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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亿和化工有限公司与胡华文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另查明,宋明亮,男,汉族,1968年6月20日出生,建行武穴支行业务经理,2003年6月16日在建行武穴支行负责亿和化工公司16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的第一责任人。宋明亮证明胡华文借用亿和化工公司名义申请的前述流动资金

另查明,宋明亮,男,汉族,1968年6月20日出生,建行武穴支行业务经理,2003年6月16日在建行武穴支行负责亿和化工公司16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的第一责任人。宋明亮证明胡华文借用亿和化工公司名义申请的前述流动资金贷款。

亿和化工公司于2011年4月11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确认亿和化工公司与胡华文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合法有效;二、确认登记在胡华文名下的祥云化工公司股权中的3084.7941万股(占总股本比例34.707%,暂估算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1.2亿元,最终价值以审计结果为准)为亿和化工公司所有;三、判令胡华文办理亿和化工公司股权在祥云化工公司以及工商部门的权属登记手续;四、判令胡华文将其占有的2003年度至起诉之日亿和化工公司在祥云化工公司股份应分股利和股利利息1000万元(暂估算,以审计结果为准)返还给亿和化工公司(已扣除亿和化工公司1600万元贷款本息);五、判令胡华文承担亿和化工公司支付的仲裁费和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费,合计11.865万元;六、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胡华文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祥云化工公司原系湖北省武穴市所属国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5月20日,祥云化工公司改制领导小组和武穴市祥云化工公司改制指导小组制定了《湖北祥云(集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2003年5月22日,祥云化工公司第三届二次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关于对<;湖北祥云(集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决议》,通过了上述改革实施方案。2003年5月28日,武穴市委专题会议((2003)第7号)决定对该企业进行所有制改革,使祥云化工公司由国有控股转为民营股份公司。2003年6月18日,武穴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胡华文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同意将其持有的祥云化工公司6877.6682万股份转让给胡华文持有。黄冈市产权交易中心制作的黄产交认字(2003)1号《企业产(股)权成交确认书》确认《股权转让协议书》为合法有效,并请财政、工商、土地、房产等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之后,祥云化工公司修改了公司章程,载明胡华文持有普通股6877.6682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77.38%。2003年8月16日,武穴市人民政府作出《市人民政府关于湖北祥云(集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权转让的批复》(武政函(2003)34号),同意将国家股权6877.6682万股按人民币5772.71万元转让给现经营者和内部职工。2003年9月4日,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祥云化工公司6877.6682万股变更至胡华文名下。2003年9月19日,黄冈市财政局向湖北省财政厅提交了《黄冈市财政局关于湖北祥云(集团)化工股份公司国家股权转让给胡华文等请示》,湖北省财政厅于2003年9月26日签发《省财政厅关于湖北祥云(集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将祥云化工公司国家股6877.6682万股转让给胡华文等自然人持有。至此,祥云化工公司已经完成由国有企业向民营企业改制的行政审批、工商变更登记以及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调整的全部程序。胡华文等自然人合法取得祥云化工公司的股份。

为筹措收购祥云化工公司股份的款项,2003年5月30日、6月16日,亿和化工公司向建行武穴支行先后出具《关于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报告》二份,向建行武穴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600万元。经建行黄冈市分行层报建行湖北省分行批准,亿和化工公司获得建行武穴支行流动资金贷款1600万元,期限三年。2003年6月16日,亿和化工公司与建行武穴支行签订贷款合同,亿和化工公司取得贷款当日,将该笔贷款通过转账方式全额交与被告胡华文,胡华文将该款中的1529.08万元支付给武穴市财政局,用于缴纳买断祥云化工公司国有股股份的款项。2003年6月17日,建行湖北省分行作出(建鄂信(2003)160号)《关于黄冈亿和化工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的批复》,同意发放1600万元贷款给亿和化工公司,批复要求以亿和化工公司持有的3945万祥云化工公司股权设置质押,由亿和化工公司股东胡华文、孙勇(而二人实际上并非亿和化工公司股东)共同承担全额连带责任保证等。对于上述贷款本息的偿还,2004年1月8日至2005年6月24日,胡华文、李燕分22次支付1600万元至亿和化工公司的帐户上,用于归还贷款本金,其中从李燕帐户三次分别支付100万元、76万元、15万元。其中,2003年7月25日至2005年6月24日,胡华文、李燕支付142.864526万元利息至亿和化工公司帐户上,用于归还贷款利息。截止2004年11月25日,共归还本金350万元,利息109.43114万元。胡华文在筹措收购祥云化工公司股份款项时,亿和化工公司向建行武穴支行的16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付给胡华文用于收购祥云化工公司股份,但该贷款本息全部已由胡华文偿还。2013年3月25日,建行武穴支行向本院证明了该1600万元贷款的经过,称为满足上级银行授信条件,胡华文借用亿和化工公司的名义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与胡华文签订祥云化工公司股权质押合同,该行从未向亿和化工公司主张过债权,该笔贷款本息均由胡华文及其妻子李燕偿还。因此,仅以亿和化工公司向银行的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行为和银行内部之间的批复文件,不足以证明亿和化工公司与胡华文存在共同收购祥云化工公司股份的事实和双方共同收购祥云化工公司股份的意思表示。

对于标注时间为2004年11月25日的《合作协议书》的真实性问题,第一,从该证据的形式看存在明显瑕疵,该《合作协议书》只有3页,前两页没有双方的签字盖章,虽然第三页有签字盖章,胡华文认可第三页的真实性,但《合作协议书》一、二、三页之间没有加盖骑缝章,因此,该协议前两页的真实性不能确认;第二,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确认,2004年11月25日《合作协议书》存在明显瑕疵,第一、二页和第三页使用的纸张、排版、字体、形成时间均不一致;第三,从《合作协议书》的内容来看,第三页虽然是真实的,但其内容与亿和化工公司的主张没有直接关系,仅仅只是有关程序性的约定,并无有关共同收购祥云化工公司股权的任何内容。因此,亿和化工公司的主张缺乏相应证据证实;第四,2003年6月9日中国建设银行黄冈市分行的报告和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2003年6月17日的批复,其内容与亿和化工公司的诉讼请求虽然部分对应,但建行武穴支行证实胡华文是借用亿和化工公司名义贷款1600万元,而且胡华文也不认可建行文件中涉及祥云化工公司股权归属亿和化工公司的表述,因此,这两个文件也不能证明亿和化工公司的诉讼请求。第五,建行武穴支行当时负责亿和化工公司16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的第一责任人宋明亮证明该笔贷款系胡华文借用亿和化工公司名义申请的贷款,宋明亮为该笔贷款的具体经办人和第一责任人,对当时贷款的情况是清楚的,该证人证言具备证明效力。综上,《合作协议书》最主要的内容集中在协议书的前两页,而这两页的真实性不能确认,而且亿和化工公司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这份协议,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亿和化工公司的隐名股东身份,亿和化工公司的诉讼请求因缺乏相应证据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