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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跃峰、张红朝与刘艳伟股权转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7)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7
摘要:综上,本案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之规

综上,本案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豫法民三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平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刘艳伟的诉讼请求;

三、依法解除刘艳伟与张红朝于2010年12月5日签订的《退股协议》;

四、驳回张红朝要求刘艳伟返还股权转让款200万元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14660元,由刘艳伟负担303260元,张红朝负担11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4660元,由刘艳伟负担303260元,张红朝负担114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敏

代理审判员  李志刚

代理审判员  张 颖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郝晋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