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二审认为,本案系房屋侵权纠纷。根据本案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和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南天一花园业委会请求的架空层被改建的损失是否成立。(二)南天大厦的全体购房人是否案涉两栋小楼的共有权人及可否主张该小楼的租金收入。 关于南天一花园业委会请求的架空层被改建的损失是否成立的问题。案涉架空层是南天大厦整体结构的一部分,是该大厦的附属设施,应由南天大厦全体所有权人共同使用。深圳城建公司不是案涉架空层的所有权人,其擅自改变案涉架空层的使用功能,封闭部分架空层用于商业出租,损害了南天大厦全体小业主的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向南天大厦全体小业主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代表南天大厦全体小业主的南天一花园业委会无权请求因案涉架空层被封闭遭受的经济损失不当,该院予以纠正。深圳城建公司、深圳城建物业公司和深圳城建监理公司虽不确认南天一花园业委会提交的载明案涉架空层出租面积为1586平方米的证据,但未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南天一花园业委会以此为基数,按深圳城建公司与部分架空层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55元/平方米的租金标准主张架空层损失有事实依据。据计算,深圳城建公司将案涉架空层封闭并出租7年的租金收入为735万元,南天一花园业委会只主张145万元经济损失,可以视为南天一花园业委会主张的该145万元经济损失已经扣除了深圳城建公司为封闭和出租架空层等支出的合理费用。故对南天一花园业委会主张的145万元经济损失予以支持。深圳城建物业公司擅自改变案涉架空层的设计功能后改建商铺出租,侵害了南天大厦全体小业主对架空层的使用权,深圳城建物业公司不考虑该行为的侵权性质,接受深圳城建公司的委托对外出租案涉架空层并收取租金,对于该侵权行为给南天大厦全体小业主造成的经济损失亦有过错。南天一花园业委会请求深圳城建公司、深圳城建物业公司共同赔偿因案涉架空层被改建所受经济损失合理,亦予支持。 关于南天大厦的全体购房人是否案涉两栋小楼的共有权人及可否主张该小楼的租金收入的问题。《法定图则》颁布前该两栋小楼未作为南天大厦的物业管理用房,而是一直由深圳城建公司对外出租,根据《法定图则》关于“现有土地的利用性质若与本图则规定不符,暂时不须更正,但若对用地的部分或全部进行改造,则该用地新的土地利用性质必须与本图则的规定相符”的内容,《法定图则》关于各地块配套设施的规划不改变相关地块上现有土地利用性质。可见,《法定图则》仅是有关地块用途规划的依据,而不是相关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的依据,不能作为南天一花园业委会主张两栋小楼为南天大厦各购房人共同共有的依据。而该两栋小楼不属于南天大厦的附属设施,只是配套设施,其所有权不因南天大厦商品房出售给各购房人而当然属于购房人共同共有。根据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关于“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区时,按市政府有关规定以建造成本价提供住宅区物业管理用房,其产权属该住宅区全体业主共有”的规定及第四十八条关于“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移交住宅区时,按市政规定的比例以同期政府微利房价格向业主委员会提供部分商业用房,该商业用房的产权属该住宅区全体业主共有”的规定,南天大厦全体购房人需要两栋小楼内相关物业作为物业管理用房和商业用房的应分别支付相应的建造成本价和同期政府微利房价格以取得相关房产的共有权,但南天一花园业委会未举证证明南天大厦全体购房人按该小楼的成本价或者深圳市的微利房价格支付了该两栋小楼所有权的对价。案涉两栋小楼由深圳城建公司投资建设而成,不属于公共建筑面积分摊的范围,两栋小楼被登记为深圳城建公司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虽因程序性问题而被撤销,但并不能据此证明该楼房属小业主所有。 广东高院于2011年7月6日作出(2010)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一、撤销深圳中院一审判决;二、深圳城建公司、深圳城建物业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南天一花园业委会支付赔偿金145万元;三、驳回南天一花园业委会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010元,由南天一花园业委会负担40945.7元,深圳城建公司、深圳城建物业公司共同负担9064.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010元,由南天一花园业委会负担40945.7元,深圳城建公司、深圳城建物业公司共同负担9064.3元。 南天一花园业委会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称,按照《法定图则》的规定,南天一花园的建筑容积率为3.0,该花园占地面积为36750.6平方米,总住宅建筑面积为114143.65平方米。因此,案涉两栋小楼没有计入建筑容积率,未分摊相应土地使用权份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十三条等法律规定的“房地一致”原则,该两栋小楼的所有权应当随该花园36750.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转归全体业主共同享有。案涉小楼取得的房产初始及分户登记证书,已经被行政判决撤销,案涉小楼无法单独办理产权登记,根据民商法溯及力的基本规则,本案应当适用或类推适用物权法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小楼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其产权归南天一花园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深圳城建公司主张两栋小楼有预留的用地面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案涉两栋小楼被《法定图则》确定为居委会和物业管理用房,应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二审判决适用已经被废止的《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南天一花园购房人没有按规定支付案涉两栋配套小楼的对价为由,认定南天一花园业委会诉讼主张理据不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深圳城建公司占有并出租属于南天一花园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的案涉两栋小楼,构成侵权。故请求:1、撤销广东高院二审判决第三项;2、改判确认南天一花园红线内两栋公用配套小楼的所有权归南天一花园全体业主共同享有;3、改判深圳城建公司、深圳城建监理公司停止侵权,返还南天一花园红线内两栋公用配套小楼,赔偿全体业主损失655万元,并按照深圳市政府主管部门公布的指导租金标准,赔偿全体业主自2003年3月1日起至返还上述配套小楼之日止遭受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