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中建六局虽未向溢利公司交付3套涉案工程的竣工图,但溢利公司未依合同约定向中建六局提供7套施工图(含制作竣工图三套),只提供4套图纸。考虑到溢利公司未按约定提供图纸在先,因此,其主张中建六局支付制图费用12123.20元不应支持。对于中建六局是否应赔偿其拖延竣工验收的损失,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涉案工程中有14项工程为甲方外委分包项目。中建六局为涉案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其提供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应包含甲供材及溢利公司直接外委施工部分的竣工验收资料,而溢利公司及其外委施工项目的承包人未向中建六局先行提供该部分资料。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2009年5月8日,中建六局形成致溢利公司的《关于竣工资料的函》,溢利公司于2009年6月1日签收。中建六局在该函中说明涉案工程项目的竣工资料尚不齐全,缺少给排水、采暖、通风与空调等甲方外委项目、甲供材部分的相关资料,希望溢利公司给予配合、解决。溢利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对涉案工程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的义务。因此,溢利公司主张中建六局应赔偿因中建六局拒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给溢利公司造成的损失1152518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7531.92元,由沈阳溢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进先 审 判 员 宋春雨 代理审判员 王毓莹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楠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