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00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担。因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BonneterieCevenoleSARL)已向原一审、二审法院分别交纳了上述案件受理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将上述案件受理费支付给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BonneterieCevenoleSARL)。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于晓白 审 判 员 王艳芳 代理审判员 李 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晨 附: 图1:引证商标图2:争议商标 图3:第253489号商标图4:第795657号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