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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株洲市汇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6)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7
摘要:本院认为,综合双方上诉及答辩情况,本案二审期间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如何认定案涉工程款数额;(二)六公司是否有权向汇亚公司主张安装工程款和装饰设计工程款;(三)如何认定和处理双方关于工期奖励、铺面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上诉及答辩情况,本案二审期间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如何认定案涉工程款数额;(二)六公司是否有权向汇亚公司主张安装工程款和装饰设计工程款;(三)如何认定和处理双方关于工期奖励、铺面返租等问题的约定;(四)汇亚公司应付款项的利息起算时间如何认定以及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一)关于如何认定案涉工程款数额。本焦点问题涉及建业公司的鉴定意见能否采信、《补充协议》关于工程造价下浮10%如何理解、六公司关于违约金以及停工损失的请求应否支持等。

首先,关于鉴定问题。因新宏基公司和本案部分利害关系人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根据侦查需要委托建业公司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该鉴定非依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无法纳入民事诉讼程序保证当事人行使诉权;但在一审法院征询本案当事人意见时,双方一致认可以该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一审法院从节约成本、尊重当事人意见角度出发,同意采信建业公司的鉴定结论,并无不妥。后因案件需要,一审法院还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建业公司就案涉项目进行了补充鉴定。在整个鉴定过程中,一审法院对建业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并通知建业公司的相关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建业公司具有从事本案工程造价鉴定的相应资质,其对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六公司所提的各项异议,有的予以采纳并体现在其修改后出具的补充鉴定意见中,对未能采纳的部分,也分别进行了解释和答疑。综上,一审关于鉴定工作的启动及鉴定过程,并无不当之处。六公司上诉要求重新鉴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在建业公司鉴定结论基础上,对双方存在争议的款项经过认真审查后,调增了部分工程款,得出案涉工程土建部分工程款总计137051597.52元的结论,符合本案实际情况。

其次,汇亚公司主张案涉工程造价应在一审认定基础上再下浮10%的问题。关于工程造价优惠,《施工合同》中双方约定按工程取费总费率下浮10%。其后,就取消垫资、竣工奖励等问题,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工程优惠仍按原施工合同条款结算后工程总造价下浮10%”。本院认为,此约定是双方对工程优惠问题仍然按照《施工合同》履行的进一步确认,不应理解为是要将工程总造价在原下浮10%基础上再次下调10%。汇亚公司该项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未予支持是正确的。

另外,六公司关于违约金以及停工损失的请求应否支持。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在案涉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因汇亚公司资金给付不到位等多种原因,造成了案涉工程未如期完工。然而,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汇亚公司出具承诺书等形式,六公司取得了价值6000万元的铺面以及返租约定的部分租金收益,对六公司未能及时取得工程款所遭受的损失已经予以考虑并有所体现。六公司一审起诉时主张的工程款数额中包含停工损失,但是六公司并未充分证明损失的实际发生及损失多少。而且,根据另案中的调查,六公司关于停工损失等的部分证据涉嫌造假,无法作为有效证据采用。基于上述原因,一审法院未支持六公司关于违约金以及停工损失等主张,并无不妥。综上,双方关于工程款数额问题所提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一审法院认定汇亚公司应向六公司支付尚欠土建工程款65314517.31元的结论,本院予以维持。

(二)六公司是否有权向汇亚公司主张安装工程款和装饰设计工程款。案涉工程的安装工程和装饰设计部分,系由案外人六建机电安装公司和六建装饰设计公司分别与汇亚公司签订合同并实际履行的,汇亚公司并未依约向六建机电安装公司和六建装饰设计公司付清全部工程款。这两项工程款债权不存在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形,转让并未损害汇亚公司的合法权利,故债权人可以进行债权转让。原债权人出具了书面的债权转让函,且在一审诉讼期间已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了汇亚公司,因此,一审认定六公司通过受让债权依法取得向汇亚公司主张安装工程款和装饰工程款的权利,结论正确。汇亚公司就案涉两个债权转让所提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工期奖励、铺面返租等问题应当如何处理。

关于1000万元工期奖的问题。根据《补充协议》关于六公司于2004年9月15日前工程全部竣工验交,汇亚公司奖励其1000万元工期奖的约定内容可知,该约定是附条件的条款。虽然汇亚公司之后的董事会决议中有关于“同意奖励六公司1000万元工期奖”的记载,但在汇亚公司否认向六公司送达过该决议、坚持认为决议系公司内部文件且并未实际执行的情形下,无法作出双方关于工期奖问题已经协商一致、变更了此前所附条件的认定。因此,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对此仍应当按照《补充协议》履行,鉴于六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全部工程,工期奖的支付条件并未成就,故驳回六公司关于工期奖1000万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汇亚公司奖励给六公司价值6000万元铺面的返租租金问题。从一审、二审已经查明的事实可知,双方关于价值6000万元铺面的奖励问题,意思表示真实,且已经得到实际履行,汇亚公司就350间相关铺面与六公司及其他业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履行了备案登记手续。汇亚公司上诉称此协议无效,与事实不符,与法无据。鉴于案涉工程项目尚未完全竣工验收,双方已经实际终止了彼此的合同关系,加之汇亚公司承诺返租六公司的门面亦未实际投入使用,除有证据证明汇亚公司已经实际支付或者同意支付的返租租金外,一审判决驳回六公司向汇亚公司要求继续支付铺面返租租金的请求,符合实际,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六公司向其他业主垫付返租租金问题。六公司上诉主张一审判决仅支持了其要求汇亚公司承担六公司对195间铺面业主垫付2006年度租金的请求,而遗漏了2005年度垫付返租租金1874686元的请求。经查,六公司在一审期间提交了2006年度返租租金表,上有195间铺面业主名单及领取租金的签字,汇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士良也在上面签字表示同意照此支付。六公司用此证据拟证明其垫付了2006年度返租租金,该请求已经获得一审法院支持。除此之外,六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195间铺面业主另行实际领取2005年度租金,也未能充分举证证明自己实际垫付2005年度租金的事实。因此,六公司关于一审判决存在漏判的上诉主张,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