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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新绛县绛州澄泥砚研制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审判监督行政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27
摘要:针对上述证据,绛艺苑砚社发表了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认为不能证明引证商标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类似,也不能证明澄泥砚是陶器;对证据5-17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针对上述证据,绛艺苑砚社发表了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认为不能证明引证商标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类似,也不能证明澄泥砚是陶器;对证据5-17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对证据18-19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澄泥砚研制所在行政阶段和诉讼阶段没有提出绛艺苑砚社恶意申请被异议商标的主张;对证据20、2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22-26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对证据27-28不发表意见;对证据29-35的真实性有异议,且认为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对证据36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37的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38-40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上述证据不能实现澄泥砚研制所的证明目的;对证据4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42无质证意见。

对于上述证据,本院审查认证如下:双方当事人对证据1-4的真实性无异议,上述证据实际上是有关专家对澄泥砚是否属于陶器发表的专家意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参考;证据5-12在行政阶段已经提交,双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且与本案有关联,应予采纳;证据13-14在本案一审程序中已经提交,且为进一步证明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可予采纳;证据15-26在行政阶段已经提交,双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且与本案有关联,应予采纳;证据27-28系一审法院《当事人参加诉讼须知》及开庭笔录,其真实性可以确认,应予采纳;证据29-35在行政阶段和诉讼阶段均未提交,绛艺苑砚社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澄泥砚研制所未提交原件,且上述证据的形成时间均在引证商标申请日之后,与本案关联性不强,不予采纳;证据36系绛艺苑砚社营业执照,在行政阶段和诉讼阶段均未提交,且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证据37系澄泥砚研制所举报信,在行政阶段和诉讼阶段均未提交,绛艺苑砚社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且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证据38-42在行政阶段和诉讼阶段均未提交,且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

结合上述证据,本院补充查明如下事实:

澄泥砚是四大名砚中唯一的陶砚,其以澄泥为原料,经特殊炉火烧制而成,属于陶器。

澄泥砚研制所于1994年10月15日至30日在北京中国美术馆参加94中国名砚博览会,其产品经组委会评审委员会评定,被授予博览会金奖。1998年12月,澄泥砚研制所投资人蔺涛及其父蔺永茂的《天圆地方对砚》作品设计荣获山西省调整产业结构办公室、山西省二轻工业总会共同颁发的98山西省优秀工艺旅游纪念品设计金奖。同时获得上述二单位共同颁发的全省工艺旅游、纪念品开发先进单位荣誉证书。1999年3月,澄泥砚研制所的“绛州”牌澄泥砚被山西省运城地区消费者协会确定为1999年度推荐商品。2000年12月29日,澄泥砚研制所注册并使用在澄泥砚商品上的“绛州”商标被山西省运城地区工商局审定为运城地区知名商标。2002年10月24日,澄泥砚研制所生产的“绛州”牌澄泥砚商品被山西省首届民营企业交易会评为山西省优质产品。2003年5月20日,澄泥砚研制所注册并指定使用在澄泥砚商品上的“绛州”商标被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山西省著名商标。2005年1月1日,澄泥砚研制所生产的绛州澄泥砚被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名牌与市场战略专家委员会评为中国知名品牌。2006年11月16日,澄泥砚研制所注册并使用在澄泥砚商品上的“绛州”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中国驰名商标。同月,澄泥砚研制所生产的绛州澄泥砚产品,被中国质量品牌战略管理联合会评为中国著名品牌。

1999年12月30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1999)第1983号《“绛州及图”商标注册不当终局裁定书》,该裁定书认定了如下事实:“澄泥砚为四大名砚中唯一的陶砚。由于历史原因各地制作澄泥砚的工艺方法失传三百多年。为了弘扬澄泥砚这一民间传统工艺,八十年代有关部门组织人员开发研究,各种组织的研究人员制作了不同品牌的澄泥砚,如以书法家徐文达命名的‘徐氏澄泥砚’、张存生的‘黄河澄泥砚’、版画家蔺永茂的‘蔺氏绛州澄泥砚’等。……1986年,蔺永茂、蔺涛父子成立研究所,研制生产‘绛州澄泥砚’,1991年试制成功并小批量生产,1993年得到古砚鉴定专家首肯,1994年批量生产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同年10月在北京中国美术馆参加1994年中国名砚博览会,被授予博览会金奖。产品被博物馆收藏。十余年来,被申请人(即澄泥砚研制所)以‘蔺氏绛州澄泥砚’作为产品标识,在同行业获得较高的知名度,国内外一百多家媒体报导了蔺氏父子研制‘绛州澄泥砚’的事迹。从现有资料看,是被申请人创出了‘绛州澄泥砚’这一品牌,使失传三百多年的这一古老工艺重放异彩,并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好评。”

1999至2008年间,澄泥砚研制所与绛艺苑砚社及其投资人王学仁之间多次发生纠纷。绛艺苑砚社及其投资人王学仁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人民法院认定侵犯澄泥砚研制所的注册商标专用权。1998年6月17日,王学仁因无照经营和侵犯引证商标被山西省新绛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处以行政处罚。1998年8月9日,王学仁向蔺涛就侵犯引证商标的行为出具了《致歉书》。2003年2月17日,绛艺苑砚社因侵犯澄泥砚研制所“古绛”注册商标被山西省新绛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处以行政处罚。2006年3月20日,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澄泥砚研制所的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并认定绛艺苑砚社2001年以来的相关行为构成侵犯引证商标。2006年8月10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前述一审判决关于引证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及绛艺苑砚社构成侵犯引证商标的认定。2007年1月12日,绛艺苑砚社、王学仁等向澄泥砚研制所就侵犯引证商标的行为出具了《公开赔礼致歉书》。

2003年5月30日,澄泥砚研制所向商标局提交了商标异议申请书。在该商标异议申请书中,澄泥砚研制所曾主张绛艺苑砚社违背诚信原则,恶意注册商标,违反了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澄泥砚研制所在该商标异议申请书中提及了如下事由:“2.被异议人(即绛艺苑砚社)申请商标‘绛州’指定使用的21类商品与我所注册商标‘绛州’核定使用的16类商品是同一类商品,与我所的合法在先权利相冲突。……澄泥砚归瓦器、陶器、陶瓷属下,同属以粘土为主要原料,须经火进行烧制的产品,并且相互包含,隶属关系明确,销售渠道相同,应当定为同一类商品。……如果被异议人‘绛州’商标成立,那么其指定使用的商品‘瓦器、陶器、陶瓷等’均包含了我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砚),必定妨碍我所的在先权利。……3.被异议人与我所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相同,如果以‘绛州陶器等’名义经营澄泥砚,肯定会和我所的‘绛州澄泥砚’产生混淆,侵犯我所的合法在先权。……4.被异议人以‘砚社’经营‘绛州’名义的澄泥砚,会混淆消费者,侵犯我所的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6.我所注册商标‘绛州’于2000年12月获运城地区知名商标。……被异议人正是觊觎我所‘绛州’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6年多来一直是搭便车、傍名牌,一直没有停止侵权行为,一直侵犯我所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并且逃避法律制裁。申请‘绛州’商标,是其为能继续侵犯我所权利而寻找一个合法外衣的伎俩体现,属于恶意申请注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