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第三款约定:京龙公司同意三岔湖公司、刘贵良有权要求京龙公司将股权转让价款支付给其单方以书面方式指定的第三方(包括自然人或企业法人,亦可多于1人),京龙公司不得异议,必须予以配合和接受。第四条第五款至第九款约定:京龙公司应在股权转让价款汇入三岔湖公司、刘贵良以及其指定收款人指定的收款账户之后,三岔湖公司、刘贵良才同时依次序将天骋公司、星展公司、锦荣公司、锦云公司、思珩公司的过户文件交给京龙公司办理过户手续,并同时向京龙公司移交完成过户手续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章等资料。 第八条约定: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另一方按本协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方式解除本协议;双方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的约定选择取消、终止本协议。 第九条约定:违约责任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的解除和终止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的,双方中违约的一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定额违约金2000万元,逾期支付,每日应按照应支付而未支付款项1‰承担违约金。双方中违约的一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定额违约金后,双方同意互不追究对方的责任。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前述的定额违约金足够弥补各自因对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而带来、引致的全部损失和损害。双方一致同意并保证,除向违约一方收取定额违约金外,就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双方均同意自愿、自动放弃向违约一方(即对方)追讨或追究其任何其他赔偿或补偿的权利。 第十三条约定: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在本协议签订之后另行签订相应的股权转让协议,以便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协议为本协议的附件。协议各方不可撤销的一致同意:虽然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日期可能后于本协议,但不论在任何情况下,股权转让协议绝不影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亦不应妨碍本协议的执行,协议各方的所有权利、义务和关系等,一概仍应以本协议约定为准。本协议与股权转让协议有任何冲突、不一致的,应以本协议为准。协议各方不可撤销的还一致同意:通过股权转让协议而完成的工商变更登记的公示效力,完全符合本协议的约定,亦完全符合协议各方的真实意愿,其法律效力无任何瑕疵。任何在本协议项下股权的转让中需要送达的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且须按本协议中列明的地址或按对方书面方式指定的地址,以书面文件原件通知对方。任何通知须以对方书面签收才视为送达,但对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的除外。一方为履行本协议而需向对方发出通知时,另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时,通知一方有权采取公证邮寄送达方式履行通知程序,信件到达日为另一方签收日。协议中,刘贵良的收件地址是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普桥村四组30号-1;三岔湖公司的收件地址是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建设路188号;京龙公司的收件地址是车苑小区18幢。 2009年7月23日,三岔湖公司、刘贵良收到京龙公司1000万元履约保证金,并出具收条,代收款单位是理县星河电力有限公司。2009年7月24日,三岔湖公司、刘贵良出具代收款授权委托书,授权并委托成都星河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置业公司)在本代收款委托书签发之日起,代三岔湖公司、刘贵良收取《股权转让协议》第四条所述的股权转让价款,直至其另行通知京龙公司为止,并附上星河置业公司在浙商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开户的6510000010120100103698账户。2009年8月4日至2009年12月1日,三岔湖公司、刘贵良出具8份收据,共计收到京龙公司19000万元。京龙公司在2009年10月22日办理了天骋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09年10月22日,三岔湖公司、刘贵良与京龙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其第3条对《股权转让协议》的第三条第二款修订、更改如下:京龙公司同意其应受让的是转让股权的全部而非其部分,因此,不论在任何情况下,因京龙公司的原因不能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依次序的完全完成转让股权的所有交易,应视为京龙公司单方违约,三岔湖公司、刘贵良有权随时单方自主选择并决定取消、中止、终止转让股权交易的全部或其部分(包括已完成转让的股权交易的全部或其部分和尚未完成转让的股权交易的全部或其部分),并立即向京龙公司收取定额违约金2000万元。如京龙公司逾期支付前述定额违约金,京龙公司应就任何应付而未付款项按每日1‰承担违约金。三岔湖公司、刘贵良按照《补充协议》第3条等约定取消、中止、终止转让股权交易的全部或其部分,京龙公司应予以积极配合。反之,因三岔湖公司、刘贵良的原因不能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完成全部转让股权的交易,京龙公司有权取消、中止、终止转让股权交易的全部或部分,三岔湖公司、刘贵良应予以积极配合,并在京龙公司发出正式书面取消交易通知之日起10日内,退还京龙公司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和京龙公司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要求取消、中止、终止转让股权交易时相对应的股权转让价款,并向京龙公司承担定额违约金2000万元。逾期未支付,三岔湖公司、刘贵良按照应返还和应承担的金额每日1‰承担逾期支付违约金。《补充协议》第4条约定:在京龙公司行使取消、中止、终止转让股权交易的全部或其部分权利时,要求三岔湖公司、刘贵良返还京龙公司已经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的同时,应将已经完成转让的股权返还给三岔湖公司、刘贵良,并保证返还时股权对应的财产状况与京龙公司受让时股权对应的财产状况一致。《补充协议》第8条约定:京龙公司同意并保证,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只向相关审批机构提供《股权转让协议》的附件二所列的股权转让协议而非《股权转让协议》或《补充协议》,否则,应视为京龙公司单方违约,京龙公司应向三岔湖公司、刘贵良支付定额违约金2000万元。 2010年6月24日至同年7月29日,京龙公司陆续向星河置业公司6510000010120100103698账户支付5460万元股权转让款,星河置业公司于2010年7月29日出具收条,注明收到京龙公司8笔款项共计5460万元。至此,京龙公司共计向三岔湖公司、刘贵良支付股权转让价款2546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