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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合阳县金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铜川市成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神木县大砭窑气化煤有限责任公司与中(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4、大砭窑公司承认其已取得并实际使用了360万本金的事实,其当予以归还。大砭窑公司未上交国家煤炭,两份总承包协议书均未实际履行。两份总承包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地方煤矿按每提供150元上交国家两吨煤,从投资下达

4、大砭窑公司承认其已取得并实际使用了360万本金的事实,其当予以归还。大砭窑公司未上交国家煤炭,两份总承包协议书均未实际履行。两份总承包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地方煤矿按每提供150元上交国家两吨煤,从投资下达的第二年起连续供煤20年。但实际上,大砭窑公司实际取得资金后,至今没有上交任何煤炭。该总承包模式在1986年很快就被取消了,变更为基本建设项目。对此,原陕西省煤炭厅地方煤炭工业管理局《一九九二年陕西省中央级基本建设财务决算会计报表》、各地方煤矿关于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申请,均能予以证明。上述第二份“承包协议”附件“一九八五年地方煤矿《买能力》建设计划”中已经明确标明该投资是“拨改贷资金”。大砭窑公司对于该资金的“拨改贷”性质是明知的。在1985年3月20日原煤炭工业部《关于下达一九九五年地方煤矿〈买能力〉第一批建设计划的通知》附件中亦明确计划投资是“国家预算拨改贷资金”。该款项属于该《关于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的暂行规定》调整范围,系“拨改贷”资金。1996年12月5日国家计委、财政部颁布《关于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后,1997年1月10日,大砭窑公司递交《关于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请示》,明确承认收到拨改贷资金360万、截止当时利息1106771.26元,并申请将本息全部转为国家资本金。

5、中国地方煤矿联合服务公司、中国地方煤矿联合经营开发公司和中国地方煤矿公司均是地煤公司的前身。煤炭工业部1987年(87)煤办字第728号《关于成立地方煤矿联合经营开发公司的通知》、1987年煤炭工业部下发设立“联合经营开发公司”的文件可以证明,且“联合服务公司”“联合经营开发公司”总经理都是韩宗顺。本案拨改贷资金发生在1985年至1986年间,均以“联合服务公司”名称办理,1997年拨改贷转国家资本金以后,涉案资金转国家资本金的申请及批复均以地煤公司为主体,国有资产管理局为地煤公司下发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证明“联合服务总公司”与地煤公司之间的权利承继关系。原国家计委、财政部以计投资[1997]2026号批复同意将地煤公司的6.3亿余拨改贷资金转为国家资本金。[2012]103号通知第一条规定,1979年至1988年间的“拨改贷”资金属于103号通知的所称的“中央级财政资金”。根据该通知第三条规定,自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批复同意将中央级财政资金转为有关中央企业国家资本金之日起,地煤公司取得对涉案资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资格。

6、大砭窑公司经出售改制为现公司制,根据《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其应承担改制前就已存在的“拨改贷”资金债务。地煤公司根据 [2012]103号通知规定,于2012年9月20日向大砭窑公司发函,要求确认地煤公司的出资人地位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大砭窑公司于2012年10月26日回复,明确予以拒绝。因此,地煤公司有权要求其返还该资金。大砭窑的上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其上诉。

7、成鑫公司虽承认双方之间存在出资关系,却不确认地煤公司出资人地位,又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根据国资发法规[2012]103号文件第八条规定,地煤公司有权要求成鑫公司返还所使用的款项。成鑫公司关于其所使用的资金已经转为国家资本金、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归于消灭、其不是债务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另外,根据最高院[2012]295号通知第三条规定,本案属于该通知发布以前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成鑫公司认为本案超过诉讼时效的观点更不能成立,本案诉讼时效没有超过。

本院二审除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外,另查明:2010年7月1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陕政办发[2010]67号印发的《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记载,撤销煤炭工业局,设立省煤监局,由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原煤炭工业管理局的事业单位划归省煤监局管理。

同年11月20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陕政发[2010]47号《关于公布2010年第二批关闭煤矿名单的通知》,将成鑫公司等47处煤矿作为该省2010年第二批实施关闭的煤矿,要求有关部门立即吊(注)销其相关证照,包括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和使用证,停止井下生产供电,停止一切生产活动。2013年9月24日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服务中心提供的企业档案查询结果,成鑫公司已于2013年5月21日被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陕工商处字[2013]100号”吊销了营业执照。截至查询之日,该公司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

2012年7月1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布国资发法规[2012]10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级财政资金转为部分中央企业国家资本金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国资发法规[2012]103号《通知》)。同年12月11日,本院发布法[2012]29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央级财政资金转为部分中央企业国家资本金有关纠纷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法[2012]295号《通知》)。

2012年9月20日,地煤公司以中地煤函[2012]16号致函省煤监局,其载明:地煤公司(前身煤炭工业部地方煤炭联合服务公司、中国地方煤矿联合经营开发公司)根据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由拨款改贷款的规定,于1985年至1986年期间向省煤监局的前身—陕西省煤炭工业厅拨付了“拨改贷”资金1360万元;根据国资发法规[2012]103号文件要求,省煤监局作为该资金统借统还的政府部门,请积极协助地煤公司落实相关权益,提供用资企业名单、资金数额和有关证明文件等,督促用资企业切实履行该资金的确权义务。同日,地煤公司以中地煤函[2012]30号、34号分别致函金桥公司、大砭窑公司,明确其使用的拨改贷资金分别为530万元和360万元,根据国资发法规[2012]103号文件要求,请两公司依法确认地煤公司的出资人地位,并在规定的6个月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