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城建监理公司答辩称,南天一花园业委会不具有诉权。两栋小楼初始登记虽然经行政诉讼被撤销,但是行政诉讼判决同时明确了南天一花园业委会对两栋小楼不享有所有权,因此不存在深圳城建监理公司侵犯南天一花园业委会权利和赔偿的问题。请求驳回南天一花园业委会的诉讼请求。 深圳中院一审经审理查明:涉案南天一花园为深圳城建公司于20世纪80年代末开发的商品房,截至2001年10月底南天一花园的大部分房产已被深圳城建公司出售。1995年始南天一花园的部分房屋底层架空层被封闭作商业用途出租,由深圳城建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并收取房屋租金,直至2002年11月涉案架空层拆除封闭,架空层空间被恢复。南天一花园红线内两栋配套小楼为深圳城建公司开发。1995年8月深圳城建公司将两小楼出租,收取租金。2000年初深圳城建公司委托其下属深圳城建监理公司出租,并收取租金。深圳市福田区租赁管理局于2000年3月14日,向深圳城建监理公司核发了上述两栋配套小楼(福公)房租证第G10171号01《房屋租赁许可证》。南天一花园业委会以该租赁许可证违法为由,于2002年4月27日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区法院)。福田区法院认为该区租赁管理局核发此租赁许可证的行为不合法,以(2002)深福法行初字第62号行政判决,撤销了上述租赁许可证。本案审理期间,深圳城建公司就案涉两栋小楼申请初始登记,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依其申请将房屋登记确权给深圳城建公司。南天一花园业委会于2004年3月8日向福田区法院提起撤销登记的行政诉讼,福田区法院于2004年7月6日裁定不予受理,南天一花园业委会不服,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深圳中院于2006年5月8日作出(2006)深中法行终字第144号行政判决、(2006)深中法行终字第110-131号行政判决,确认涉案两栋商业服务楼的初始登记和分户产权登记应予以撤销。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福田分局于2002年11月7日向深圳城建公司发出《强制恢复建筑物原使用功能的公告》,决定于2002年11月18日对南天一花园一、二、三栋架空层被违法改变功能的部分强制恢复原使用功能。 深圳中院一审认为,南天一花园业委会经业主合法选举产生并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有权代表业主提起本案诉讼,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对于深圳城建公司改建的南天一花园各栋大厦底层架空层商业铺位,政府主管部门已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已强制恢复原状。因此,南天一花园业委会要求恢复架空层原状的诉讼请求已得到实现,本案中不再处理。即使深圳城建公司因出租该违法建筑获取了收益,该收益亦属违法所得,应由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南天一花园业委会无权对该违法所得提出主张。所以,南天一花园业委会要求深圳城建公司、深圳城建物业公司、深圳城建监理公司就架空层的改建赔偿损失145万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根据深圳城建公司提交的涉案两栋小楼的报建、规划资料,涉案两小楼是深圳城建公司所建的独立建筑,虽然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但不属于公共建筑面积分摊的范围,也没有被规划为物业服务用房,南天一花园业委会主张该两栋小楼产权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因该两栋小楼的产权并不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对南天一花园业委会就该两栋小楼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该院亦不予支持。深圳中院于2010年3月2日作出(2007)深中法民五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驳回南天一花园业委会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010元,由南天一花园业委会负担。 南天一花园业委会不服,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称,案涉架空层的权益归属全体南天一花园业主共有,深圳城建公司、深圳城建物业公司与深圳城建监理公司未经南天一花园业委会和业主同意私自出租牟利,侵害全体业主的权利,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案涉两栋小楼依法属于南天一花园全体业主共有,深圳城建公司、深圳城建物业公司、深圳城建监理公司强行占有使用,构成侵权,应承担返还房屋和赔偿损失的责任。故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确认南天一花园红线内两栋公用配套小楼的所有权归南天一花园全体业主共同享有;3、判令深圳城建公司、深圳城建物业公司赔偿因其侵占并封闭南天一花园三栋住宅架空层予以商业出租造成全体业主经济损失145万元;4、判令深圳城建公司、深圳城建监理公司停止侵权,返还南天一花园红线内两栋公用配套小楼,并赔偿全体业主损失655万元,以及按照深圳市政府主管部门公布的指导租金标准赔偿全体业主自2003年3月1日起至返还上述配套小楼之日止遭受的损失。 深圳城建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南天一花园业委会请求的架空层改建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正确。南天一花园业委会关于返还两栋配套小楼并赔偿损失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深圳城建物业公司答辩称,业主分摊的公用面积不包括案涉架空层建筑面积,架空层不属于业主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均是本案纠纷行为发生后施行的,本案不应适用相关规定。深圳城建物业公司受深圳城建公司委托对架空层进行的物业管理行为合法。 深圳城建监理公司答辩称,深圳城建监理公司提交的白沙岭用地划拨红线图证明两栋小楼的用地已经划拨给了深圳城建公司,但深圳市上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初的土地都是政府划拨的,无需交纳土地出让金,因此当时没有意识要办理两栋小楼的土地使用权证。 广东高院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期间本案各方当事人均予确认的《法定图则》中的文本总则第2.2条载明:现有土地的利用性质若与本图则规定不符,暂时不须更正,但若对用地的部分或全部进行改造,则该用地新的土地利用性质必须与本图则的规定相符。一审期间,南天一花园业委会为证明架空层经济损失提交了以下证据:(一)深圳市福田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颁发给深圳城建公司的(福)房租证第G10034号《房屋租赁许可证》,该证明载明的用于出租的房屋是福田区白沙岭住宅区1-6号楼一层,包括了南天大厦的架空层。(二)深圳城建公司与架空层商铺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以证明深圳城建公司委托深圳城建物业公司出租架空层,并按55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租金。(三)《架空层租金计算说明》。载明:1、根据《房屋租赁许可证》出租面积为5000平方米,出租时间自1995年8月14日至2002年11月14日。2、南天一花园业委会按2002年6月15日统计的出租面积和55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如下:(1)总出租面积:一栋600平方米,二栋510平方米,三栋476平方米,累计为1586平方米。(2)时间自1995年8月14日至2002年11月14日共7年。(3)每年总计租金为55×1586×12=105万元。(4)7年累计租金为105万元×7=735万元。3、南天一花园业委会诉请架空层被侵权的损失为145万元。 (四)载明南天大厦架空层出租面积为1586.75平方米的南天一花园出租架空层情况一览表。深圳城建公司、深圳城建物业公司、深圳城建监理公司对前述证据质证认为,对《房屋租赁许可证》的真实性无异议,对《房屋租赁合同》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未发表意见,不同意南天一花园业委会计算的架空层出租面积及经济损失。一审期间,深圳城建公司提交了南天大厦的设计者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深圳分院在1994年6月3日出具的《白沙岭居住区南天大厦底层使用问题的说明》,该文载明案涉架空层的基本使用原则是封闭三分之一供配套使用,其余三分之二供停车和休闲用。南天一花园业委会对于该证据的真实性不发表意见,不予确认。深圳城建物业公司、深圳城建监理公司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 广东高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