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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京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简阳三岔湖旅游快速通道投资有限公司等及成都星展置业顾问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6)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京龙公司答辩称:(一)三岔湖公司、刘贵良有关《股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已经解除的主张不成立。1、京龙公司延期付款已得到三岔湖公司、刘贵良的认可,三岔湖公司、刘贵良在京龙公司推迟支付部分股权转让款

京龙公司答辩称:(一)三岔湖公司、刘贵良有关《股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已经解除的主张不成立。1、京龙公司延期付款已得到三岔湖公司、刘贵良的认可,三岔湖公司、刘贵良在京龙公司推迟支付部分股权转让款的2010年3月23日至7月29日期间并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催告,且在收到京龙公司陆续支付的5460万元后,出具收款收据,而未提出异议、退款及解除合同,证明三岔湖公司、刘贵良认可并接受了京龙公司的延期付款,双方的行为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为双方默示的变更了京龙公司付款时间,愿意继续履行合同。2、京龙公司对三岔湖公司、刘贵良的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系按照其交付的《委托书》之指示办理的汇款。3、京龙公司暂停支付锦荣公司、锦云公司、思珩公司的股权转让款是行使合同后履行抗辩权,不属于违约。4、《股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未解除。三岔湖公司、刘贵良在2011年3月31日一审反诉状中诉请“确认股权转让协议已经解除”,但其未向京龙公司发出过解除通知,且无证据证明其已发出过解除通知;其在本案一审庭审质证后发出的《解除函》,在内容上不具有“解除合同通知”的意思表示,只是试图解释其之前发出过解除合同通知,并非用于证明2011年7月或8月才另行通知解除合同,在一审庭审中也从未主张过其在起诉后才行使合同解除权。5、三岔湖公司、刘贵良在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情况下,再次转让目标公司股权,构成根本违约行为;在一审诉讼中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目的是逃避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并使之前的违约行为合法化而免除违约责任,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权利滥用。故其在诉讼中行使合同解除权应属不当,不能达到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6、本案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应根据起诉前已经形成的事实进行裁决。7、三岔湖公司、刘贵良在已经认可并接受京龙公司股权转让款后,已不再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二)鼎泰公司、合众公司不能善意取得目标公司股权。1、三岔湖公司、刘贵良与京龙公司之间的合同未解除,三岔湖公司、刘贵良无权再行转让股权;2、在与鼎泰公司、合众公司的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受让方、目标公司各方之间明显存在利害关系,参与交易的人员交叉、混同,彼此交叉互换担任重要职务,均应参与了股权交易的决策过程,形成利益共同体;与鼎泰公司、合众公司的交易履行情况说明不构成善意取得。(四)京龙公司与张玲的股权转让与本案无关,三岔湖公司、刘贵良并未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其将此作为解除合同理由不成立。(五)三岔湖公司、刘贵良有关京龙公司应支付违约金及返还天骋公司股权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驳回。

星展公司、锦荣公司答辩称:(一)星展公司、锦荣公司并非股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即使有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也只有在执行程序中才能体现出来。(二)京龙公司在二审上诉请求中诉请星展公司提供股权过户登记材料,已超出其在一审要求星展公司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中的合同义务的诉讼请求,对此应不予审理。

锦云公司、思珩公司答辩称:京龙公司认为只有标的物灭失才可能构成履行不能有误。华仁公司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合法持有锦云公司、思珩公司的股权,《股权转让协议》中有关三岔湖公司、刘贵良将锦云公司、思珩公司股权转让给京龙公司的部分属于客观上的履行不能。

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中,京龙公司主张其逾期付款的行为曾得到三岔湖公司、刘贵良的代表刘致民的口头同意,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京龙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京龙公司对三岔湖公司、刘贵良在一审提交的证明三岔湖公司、刘贵良在2011年2月22日、7月26日、28日发出《解除函》的(2011)川成蜀证内经字第13737、69292、69882号《公证书》的真实性有异议,但未提出否定此三份《公证书》真实性的证据,故本院对其否定此三份《公证书》真实性的主张亦不予支持。

三岔湖公司、刘贵良主张其在本案诉讼前曾以公证送达形式向京龙公司两次发送书面解除通知,在其2011年2月22日、7月26日、28日发出的《解除函》中亦载明三岔湖公司、刘贵良曾于2010年多次通知京龙公司解除合同,但《解除函》系三岔湖公司、刘贵良的单方陈述,京龙公司对此项事实不予认可,三岔湖公司、刘贵良亦无其他证据证明该项事实,故对三岔湖公司、刘贵良有关其在2010年期间已向京龙公司发出过合同解除通知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四个:(一)三岔湖公司、刘贵良与京龙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是否已经解除;(二)《股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能否继续履行;(三)京龙公司是否应当将天骋公司的股权及对应的资产返还给三岔湖公司、刘贵良;(四)京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关于三岔湖公司、刘贵良与京龙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是否已经解除的问题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