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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Bonneterie Cevenole SARL)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意见认为: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花朵与枝叶组成,构图元素、整体视觉效果相近。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裤带扣商品虽然非《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规范的商品名称,但根据名仕公司在争议期间提

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意见认为: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花朵与枝叶组成,构图元素、整体视觉效果相近。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裤带扣商品虽然非《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规范的商品名称,但根据名仕公司在争议期间提交的《羊城晚报》等报纸材料可知,引证商标原注册人作为金属制扣企业,同时生产皮带和裤带扣商品,由此推定引证商标注册时指定使用的裤带扣商品即为皮带扣商品。争议商标指定适用的皮带(服饰用)商品与引证商标和定使用的裤带扣(皮带扣)商品属于商品和配件关系,两商品在功能用途方面联系较为紧密,属于类似商品。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2、《羊城晚报》等报纸宣传的主体是“南海县南庄杏头金属制扣厂”,“南庄”指原注册人所在的南海县南庄镇,由此可知上述报纸宣传的主体是引证商标原注册人南海县杏头金属制扣厂。根据1990年11月25日《广州日报》可知,原注册人皮带、皮带扣产品行销上海、东北等地和国内市场,还远销欧美及香港地区。3、引证商标的转让行为是否通过欺骗手段获得,不属于其审查范围。4、博内特里公司在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在行政争议阶段均未提交,不能作为评判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请求本院依法维持第20773号裁定,驳回博内特里公司的再审申请。

名仕公司提交意见认为:1、引证商标与博内特里公司的争议商标构成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裤带扣”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皮带(服饰用)”构成类似商品。3、其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使用具有连续性,应当从1990年申请引证商标开始计算。博内特里公司在25类上的第795657号商标申请时间是1994年,晚于引证商标申请时间,更不用说其驰名的时间。4、若争议商标不予撤销会造成市场混乱及与名仕公司商标纠纷越来越复杂。5、名仕公司是引证商标的所有权人,引证商标的所有权问题与争议商标在皮带(服饰用)商品上是否应被撤销是两个不同法律问题。博内特里公司在商标评审阶段和一审、二审诉讼阶段均未提出商标所有权问题,现以此作为理由,不符合新证据的规定。请求法院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第20773号裁定以及一审、二审判决,驳回博内特里的公司再审申请。

本院再审查明:1990年7月20日,南海县杏头金属制扣厂成立,法定代表人为伦仲铭。1990年10月29日,南海县杏头金属制扣厂申请注册引证商标,1991年11月20日被核准注册。1996年12月5日,南海县杏头金属制扣厂更名为南海市杏头金属制扣厂。1998年7月28日,南海市南庄名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伦仲铭。1998年8月22日,南海市杏头金属制扣厂因集体企业转制及市场不景气,产品销售出现严重亏损等原因申请停产、注销牌照,该厂物资、债务由法定代表人伦仲铭承担,企业职工解散,该厂于1998年9月30日被核准注销,办理注销手续时送交的企业公章包括:南海市杏头金属制扣厂公章、南海市杏头金属制扣厂财务专用章、南海县杏头金属制扣厂业务专用章。2001年6月5日,南海市南庄名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更名为南海市南庄名仕实业有限公司。2003年5月14日,南海县杏头金属制扣厂将引证商标转让给南海市南庄名仕实业有限公司,《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上“转让人”处加盖了南海县杏头金属制扣厂的公章。2004年4月15日,南海市南庄名仕实业有限公司更名为名仕公司。2008年10月14日,名仕公司办理引证商标变更登记,变更后注册人为名仕公司。

1986年7月30日,南海县南庄杏头金属制扣厂经商标局在第52类猪牛皮裤带商品上注册了第257170号“杏花牌文字及图”商标,有效期限为1986年7月30日至1996年7月29日,该商标因有效期满未续展已被商标局注销。在商标评审阶段,名仕公司提交了1990年11-12月的《羊城晚报》、《信息时报》、《粤港信息报》、《广州日报》及《南方日报》共六份,用以证明裤带扣系指皮带扣。从上述报刊的内容看,宣传的均为南海县南庄杏头金属制扣厂注册的第257170号“杏花牌及图”商标。

以上事实,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机读档案变更登记资料》、《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及1990年11-12月的《羊城晚报》、《信息时报》、《粤港信息报》、《广州日报》及《南方日报》的六份复印件等证据在案佐证。

二审期间,名仕公司提交了7张产品使用照片、2张参展照片、7份品牌宣传单、送货单及购销合同,用以证明引证商标的使用及知名度情况。经本院审查,7张产品使用照片有的为杏花牌皮带,有的为带有引证商标的裤带扣,均为实物图片,但未显示时间;2张参展照片中没有显示参展时间,也不能证明参展产品中包括引证商标;7份品牌宣传单均未显示时间;送货单及购销合同均为2007年以后形成。上述证据均不能证明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的使用情况。

1977年8月11日,博内特里公司在法国注册了国际注册号为432096号的“花图形”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袜子、衣服、鞋和拖鞋商标上,基础注册:法国,1976年7月23日,基础注册号:955140。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