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明公司成立于2000年7月31日,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糕点、饼类、糖果;销售:调味品。2006年7月20日,今明公司与苏国荣开办的顺德苏氏荣华厂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该合同第一条约定,“甲方(顺德苏氏荣华厂)将在第30类商品上注册的第533357号‘荣华’商标许可乙方(今明公司)在第30类商品上使用,许可使用的商品项目为该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项目及类似商品项目”;第二条约定许可使用的形式为普通许可;第三条约定,“许可使用的期限自2006年7月19日起至2007年4月30日止”。2006年11月21日,商标局对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审核备案。 2005年11月24日,今明公司与澳门永久性居民余国华签署《授权书》,内容为:“澳门‘荣华月饼’(经济厅注册编号NO. N/013183)商标权利人,澳门荣华饼家(Pastelaria Veng Va)持牌人:余国华(U KUOK WA 0151 0948 5478)男,已婚,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编号5039284(4),现授权今明公司在中国大陆独家使用澳门荣华饼家名称,制造、包装和在内地及国外销售:澳门荣华杏仁饼类(粒粒杏仁饼,夹肉杏仁饼),澳门荣华炒米饼,澳门荣华绿豆饼,澳门荣华凤凰饼,澳门荣华蟹黄饼,澳门荣华果仁酥,澳门荣华鸡仔饼,澳门荣华什锦饼,澳门荣华蛋卷类,澳门荣华曲奇饼类等,以及澳门荣华月饼系列等中式饼,食糖果产品。期限从2005年11月24日至2015年11月23日止。以上授权,概以澳门‘荣华月饼’商标权利人及荣华饼家持牌人个人意愿进行签署及履行。” 世博分公司是广州好又多公司的分公司,成立于2005年5月19日。2006年9月5日,今明公司向世博分公司批发销售月饼一批,填写《广东省中山市今明食品有限公司发货单》一份,其中包括品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该发货单显示,此次发货包括以下货物:荣华双黄白莲蓉14盒,单价103.50元,合计1656元;荣华书形荷韵40盒,单价88.20元,合计3528元;荣华福寿月6盒,单价169.20元,合计1015.20元;荣华感恩月6盒,单价241.20元,合计1447.20元;荣华百年经典5盒,单价151.20元,合计907.20元;荣华中澳团圆6盒,单价169.20元,合计1015.20元;总价款为人民币16394.40元。世博分公司当天出具《验收单》一份,并签章确认。 案外人余国华于1996年10月23日,经“澳门经济司”核准注册N/000529号“荣华月饼文字及花月图案”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有效期至2003年5月16日;另于2004年7月7日经核准,在澳门注册N/013183号“荣华月饼文字及花月图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有效期至2011年7月7日。关于上述事实,今明公司提供的有关证据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形成且无履行相应的证明手续,鉴于香港荣华公司和东莞荣华公司对其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一审法院对上述事实亦予以认可。 2006年9月28日,香港荣华公司以诉讼需要为由,依法申请东莞市公证处对位于东莞市东城区世博广场好又多购物中心内销售荣华月饼的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处依香港荣华公司申请,到东莞市东城区世博广场好又多购物中心购买2盒月饼,取得销售发票和电脑小票各1张,公证人员将购买的2盒月饼贴上封条,同时进行了拍照,并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此后,东莞市公证处于2006年10月11日出具(2006)东证内字第8553号公证书。公证书显示:一、发票号为NO 31216513,“品名规格”为“荣华月饼 澳门”,下面注明“中山市今明食品有限公司”字样,数量为2盒,单价为124.20元,总金额为人民币248.40元,开票时间为2006年9月28日,该发票上加盖了世博分公司发票专用章。二、电脑小票抬头为“好又多量贩――世博店”,商品名称为:“荣华月饼 澳门”,数量2盒,单价为124.20元,总金额为人民币248.40元;电脑小票打印时间为2006年9月28日,小票上并加盖有“已开发票”章一枚。三、上述保全封存的2盒“荣华月饼 澳门”实物显示,该商品为今明公司生产,系“双黄纯白莲蓉月饼”,净含量为740克,该商品包装铁盒中间有“荣华月饼”字样,深蓝底色盒面上为月季花和月亮图案,上面点缀“花好月圆”等小图章,铁盒周边一面注明“授权商:澳门荣华饼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