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公司上诉称,一、一审判决在认定包销利润上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亚星公司未完成《代理销售合同》约定的房屋销售面积和销售额,无权获得销售差额利润,故应将收取海运公司的销售利润予以返还。二、一审判决海运公司向亚星公司支付1252650元的易货房屋销售余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海运公司不能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致使工程逾期导致迟延交房,这与亚星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房屋包销义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亚星公司应当对海运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承担赔偿责任。四、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一审判决在认定销售差额利润时,仅认定了相应的销售面积,没有认定相应的售房总价款和保底总价款,认定事实不清。2、一审判决认定销售差额利润有五项,该五项差额利润合计数仅为25243896.6元,据以判决的销售差额利润总数为35476249.6元,认定事实错误。3、根据《代理销售合同》第7.2条约定,只有按揭银行批准发放按揭款后才支付销售利润。《宝岛和椰城花园住宅、商铺移交和销售情况确认书》确认亚星公司直接销售的住宅面积是20013.75平方米,其中银行按揭未放款的住宅面积合计3632.22平方米,对该部分销售面积不应计算销售利润。4、一审判决确认亚星公司直接销售商铺面积为3866.02平方米,其中商铺宝1D和宝E-504不在该销售期限内。另外,购商铺者退房合计800.99平方米,应予核减。5、一审判决既没有查明也没有确认给施工单位售房、以房抵债售房和向个人售房的具体时间,也没有查明与这些售房相对应的亚星公司实际执行的售房价格,认定差额利润事实不清。6、海运公司从未在2006年3月份以后向亚星公司支付差额款,一审判决认定海运公司在2007年1月8日向亚星公司支付差额款52万元,事实错误。7、一审判决应从2006年1月1日起就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认定事实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二、判令亚星公司返还已收取的24230737.86元销售利润;三、判令亚星公司赔偿因其违约而给海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2661978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亚星公司承担。 亚星公司针对海运公司的上诉答辩称,一、关于易货销售款,首付款是按海运公司要求支付给亚星公司的,另一部分尾款海运公司也应支付给亚星公司。二、关于海运公司应向亚星公司支付的差额利润问题。依照《代理销售合同》约定,亚星公司获得销售利润的前提是当月的购房户已一次性付清购房款或按揭银行已批准发放按揭款,同时确实存在销售差价。现海运公司在庭审中辩称代理销售房屋差价应按整体结算而不按整套结算,明显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另一方面,海运公司通过冲抵工程款、抵外债以及解决关系等各种渠道销售的房屋也应按代理销售合同约定,支付差额利润。三、关于一审判决漏算差额利润的部分。宝D504房系由亚星公司销售,海运公司应当将差价款73359.4元结算给亚星公司。海运公司未经亚星公司同意,擅自低价销售给施工单位住宅。海运公司自行销售的10套房屋,一审少算280000元,应予纠正。 亚星公司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亚星公司直接销售住宅20013.75平方米,一审不应计算宝E504房屋销售差额利润是错误的,该房也是亚星公司按40万元售出,其销售差额利润73359.4元未计入。2、海运公司未经亚星公司同意,售给施工单位的住宅面积3959.42平方米,其销售利润应为4843101.20元。一审认定为4051217. 2元,少算791884元。3、海运公司向个人销售住宅面积1410平方米,执行销售价与合同均价差额为1760540.80元,一审认定为1478540.8元,少算282000元。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认定“在亚星公司未依约完成销售量的情况下,海运公司将剩余住宅直接对外销售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错误。2、海运公司拖欠亚星公司应得的销售差额款至今不予支付,一审判决违约金只计付至 2007年11月,明显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的规定,应改判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三、港航公司应对海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海运公司向亚星公司支付销售差额款利润21020301.94元和违约金(2006年1月1日至1月22日以29061599.8元为本金,1月23日至1月24日以25233721.8元为本金,1月25日至2月22日以24633721.8元为本金,2月23日至3月21日以24540301.94元为本金,3月22日至2007年1月7日以21540301.94元为本金,2007年1月8日至支付之日止以21020301.94元为本金,均按每日万分之三计付);二、判令港航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海运公司承担。 海运公司针对亚星公司的上诉答辩称,一、关于亚星公司所称的“认定事实错误”部分。1、关于宝E504房问题,亚星公司不应得到销售房屋的差额利润。2、关于海运公司未经亚星公司同意售给施工单位房屋问题,亚星公司要求对该部分房屋按其订立的销售价计算所谓的差额利润,有违诚信原则。3、关于向周诗铜等十人销售房屋问题,是亚星公司为答谢相关人员、关系户,自愿以低于销售起价销售。二、关于亚星公司所称的“适用法律错误”部分。1、海运公司在代理合同期满,亚星公司未依约完成销售量的情况下,将剩余住宅直接对外销售根本不存在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的情形,一审法院对该项事实的认定是正确的。2、关于违约金问题,亚星公司根本没有任何销售利润,更不存在违约金的支付义务。退一步说,即便判定海运公司应支付销售利润,亚星公司提出的违约金请求是固定数额6932966.52元,现亚星公司要求计算到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显然已超出其反诉请求。 港航公司答辩称,亚星公司要求港航公司对海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亚星公司的上诉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