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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新绛县绛州澄泥砚研制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审判监督行政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27
摘要: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意见认为:1.澄泥砚研制所没有在第21类陶瓷类商品上注册绛州商标。澄泥砚研制所称其引证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为澄泥砚,而澄泥砚属于陶器类商品,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由

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意见认为:1.澄泥砚研制所没有在第21类陶瓷类商品上注册“绛州”商标。澄泥砚研制所称其引证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为“澄泥砚”,而“澄泥砚”属于陶器类商品,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由商品或服务的自然属性所决定,属客观存在的事实。这种客观存在与商标无关,也不应受到其他主观因素影响。同时,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应以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作为比对对象,不考虑实际使用的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瓦器、陶器、仿陶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砚”商品在功能、用途、制作工艺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别,不属于类似商品。不能因为当事人存在纠纷,就将本来非类似商品判定为类似。2.澄泥砚研制所在行政阶段并未提出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商标恶意抢注的主张,在一、二审阶段也未提及上述理由,在再审程序中提出的新理由并非第15095号裁定的审理范围,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请求本院依法驳回澄泥砚研制所的申诉请求,维持两审判决。

绛艺苑砚社提交意见认为:1.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瓦器、陶器、仿陶器”等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砚”商品在功能、用途、制作工艺等方面差异极大,不构成类似商品。2.澄泥砚研制所再审主张其恶意抢注被异议商标没有事实依据,澄泥砚研制所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均未提出抢注的理由和证据,不符合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新绛县有十几家企业注册“绛州”商标。3.澄泥砚研制所恶意抢注“绛州”商标,故意制造纠纷,制约新绛县澄泥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请求本院依法驳回澄泥砚研制所的申诉请求。

本案再审过程中,澄泥砚研制所提交了如下42份证据:1.澄泥砚研制所注册的“绛州”商标《专家论证意见》;2.中国工艺美术学会常务理事杨伯珠关于“砚”和“陶器”类的关系证言;3.中国工艺美术协会企业家分会副秘书长赵志坚有关“砚”和“陶瓷”的关系证言;4.山西省工艺美术大师、山西省陶艺家学会副会长张文亮证言;5.94中国名砚博览会于1994年10月颁发的“博览会金奖”证书;6.山西省调整产业结构办公室、山西省二轻工业总会于1998年12月颁发的设计金奖证书;7.山西省调整产业结构办公室、山西省二轻工业总会于1998年12月颁发的先进单位证书;8.运城地区消费者协会于1999年3月颁发的“1999年推荐商品”证书;9.山西省运城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0年12月颁发的“运城地区知名商标”荣誉证书;10.山西省首届民营企业交易会于2002年10月颁发的“优质产品”证书;11.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03年5月颁发的“山西省著名商标”证书;12.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名牌与市场战略专家委员会于2005年1月颁发的“中国知名品牌”证书;13.中国质量品牌战略管理联合会于2006年11月颁发的“中国著名品牌”证书;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6年11月颁发的“中国驰名商标”证书;15.新绛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工商处字(1998)第2号处罚决定书;16.商标评审委会商评字(1999)第1983号“绛州及图”商标注册不当终局裁定书;17.商标局商标函(1999)33号《关于“绛州”商标问题的复函》;18.澄泥砚研制所于2003年5月30日向商标局提交的商标异议申请书;19.澄泥砚研制所于2008年4月26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20.新绛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工商市罚字(20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1.新绛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工商企罚字(200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2.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运中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2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晋民终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24.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晋民申调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25.1998年8月9日王学仁致歉书;26.2007年1月12日新绛县绛艺苑砚社、王学仁、孔建国公开赔礼致歉书;27.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参加诉讼须知》;28.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一审开庭笔录(2010年10月27日);29.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陶瓷工业协会于2011年8月向蔺永茂颁发的“中国陶瓷艺术终身成就奖”荣誉证书;30.山西省日用硅酸盐协会《关于确认张福荣等六人为山西省陶瓷艺术大师的决定》(晋硅协字(2010)2号);31.山西省日用硅酸盐协会《关于增选副会长单位的通知》(晋硅协字(2010)9号);32.第三届山西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入围名单;33.中国工艺美术协会颁发的中国美术陶瓷技艺大赛获奖证书;34.山西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与山西省工艺美术协会共同颁发的首届山西省工艺美术职业技能“明禾杯陶瓷大赛”获奖证书;35.北京分钟寺古典家具市场首届中国十大名砚博览会精品砚评审委员会颁发的陶砚金奖证书;36.绛艺苑砚社营业执照;37.2013年6月26日澄泥砚研制所举报信;38.绛艺苑砚社宣传册;39.《新绛县志》;40.《绛县志》;41.《古代文房用具》、《最新文房四宝》、《文房四宝砚》、《砚鉴》、《文房四谱》等;42.《山西省第三届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培训分类表》。其中,证据5-12、证据15-26系商标异议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或者相关法律文书;证据1-4、证据13-14系一审程序阶段补充的证据;证据27-41系申诉阶段补充的证据;证据42系再审阶段补充的证据。澄泥砚研制所欲以证据1-4、证据29-36、证据42证明澄泥砚属于陶器类商品,本案引证商标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标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欲以证据13-14证明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欲以证据24证明引证商标在司法程序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欲以证据26证明绛艺苑砚社、王学仁曾承认其侵犯澄泥砚研制所的引证商标;予以证据27-28证明一审法院合议庭的组成不合法;欲以证据37证明绛艺苑砚社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属于恶意抢注他人商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