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审理期间,胡华文提交了2005年6月20日签订的协议书一份,内容为:甲方:胡华文乙方:孙勇甲、乙双方是多年的好友,甲方一直以来给予了乙方大力帮助和扶持,乙方也为甲方提供了一定方便。因双方在经营过程中互有往来,为避免发生纠纷,特签订本协议。一、甲方根据乙方的经营现状,要求乙方偿还借款。乙方同意逐步偿还甲方借款。甲方同意乙方以现金或磷矿抵款。二、甲方借用乙方的黄冈亿和化工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建行武穴支行贷款1600万元用于收购国有股,因股权全部归属于甲方,故该贷款由甲方负责偿还。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甲方未偿还贷款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负全部赔偿责任。三、原甲方签署给乙方并加盖了甲方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对外合作意向书等文件,自即日起全部作废。今后因乙方使用这些文件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四、本协议未尽事宜,另行商议。五、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生效。 根据亿和化工公司、胡华文的申请,一审法院委托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所对本案相关证据进行了鉴定。2011年9月13日,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所作出两份鉴定报告,其中编号为甘中科(2011)司鉴字第2054a号的鉴定报告对标称时间为“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日”、一方签名为“孙勇”的《协议书》原件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1、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检的《协议书》中乙方处的“孙勇”签名系书写形成;2、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检的《协议书》上的“孙勇”签名笔迹与送检的样本笔迹不是同一人书写形成。检材《协议书》中乙方处签名处“孙勇”二字由于字迹较少,与胡华文书写字迹不具备比对检验条件,难以确定是否同一人书写形成;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检的《协议书》中打印文字与落款处的甲乙方“胡华文”、“孙勇”签名文字是同期形成。检材《协议书》不是标称时间“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日”形成,是近年形成。编号为甘中科(2011)司鉴字第2054b号的鉴定报告对标称时间为“2004年11月25日”、甲方签名为“孙勇”的《合作协议书》原件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1、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检的《合作协议书》第一页、第二页与第三页在页边距离、字间距、行间距及页码位置等方面不同,存在差异。2、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检的《合作协议书》第一页和第二页为同时打印形成,第一页、第二页与第三页非为同时打印形成。2011年12月22日,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所又作出编号为甘中科(2011)司鉴字第2077号的鉴定报告,对标称时间为“2004年11月25日”、甲方签名为“孙勇”、乙方签名为“胡华文”的《合作协议书》原件作出鉴定,鉴定意见为:1、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检的《合作协议书》第一页、第二页与第三页的具体(准确)打印时间,现有检样无法确定。本例检验结果显示第一页、第二页与第三页的打印时间与该文件标称时间“2004年11月25日”很接近。2、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检的《合作协议书》第一页、第二页与第三页文件制成的间隔时间不超过二个月。3、现有检样无法确定《合作协议书》第一页、第二页与第三页的先后顺序。 根据胡华文、祥云化工公司的申请,2012年8月,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合作协议书》和《协议书》进行重新鉴定。2012年12月11日,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内容为:经检验,检材1《协议书》上需检的"孙勇"签名字迹系用黑色墨水笔书写形成,单字多为连笔,形快实慢,笔画有弯曲、抖动、另起笔现象,运笔生涩,书写不正常,笔迹特征能得到反映,具备检验条件。提供的孙勇书写的签名字迹样本中样本1至样本13、样本15为自然样本,整体标称的时间跨度较大,从"2003.3.16"至"2011年6月22日";样本14为实验样本。样本签名字迹书写速度有快、慢变化,运笔均自然,书写正常,笔迹特征既有变化,亦有稳定特征的反映,具备比对条件。将检材l上需检的"孙勇"签名字迹与样本签名字迹进行比较检验发现,两者虽在外形上有相似之处,但检材签名字迹书写不正常,且两者在签名的结构,及相同单字笔画的运笔方式、搭配比例、笔力分布和起、收、连、折、绕笔动作等笔迹细节特征上存在诸多差异。特征比对表见附件。根据上述检验结果,经综合评断认为:检材1上需检的"孙勇"签名字迹与样本签名字迹的笔迹特征差异点数量多、质量高,特征总和反映了不同人的书写习惯。两者单字在外形上的相似,分析系摹仿书写所致。经检验,检材2《合作协议书》是由3页组成的印刷形式文件,第三页落款处留有一枚红色印文,及签名字迹和落款日期字迹。在dv4体视显微镜和lumarv12荧光体视显微镜下观察,发现检材2第一、二、三页上印刷体字迹均系静电印刷方式制作形成,其中第一页与第二页上印刷体字迹墨迹的分布特征一致,但其与第三页上印刷体字迹墨迹的分布特征有明显差异;又经nicolet6700傅里叶变换红外光谱仪检测,结果显示第一页与第二页上印刷体字迹墨迹的红外光谱一致,但其与第三页上印刷体字迹墨迹的红外光谱有差异。根据以上检验情况,检材2第三页上印刷体字迹与第一、二页上印刷体字迹不是一次制作形成,两者在印刷特征及文字材料特性上均存在差异,在文件形成时间鉴定上不具可比性,故根据检材情况及现有技术条件,无法判断检材2第一、二、三页的具体形成时间、间隔时间、形成先后顺序。三、鉴定意见。(一)检材1《协议书》上需检的"孙勇"签名字迹不是孙勇所写。(二)无法判断检材2第一、二、三页的具体形成时间、间隔时间、形成先后顺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