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96,723元,由联成公司负担24,181元、华益公司负担24,181元、体育中心负担48,36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8,021元,由体育中心负担;鉴定费52,500元、评估费67,012元,由联成公司负担41,678元、华益公司负担18,078元、体育中心负担59,75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6,723元,由联成公司负担24,181元、华益公司负担24,181元、体育中心负担48,361元;鉴定费12,576元、评估费13,864元,由联成公司负担12,447元、华益公司负担773元、体育中心负担13,2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纪忠 审 判 员 高晓力 代理审判员 沈红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伯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