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张永厚与李增区、李某某、武改珍、李增胜、张启相、杨怀亮、神木县孙家岔镇人民政府煤矿承包、煤矿资产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认为,张永厚与李增富之间系资产及联营权(生产经营权)转让关系。1988年,镇政府与燃料公司创办了三岔煤矿,燃料公司因投资取得三岔煤矿二十年的生产经营权,并享有生产经营转让权。按照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认为,张永厚与李增富之间系资产及联营权(生产经营权)转让关系。1988年,镇政府与燃料公司创办了三岔煤矿,燃料公司因投资取得三岔煤矿二十年的生产经营权,并享有生产经营转让权。按照《联合办矿协议书》约定,合同期满后,燃料公司如不再经营,场地、房屋(不含井下设施),人员移交镇政府,其他财产属燃料公司所有,如愿继续经营,与镇政府续签合同。燃料公司与张永厚签订《三岔煤矿资产转让合同书》后,张永厚取代燃料公司,获得了联营期内三岔煤矿的生产经营权。张永厚等人通过与李增富签订《三岔煤矿承包合同书》、《煤矿产权资产转让合同》,将其在三岔煤矿的资产及联营期内的生产经营权转让给了李增富,虽然张永厚与李增富签订的两份合同内容有相互矛盾之处,但2001年6月30日,在镇政府与李增富签订的《三岔镇办煤矿补充合同》中,明确了张永厚将煤矿联营权转让给李增富,张永厚作为中介人签名。

探究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综合全案证据分析判断。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张永厚将资产及联营权转让给李增富,已全部处分了其在三岔煤矿的权利。首先,张永厚提交的张启相经公证的《声明书》称,《煤矿产权资产转让合同》是为了方便办理承包煤矿的相关手续而订,并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理由不能成立。该院认为,认定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以合同表述为准,张启相的《声明书》虽经公证,但该公证书仅能证明《声明书》系张启相所作出,并非证明所述事实,张启相的《声明书》不足以推翻合同文义。况且,张永厚的主张前后说法不一,自相矛盾,不予采信;其次,张永厚与李增富签订的《三岔煤矿承包合同书》、《煤矿产权资产转让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两份合同从名称审查是相互独立的合同,前者是承包关系,后者是资产转让关系,但实质内容相互联系,不可分割。虽然两份合同中都约定了82万元,但《三岔煤矿承包合同书》的总承包费82万元,不仅是联营期内一次性承包煤矿的费用,还包括三岔煤矿的全部资产,而《煤矿产权资产转让合同》中的转让价格82万元,不仅是转让资产的价格,也包括转让三岔煤矿联营权,因此,两份合同中的82万元指向标的是一致的,即处分资产和生产经营权的价格,转让煤矿资产的同时也处分了经营权。无论是燃料公司将资产转让给张永厚,还是张永厚再转让给李增富,其实质并不是转让资产本身,而是转让依附于资产所产生的生产经营权。燃料公司最初取得三岔煤矿生产经营权,来自于其对煤矿投入的资产;张永厚将受让的全部资产转让给李增富,由此产生的生产经营权亦随之丧失。根据《煤矿产权资产转让合同》中约定的“转让后,从此张永厚与三岔煤矿无任何关系,以后该矿所发生的一切事宜均与张永厚无关…,甲方不再插手介入”的约定,张永厚将其在煤矿的全部资产已经处分,其享有的因煤矿资产所有权产生的煤矿联营权(生产经营权)也已丧失。第三,镇政府与李增富签订的《三岔镇办煤矿补充合同》明确约定李增富已取代燃料公司和张永厚,与镇政府形成联营关系,并明确联营期满后煤矿及资产的处理方案,处理方案中没有张永厚的任何权益,张永厚、张友庆作为中介人在此合同上签名捺手印。说明张永厚认可在三岔煤矿的权利已处分殆尽。再审庭审中,镇政府及杨怀亮出示了《三岔镇办煤矿补充合同》的原件,张永厚对该补充合同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七十条的规定,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主张对方向法院提供的合同文本原件不真实,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故对上述补充合同的真实性应予认定。

综合上述分析,张永厚与李增富之间系资产及联营权转让关系,转让后,张永厚在三岔煤矿再无任何权利,故李增区等人将三岔煤矿转让给杨怀亮无需经过张永厚同意,杨怀亮如何经营也不会损害其利益,三岔煤矿经营期限到何时截止亦与其无关。张永厚以李增区等人将煤矿转让第三人,侵害了其作为三岔煤矿联营方和资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由,要求解除《三岔煤矿承包合同书》和《煤矿产权资产转让合同》,要求李增区等人与杨怀亮返还三岔煤矿,并赔偿损失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再审中又主张上述合同无效,与其诉讼请求自相矛盾,不予支持;张永厚亦无权要求确认李增区等人和杨怀亮签订的《关于神木县孙家岔镇三岔镇办煤矿承包期股权转让协议》无效。镇政府始终作为三岔煤矿联营一方,在李增区等人未经其同意,与杨怀亮签订《关于神木县孙家岔镇三岔镇办煤矿承包期股权转让协议》后,有权请求确认该协议无效,但在本案终审后,镇政府与杨怀亮达成和解协议,再审中,镇政府已明确表示放弃其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故本院对此已无审查必要。该案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于2012年9月5日作出(2010)陕民再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维持该院(2007)陕民一终字第00097号民事判决。

张永厚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