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再审另查明,一审期间,深圳城建公司就争议的房屋申请初始登记,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依其申请于2003年9月23日,为深圳城建公司核发了讼争房屋的房地产证书,并于2003年11月14日为深圳城建公司核发了诉争房屋的分户房地产证书22份。南天一花园业委会、范国振、罗萍认为上述登记行为违法,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以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后更名为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为被告,以深圳城建公司为第三人,分别向福田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房地产登记。福田区法院分别于2004年6月30日、2004年7月9日、2004年11月11日作出(2004)深福法立裁字第144、153、241号行政裁定,裁定不予受理。罗萍不服,上诉至深圳中院,该院于2004年12月24日作出(2005)深中法立上裁字第107号行政裁定,指令福田区法院对上述案件立案审理。福田区法院于2005年12月15日分别作出(2005)深福法行初字第114号和第113、115-135号行政判决,撤销了诉争房屋上述房地产证书及分户房地产证书。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和深圳城建公司不服上述行政判决,向深圳中院提出上诉,深圳中院于2006年5月8日分别作出(2006)深中法行终字第144号和第110-131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深圳城建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该院提请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向广东高院提出抗诉,广东高院指令深圳中院对上述案件予以再审,深圳中院于2008年8月25日分别作出(2008)深中法行抗再字第23号、第1-22号行政判决认为,关于案涉房屋所附土地使用权权属问题,深圳城建公司与南天一花园业委会另有民事诉讼正在审理中,案涉房产经南天一花园业委会申请,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书面复函称暂缓初始登记,后其在有关民事诉讼未作出生效判决前进行了初始登记行为,有违其原先的决定,缺乏法律依据,应予撤销。同时,该院认为,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的登记行为应予撤销,不等同于案涉房产土地使用权将归属于南天一花园业委会或其全体业主,该行政案件的处理对于深圳城建公司与南天一花园业委会的民事诉讼不具有判例指引意义,其纠纷应当以民事诉讼的生效判决为最终处理依据。该行政判决维持了该院作出的(2006)深中法行终字第144号和第110-131号行政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