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铁军述称,本案借款是1996年项铁军任法定代表人的立达公司向汪斌任法定代表人的太阳物业公司借款240万元,后用一辆汽车抵偿了40万元,后来经过公安机关侦查落实的数额是200万元,这与项铁军和汪斌后来协议约定的数额200万元相一致。本案所涉借款是两公司之间的借款而非个人借款,汪斌称本案200万元人民币借款是项铁军向其个人借款22万美元折合而来不是事实。 辽宁高院再审查明:1996年2月1日,太阳物业公司和立达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该合同落款处的甲乙双方分别为太阳物业公司和立达公司,同时加盖了两公司的公章,并有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汪斌和项铁军的签名。该合同约定:立达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太阳物业公司拆借资金人民币贰佰肆拾万元整,期限自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至一九九七年二月一日,太阳物业公司在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前将款划给立达公司。该合同签订后,太阳物业公司依约将款项给付了立达公司,但立达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全部借款。项铁军于1998年底与汪斌补签了一份《借款协议》,时间写为1996年12月31日。经查,该协议所列甲方、乙方分别写为“大连太阳物业发展公司汪斌”和“大连立达企业发展公司项铁军”,落款处由汪斌和项铁军签名,未盖公司印章。协议内容为:一、乙方因资金缺口,向甲方借人民币200万元整。二、借款利息为年息10%,月息依此类推,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息。三、借款期限为1996年12月31日始至2001年12月31日止。计息日以实际付款日开始计息,以付款有效凭证为付款日依据。四、乙方从2000年6月以后依乙方实际情况开始不定期向甲方还本付息。五、如协议到期之日乙方无法付清甲方全部本息,所剩余额部分,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六、本协议有效期内,不能单方解除修改该协议,否则后果全部由解除协议方承担。七、甲乙双方共同认定,以前双方所有合同协议一律无效。汪斌与项铁军于2002年4月24日又重新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协议所列甲方、乙方分别写为汪斌、项铁军,除确认前一借款协议数额、时间、期限、利息、还款时间等内容外,还确认汪斌截止当时已收到项铁军还款27.14万元,项铁军并就未还款项作了还款计划:2002年12月底前还款80万元;2003年6月底前还100万元;2003年底付清本息。但期限届满后项铁军并未偿还。汪斌主张1996年12月31日项铁军向其个人借款现金2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00万元),因当时没有打借据,后两份协议是汪斌、项铁军对该笔个人借款的补签,与两企业借款无关。项铁军主张根本不存在2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00万元)的事实,几份借款协议均是对两企业间借款的确认。汪斌于1998年在公安机关举报项铁军诈骗时只提出项铁军任法定代表人的立达公司欠太阳物业公司200万元,而没有提到项铁军个人欠其2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00万元)一节。汪斌对于22万美元的交付地在不同审理阶段分别陈述为“彦年游泳馆附近”、“付家庄门口”、“海天白云酒店附近”等不同地点。另查,魏秀丽与项铁军于1986年7月结婚,1998年4月6日经中山区法院调解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