容是天立公司最终确定方案,海平

2009年6月11日,天立公司技术部向海平面公司基建部致函,主要内容为天立公司已于2009年6月10日晚将33000KVA电石炉设备土建条件的资料汇总以电子版的形式发予海平面公司,此版本的内容是天立公司最终确定方案,海平面公司以此开展相应工作。

2009年6月25日,海平面公司致函天立公司《关于天立电石炉确认图纸中容量参数不符的问题》,主要内容为合同约定的容量为42000KVA,但图纸标题的容量为33000KVA,经双方沟通未能达成意见,海平面公司认为应当按合同及技术协议执行,因此要求天立公司在6月26日前将提供的各项正式资料中以33000KVA命名的标题全部更改为42000KVA。次日,海平面公司又致函天立公司《关于电石炉图纸资料与合同设备不符的函》,主要内容仍然是针对图纸资料中按33000KVA设计与合同及技术协议约定的42000KVA不符的情形,要求天立公司严格按后者全面履行,并于2009年7月1日前对该函进行书面回复。天立公司对上述两个函件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2009年6月30日,天立公司致函海平面公司《关于合同中电石炉容量的说明》,主要内容是对确定33000KVA炉型为最佳方案的说明,该炉型在技术上可行,既有产量上的突破和更加节能,又有运行上的安全可靠的特点。经过双方共同努力,对33000KVA炉型有共同的认可,至于42000KVA变压器的出现,是由于海平面公司对合同中另外一个必要条件——低补持怀疑态度,才有了42000KVA变压器配套33000KVA密闭电石炉的提法,该组合的出台是海平面公司最终的决策。技术合同是唯一确立技术参数的数据,双方均认可。若海平面公司对双方认可的33000KVA炉型有另外想法,可以进一步沟通修改。

2009年7月13日,海平面公司与天立公司形成一份《会议纪要》,主要就天立公司所供42000KVA电石炉进行技术审查,针对海平面公司提出的天立电石炉目前尺寸与42000KVA变压器电气参数是否匹配、在年产75000吨产能的情况下,炉体寿命是否有影响、现有工艺条件下,电极电流密度偏大,对电极管理及电石炉操作会造成什么影响,天立公司确认现提供给海平面公司的电石炉主题参数与11000KVA*3变压器加上低压补偿运行状态相匹配的,这种组合完全能满足合同中的产能要求。原合同中的14000KVA*3变压器并没有必要,加上低压补偿运行变压器不能充分发挥。经与海平面公司技术协商后,确定将电石炉原合同中14000KVA*3变压器变更为11000KVA*3变压器(具备长期超载能力20%),并对海平面公司提出的疑问分别进行了解释。海平面公司认为此答复不能满足要求,需要重新答复,天立公司提出需回总部后方能答复。双方代表在该《会议纪要》上均签字确认。同年7月13日,天立公司向海平面公司复函对《会议纪要》中海平面公司所提电石炉参数方面的技术问题进行了回复,主要解释了变更后的33000KVA炉型符合技术要求及行业标准,海平面公司再未就上述设备型号变更问题提出异议。

又查明,合同签订后,天立公司分别于2009年10月16日、10月24日、11月21日、12月5日、12月28日及2010年9月陆续将合同约定四套电石炉设备交付海平面公司。天立公司所举的《设备(材料)到货验收单》显示:供货单位天立公司,合同号与上述《电石炉设备买卖合同》一致,用途为电石生产,到货日期为2010年9月。载明:“到货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为电石炉系统、数量4台(1#、2#、3#、4#),第二批到货设备(电极、加料机等全部设备)”、“已全部到货,初验合格”、“外形尺寸与技术协议42000KVA相同,名称为33000KVA,与乙方设计图纸相符,已使用”,海平面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分别于2011年11月5日、11月8日、11月11日签字予以确认。对该验收情况,海平面公司不持异议。

还查明,2009年9月10日,海平面公司与天立公司就电石炉部分设计变更,双方技术人员进行沟通确认,形成《关于海平面电石炉烧穿线路布置方案及出炉咀、炉门框设计变更的会议纪要》,确认如下内容:一、电石炉烧穿线路设计变更为两台电石炉共用一台烧穿变压器,烧穿变压器安装位置由海平面公司确定,天立公司根据此位置设计烧穿路线,同时从每台炉的B相电石炉变压器二次短网上另接一路烧穿母线,下引到一层烧穿母线转换开关上,此转换开关用来切换每台电石炉烧穿器的供电。另外此方案除已有合同外,所增加费用由双方商务部门协商,此次只作为技术方案进行设计。二、电石炉出炉咀和炉门框也进行了方案确认,具体以双方签字认可的图纸执行。

2009年10月16日,天立公司向海平面公司送达了两份《设计变更通知单》,就设备中部分数据进行了调整变更。

2010年1月4日,海平面公司致函天立公司《烧穿母线更改工作联系单》,主要内容:“关于烧穿系统设计及材质变更的内容,对2009年10月27日所发传真现重发,内容如下:1、烧穿系统全部由贵公司进行设计;2、除炉底铜排与烧穿软缆维持原设计外,其他本体外母排全部由铜排改为铝排。”

2010年6月11日,海平面公司致函天立公司,主要内容为:“根据工程现状要求贵公司1#、2#炉铜件暂停发货,供货时间等待通知。同时要求贵公司尽快将3#、4#炉供货范围内的所有设备、配件补齐。”

2010年7月28日,海平面公司致函天立公司,内容为:“收到贵公司水冷电缆解决方案,回复如下:1.电缆长度由贵公司根据限产实际情况与理论依据确定。必须确保使用要求;2、合同导线截面2400平方毫米请按合同执行,请确定到货日期;3、立即回复。”次日,天立公司就海平面公司提出的电石项目水冷电缆问题,向海平面公司发传真,提出如下解决方案:1、根据项目变压器实际标高,重新设计水冷电缆长度,收回天立公司已发到海平面公司工地的四套水冷电缆,并将重新设计长度的四套水冷电缆发货至项目现场。2、天立公司收回原电缆、重新发货费用及电缆加长部分成本由天立公司自行承担。3、两套水冷电缆制作及发货周期二十天,前两套不晚于8月20日将两套水冷电缆发货至现场,后两套不晚于9月20日发货至现场。4、上述重新供货方案经双方确认后执行,双方在水冷电缆工程上均不再表示任何异议,海平面公司确认后,天立公司马上安排生产。对该传真内容,海平面公司批注:第一条技术参数之事,天立公司负责,其他条款海平面公司原则上同意。供货时间不得延缓,8月20日必须将货(两套)发到海平面公司现场。

2011年1月6日至1月10日,海平面公司九原分公司就3#、4#电石炉召开开车前试车协调会,并将每天的试车情况形成详细的会议纪要。海平面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