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苏国荣与荣华饼家有限公司、东莞荣华饼家有限公司、广州市好又多(天利)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世博分公司、广州市好又多(天利)百货(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2006年10月8日,香港荣华公司以侵权为由依法申请东莞市公证处进行网上证据保全,公证处通过专线上网方式进入网址为 “”的主页,对相关网页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并于2006年10月10日出具(2006)东证内字第8549号公证

2006年10月8日,香港荣华公司以侵权为由依法申请东莞市公证处进行网上证据保全,公证处通过专线上网方式进入网址为 “”的主页,对相关网页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并于2006年10月10日出具(2006)东证内字第8549号公证书。公证书保全的相关网页显示,该主页为“城市在线 茂名月饼网”,网页所载内容为今明公司的月饼产品宣传,在这些网站广告宣传中,今明公司使用了“澳门老字号 荣华月饼”的字样,相关月饼包装图片上也显示其月饼商品使用了“荣华”和“荣华月饼”的标识,产品品种包括八星贺月、福寿月、感恩月、富贵吉祥、中澳团圆、百年经典、荣华书形荷韵、感恩鱼翅鲍鱼月、荣华老字号铁盒、繁华锦秋月、小花月情、五仁月饼、金秋六福等品种。该网页上,今明公司还使用了标志。

一审法院在今明公司处进行证据保全取得的相关证据显示:一、其中一个“荣华月饼”月饼盒与上述东莞市公证处在世博分公司购买并封存的月饼的包装铁盒系同一产品,文字图案等均完全一致;二、证据保全所获得的荣华月饼红色月饼袋文字图案与上述月饼包装铁盒相比,除了底色为红色之外,其余完全一致;三、荣华月饼黑色包装铁盒上印制有“荣华月饼”字样,铁盒周边一面注明“澳门荣华饼家”字样。

(八)1999年9月8日,香港荣华公司、东莞荣华公司因不正当竞争纠纷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苏国荣开办的顺德苏氏荣华厂。2000年4月28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佛中法知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认定:香港荣华公司和东莞荣华公司“荣华月饼”为知名产品,同时判定苏国荣开办的顺德苏氏荣华厂使用“荣华月饼”名称合法,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九)香港荣华公司和东莞荣华公司于2007年8月24日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权利授予及转让同意书(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并加盖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权利授予及转让同意书(经香港律师证明)》显示,元朗荣华酒楼、大荣华酒楼、湾仔荣华酒楼、荣华食品制造业有限公司、湾仔金菊园大饭店有限公司、金兴(元朗)有限公司、金牲(元朗)饮食业有限公司、荣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签署该两份文件,并于其中声明,香港荣华公司和东莞荣华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与荣华月饼商品有关的全部权利,“是由权利授予及转让人(即上述八个主体)的元朗荣华酒楼所创造并由权利授予及转让人与荣华饼家有限公司、东莞荣华饼家有限公司所共同享有的”,并声明,“认同荣华饼家有限公司、东莞荣华饼家有限公司……所主张的与‘荣华月饼’商品有关的全部权利。……将权利授予及转让人在中国大陆依法享有的全部权利转让给荣华饼家有限公司、东莞荣华饼家有限公司,由荣华饼家有限公司、东莞荣华饼家有限公司承受并行使与‘荣华月饼’商品有关的所有民事权利。……权利授予及转让人已无必要且不再参加该两案(含本案)的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关于香港荣华公司和东莞荣华公司的权利主体资格问题

香港荣华公司和东莞荣华公司于2007年8月24日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权利授予及转让同意书(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并加盖司法部委托 律师办理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专递专用章)》、《权利授予及转让同意书(经香港律师证明)》显示,元朗荣华酒楼、大荣华酒楼、湾仔荣华酒楼、荣华食品制造业有限公司、湾仔金菊园大饭店有限公司、金兴(元朗)有限公司、金牲(元朗)饮食业有限公司、荣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企业已经在该两份文件中明确认可香港荣华公司和东莞荣华公司于本案的主张及将本案所涉有关民事实体权利全部移转原告承受,同时放弃本案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因此,无需再追加元朗荣华酒楼、大荣华酒楼、湾仔荣华酒楼、荣华食品制造业有限公司、湾仔金菊园大饭店有限公司、金兴(元朗)有限公司、金牲(元朗)饮食业有限公司、荣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企业作为本案的共同原告。

(二)关于香港荣华公司和东莞荣华公司是否在举证期限外增加或变更了诉讼请求

香港荣华公司和东莞荣华公司在2007年3月16日提交的《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进一步明确其所指驰名商标的含义,不应视为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其只应视为对诉讼请求的具体化。因此,一审法院对于今明公司的异议不予采纳。

(三)今明公司、世博分公司、广州好又多公司是否侵犯香港荣华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就本案而言,香港荣华公司的注册商标是四个图形商标,将今明公司、世博分公司所使用商标与香港荣华公司商标的主要部分进行比对,虽然两者在花的种类及朵数上不一样,被诉侵权产品没有使用繁星,而是使用“花好月圆”的小图章,但这些都只是细微的区别,两者在花月的空间位置、形状大小等要素上均构成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和普通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苏国荣虽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交了第1317036号商标注册证书,但今明公司对此并不享有权利,亦无证据显示苏国荣授权今明公司使用该商标以及今明公司的涉案侵权产品使用了该商标,故对该抗辩不予采纳。据此,今明公司侵犯了香港荣华公司第1567184号、第1567181号、第1567182号、第156718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世博分公司作为销售者已经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仍应承担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民事责任。另外,由于香港荣华公司和东莞荣华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今明公司、世博分公司、广州好又多公司的行为对其商誉造成损害,对其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应否认定“荣华”二字为使用在月饼商品上的未注册驰名商标

香港荣华公司和东莞荣华公司为证明荣华月饼自1987年开始进入内地销售,以及其后在深圳特区深圳国贸大厦设点销售的主要证据是香港公开发行的《今天日报》、《明报》、《华侨日报》、《信报》、《成报》、《天天日报》、《星岛日报》《东方日报》等报纸。经过长期、持续的使用和宣传,使相关公众能够普遍认知,将“荣华”未注册商标与香港荣华公司和东莞荣华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相联系,“荣华”已经获得了极强的后天显著性。根据香港荣华公司和东莞荣华公司所提交的其在内地长期持续宣传、销售荣华月饼及其所获行业奖项荣誉、消费者对荣华月饼的认知和反响等等证据来看,无论从相关公众对香港荣华公司的“荣华”未注册商标的知晓程度,还是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以及该商标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荣华”均符合一个驰名商标的特征,且该商标驰名的事实早于苏国荣1997年12月28日受让第533357号注册商标之前。由于香港荣华公司在内地早于永乐糖果厂在月饼上使用“荣华”商标,构成在先权利,且亦无证据证明该厂曾将该注册商标使用于月饼商品之上,因此永乐糖果厂享有专用权的第533357号注册商标不能阻却和限制香港荣华公司在月饼上使用“荣华”未注册商标,香港荣华公司使用“荣华”未注册商标也并不侵犯第533357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