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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国荣与荣华饼家有限公司、东莞荣华饼家有限公司、广州市好又多(天利)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世博分公司、广州市好又多(天利)百货(7)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1990年11月8、9日,香港的《华侨日报》、《明报》对荣华集团创业40周年举办的抽奖活动进行了报道。从报道的内容看,荣华集团举办的中秋消费通抽奖活动(即每盒月饼附送一份抽奖回条)得到了众多回条,其中有北京、

1990年11月8、9日,香港的《华侨日报》、《明报》对荣华集团创业40周年举办的抽奖活动进行了报道。从报道的内容看,荣华集团举办的中秋消费通抽奖活动(即每盒月饼附送一份抽奖回条)得到了众多回条,其中有北京、沈阳、上海、新疆、内蒙、广东、兰州等地,及美国、澳洲、日本、台湾、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国家、地区消费者的回条。

1995年,香港荣华公司冠名赞助了“荣华月饼杯”世界女排大奖赛,该赛事电视报道的范围覆盖内地大部分地区,包括北京、广东、上海、成都、长春、福州、广西、哈尔滨、湖南、江西、山东、武汉、西安等地。1996年,香港荣华公司再度冠名赞助了“荣华月饼杯”世界女排大奖赛,该赛事电视报道的范围覆盖内地大部分地区,包括上海、北京、广东、厦门、福州、成都、长春、广西、哈尔滨、湖南、江西、青岛、武汉、西安、郑州等地。1995年香港荣华公司赞助香港公开羽毛球锦标赛,当时各大媒体均有报导,除新华社外,广东、上海、北京、湖北、河南、大连、苏州、宁波等地均播映了赛事。

1994年12月10日,东莞荣华公司成立后,于1995年至1997年间有在广东、北京、福建等地销售荣华月饼的事实。1997年后,香港荣华公司通过网上购物等方式在全国各地持续销售荣华月饼,到2006年全国所有省、市、自治区及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均有“荣华月饼”销售,并在消费者中享有较高赞誉。

1998年6月12日,苏国良、苏国荣、苏国权在香港注册成立香港苏氏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香港九龙湾常悦道20号环球工商大厦6楼8室。2007年12月10日,载鹏有限公司(TAKE RESULT LIMITED)在香港调查了香港苏氏食品有限公司的有关情况:从香港土地注册处的资料显示,由1987年10月起,“金标投资有限公司(GOLD POINT INVESTMENT LIMITED)”系香港九龙湾常悦道20号环球工商大厦6楼8室的业主,香港苏氏食品有限公司没有在香港的电话公司登记,也没有涉及任何民事钱债的记录。

2007年12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一中行初字第1355号行政判决,维持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07)第4131号《关于第1255171号“荣华月”商标争议裁定书》。第4131号裁定是针对香港荣华公司就顺德苏氏荣华厂(苏国荣为法定代表人)享有的第1255171号“荣华月”商标提出的撤销注册申请作出的,该裁定对第1255171号商标予以维持。2008年5月1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高行终字第107号行政判决,维持前述一审行政判决。

2007年12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一中行初字第1364号行政判决,维持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07)第4132号《关于第1317036号图形商标争议裁定书》。第4132号裁定是针对香港荣华公司就顺德苏氏荣华厂(苏国荣为法定代表人)享有的第1317036号图形商标提出的撤销注册申请作出的,该裁定对第1317036号图形商标予以维持。2008年5月1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高行终字第113号行政判决,维持前述一审行政判决。

香港荣华公司于1991年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榮華”与“榮華WING WAH1950及圖”商标,但被驳回,理由是“榮華”与“榮華WING WAH1950及圖”商标与永乐糖果厂注册在相同商品上的第533357号注册商标的“榮華”文字相同。

2006年10月16日,香港荣华公司和东莞荣华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今明公司、广州好又多公司及世博分公司停止侵犯香港荣华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认定今明公司、广州好又多公司及世博分公司的荣华月饼侵犯了香港荣华公司和东莞荣华公司的荣华月饼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与驰名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及判令今明公司、广州好又多公司及世博分公司停止侵权行为;3、今明公司、广州好又多公司及世博分公司赔偿香港荣华公司和东莞荣华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4、今明公司、广州好又多公司及世博分公司在《东莞日报》、《广州日报》、《中山日报》上公开道歉,内容由法院审定;5、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今明公司、广州好又多公司及世博分公司负担。

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经香港荣华公司和东莞荣华公司申请,一审法院依法追加苏国荣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07年3月16日,在一审法院进行第一次开庭时,香港荣华公司和东莞荣华公司再次提交了一份书面的《起诉状》,将今明公司、广州好又多公司、世博分公司及追加的第三人苏国荣都列为本案当事人整合为一份《起诉状》,并在其中的“事实与理由”部分进一步明确了第一份《起诉状》第2项诉讼请求中“所指的‘驰名商标’……具体包括:1、‘荣华’二字为使用在月饼商品上的未注册驰名商标;2、花好月圆的图形注册商标(注册号:1567181、1567182、1567183、1567184)为驰名商标;3、‘荣华月饼’(文字)与‘花好月圆’(图形)的组合图形标识为使用在月饼商品上的未注册驰名商标。”

苏国荣在一审判决后曾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上诉状,一审法院以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为由未准许苏国荣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07年10月11日向苏国荣开具诉讼收费专用票据,收取苏国荣预交的2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用。二审法院在法庭调查时已当庭向香港荣华公司、东莞荣华公司及广州好又多公司、世博分公司送达了苏国荣的上诉状,并当庭对苏国荣的上诉请求进行了调查。

二审法院认为:

一、关于一审审理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

(一)关于应否准许一审第三人苏国荣提起上诉的问题。一审判决虽未判令苏国荣承担民事责任,但在判决中对苏国荣持有的“荣华”图形商标的使用进行了一些限制,故该判决对苏国荣的民事权利具有实质影响,苏国荣可以提起上诉。

(二)关于一审是否超出香港荣华公司和东莞荣华公司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的问题。由于香港荣华公司持有众多的商标,既有未注册商标,也有已核准注册的商标,香港荣华公司在开庭时所提交的《起诉状》只是进一步明确请求法院认定哪个商标为驰名商标,并无增加新的诉讼请求,故广州好又多公司、世博分公司及苏国荣认为一审法院超出香港荣华公司和东莞荣华公司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二、关于世博分公司有无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问题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