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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成国际有限公司、华益(厦门)保龄球娱乐有限公司、厦门市体育中心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7)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6
摘要: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96,723元,由联成公司负担24,181元、华益公司负担24,181元、体育中心负担48,36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8,021元,由体育中心负担;鉴定费52,500元、评估费67,012元,由联成公司负担41,678元、华益公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96,723元,由联成公司负担24,181元、华益公司负担24,181元、体育中心负担48,36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8,021元,由体育中心负担;鉴定费52,500元、评估费67,012元,由联成公司负担41,678元、华益公司负担18,078元、体育中心负担59,75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6,723元,由联成公司负担24,181元、华益公司负担24,181元、体育中心负担48,361元;鉴定费12,576元、评估费13,864元,由联成公司负担12,447元、华益公司负担773元、体育中心负担13,2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纪忠

审 判 员  高晓力

代理审判员  沈红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伯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