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Bonneterie Cevenole SARL)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7)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00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担。因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BonneterieCevenoleSARL)已向原一审、二审法院分别交纳了上述案件受理费,中华人民共

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00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担。因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BonneterieCevenoleSARL)已向原一审、二审法院分别交纳了上述案件受理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将上述案件受理费支付给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BonneterieCevenoleSARL)。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于晓白

审 判 员  王艳芳

代理审判员  李 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晨

附:

图1:引证商标图2:争议商标

图3:第253489号商标图4:第795657号商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