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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占华与成都金睿国都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7)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第三,金睿公司关于李庆代为还款的主张,存在多处矛盾。一是2011年7月8日朱占华与金睿公司的刘登富签订的《延期还款协议书》确认借款本息共计6000万,约定金睿公司在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内支付2000万,余款4000万在201

第三,金睿公司关于李庆代为还款的主张,存在多处矛盾。一是2011年7月8日朱占华与金睿公司的刘登富签订的《延期还款协议书》确认借款本息共计6000万,约定金睿公司在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内支付2000万,余款4000万在2011年年底支付,而李庆在协议签订当日即代为归还借款且多支付2000万元。二是李庆代为归还大笔借款未经朱占华确认,金睿公司履行还款义务不收回欠条、不要求朱占华出具收条或者声明《抵押借款协议》和《延期还款协议书》作废。三是金睿公司对4300万元借款利息如何计算得出、为何提前支付全部借款本息、为何多付款均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相反,胡友海在二审中对8000万元股权转让款的计算方法作出了相对合理的说明。

综合以上分析,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金睿公司向朱占华清偿了3700万元借款本息,证据不足,理由不当,朱占华要求金睿公司归还3700万元借款本金和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二)关于金睿公司应如何承担3700万元借款的利息和罚息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朱占华于2010年2月24日通过银行转账向金睿公司出借3700万元,在2011年7月8日《延期还款协议书》中将该笔借款利息约定为2300万元,本息共计6000万元,由金睿公司在协议签订后的三个月内支付2000万,余款4000万元在2011年年底支付,逾期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罚息。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及罚息明显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故金睿公司应向朱占华支付本金370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期限自2010年2月24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综上,朱占华的上诉请求理据充分,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部分有误,应予纠正。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成都金睿国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朱占华支付借款本金370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自2010年2月24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朱占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98300元,由朱占华负担119490元,成都金睿国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788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成都金睿国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70000元,由成都金睿国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71800元,由朱占华负担111540元,成都金睿国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602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辛正郁

代理审判员  潘 杰

代理审判员  沈丹丹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韦 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