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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时企业有限公司、湛江市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湛江海湖房地产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民事判决书(6)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6
摘要:根据查明的事实,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海湖公司港方股东的金域公司是于1991年根据香港商业登记条例登记的由陈康雄拥有的商号,商业登记号码为15017870-000-10,主要营业地址为香港新界荔景山道贤丽苑贤德楼B座18楼2

根据查明的事实,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海湖公司港方股东的金域公司是于1991年根据香港商业登记条例登记的由陈康雄拥有的商号,商业登记号码为15017870-000-10,主要营业地址为香港新界荔景山道贤丽苑贤德楼B座18楼2室。2005年2月2日,金时公司与陈康雄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陈康雄将金域公司的有关商誉及名称权、业务及一切财产,以100元港币售予金时公司,由金时公司承接及延续陈康雄所经营的业务。根据该《协议书》,金时公司完全购买了金域公司。尽管金时公司还与金域公司于同日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但本案中金时公司意欲取得海湖公司的股权并非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而是基于金时公司已经在香港完全购买了海湖公司港方股东金域公司的事实要求承继金域公司在海湖公司50%的股权。

《协议书》是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和香港居民之间签订的,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均在香港,因此,香港是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地点。在该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应当适用的法律的情况下,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即应当适用香港法律对合同进行解释。对此,金时公司向本院提交了香港律师唐楚彦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海湾公司则提交了香港律师陈维良的法律意见书,他们分别对金域公司的性质、《协议书》是否代表了金时公司完成了对金域公司收购等问题提出了各自的法律意见。根据香港法律,《协议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负有对价,并且不存在影响合同有效性的情形,应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体现的真实意思就是由金时公司购买陈康雄所拥有的金域公司,包括名称、业务和一切财产,即由金时公司承继并延续陈康雄所经营的金域公司的业务。金域公司于2005年7月9日结业。在此情况下,作为海湖公司股东的金域公司的法律地位应当由金时公司承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