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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溢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中建六局在此不予认可的其他的溢利公司主张抵顶工程款部分所对应的书面证据材料,或无原件,或无签字盖章,或非中建六局签字,或属于重复证据,或不属于溢利公司向中建六局提供建材的凭据等等,总之,该部分证据材

中建六局在此不予认可的其他的溢利公司主张抵顶工程款部分所对应的书面证据材料,或无原件,或无签字盖章,或非中建六局签字,或属于重复证据,或不属于溢利公司向中建六局提供建材的凭据等等,总之,该部分证据材料确实不足以证明中建六局收到溢利公司提供的相应物资及物资可折抵的价款。

至于中建六局以溢利公司提供的一张载明中建六局返给溢利公司供货商价款26919.72元的建材凭据,提出该款应从甲供材价款中扣除的主张,依据充分,一审法院应予支持。

5、溢利公司主张其代付钢材款7073596.84元,中建六局认可其中6353448.55元。中建六局认可2007年8月10日1674036.17元和2007年9月7日1703119.08元2张票据的证据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对于其他票据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经审查,中建六局不认可证明目的的相关票据均为购买钢材的票据,中建六局对于该部分钢材,是按照其自己统计的收到钢材的数量和当日网刊单价计算而认可其相应价款的。但是,这部分购买钢材的票据载明购货单位是中建六局,溢利公司已将票据交付给中建六局,中建六局予以接收,应属于中建六局对溢利公司代付票面所载该部分钢材价款的认可,故溢利公司主张代付钢材款7073596.84元,应予认定。

6、溢利公司还主张其代付外墙砖价款1808000.00元,中建六局对此不予认可。经审查,溢利公司提供的相关票据载明购货单位是中建六局,溢利公司已将该部分票据交付中建六局,中建六局也已接收,这说明中建六局对溢利公司代付票面所载该部分外墙砖价款予以认可,故溢利公司主张其还代付外墙砖价款1808000.00元,应予采信。

7、溢利公司主张罚款抵工程款478560.00元,中建六局对罚款及罚款抵扣工程款不予认可。因溢利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中建六局认同罚款,溢利公司的该项主张依据不足,故一审法院对此不能支持。

8、溢利公司主张其提供啤酒抵工程款8320.00元,中建六局认可溢利公司提供啤酒抵工程款3000.00元,不认可啤酒款5320.00元抵扣工程款。经审查,相关的“领啤酒明细”确无中建六局签字,故一审法院对溢利公司的该主张也不能支持。

综上,本案应认定溢利公司对中建六局的已付款总额为72067892.90元。

另外,中建六局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经溢利公司签收的涉案工程的裙房主体(8层以下)工程预算书及2007年5月至2007年10月各月份的土建工程预算书及安装工程预算书,2007年11月土建工程预算书,2008年3、4月土建工程预算书及安装工程预算书;中建六局还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未经溢利公司签收的2008年5月土建工程预算书,2008年6月土建工程预算书,以主张其施工过程中各节点工程形象进度款的数额。溢利公司认为中建六局虚报工程进度款,对相关工程进度款额不予认可。

中建六局起诉称,2006年5月1日,就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兴工北街64-4号金碧辉煌国际俱乐部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事宜,中建六局与溢利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中建六局组织人员、设备、物资等进场施工。因溢利公司不能按时提供图纸、施工作业面及甲供材等原因,尤其2006年8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1日间先后对裙房基础等做了69项设计变更,直接导致涉案项目工期延误,致使裙房五层、局部六层主体根本无法按合同约定,在2006年11月30日前封顶。加之,其后溢利公司又进行了大量设计变更、签证工程量增加,且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这些都导致工期顺延,使中建六局总承包内容的竣工时间从约定的2007年7月15日延误至2008年12月底。合同履行过程中,溢利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溢利公司不提供其甲委分包、甲供材的竣工资料(甲委分包项目为降水、精装修、消防、幕墙、塔楼顶层钢结构、电梯等),而且也不进行竣工验收,至今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仍没有开始。此外,溢利公司以各种借口不确认结算书,不按结算书支付工程款。即便2010年12月21日双方签订《竣工结算确认书》,工程造价改为按固定单价每平方米1350.00元计算,确认施工面积为89000平方米,确认工程总造价为120150000.00元,溢利公司至今仍未向中建六局支付任何款项。另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溢利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单方将中建六局承包范围内的14项施工项目直接发包给第三方施工。溢利公司该违约行为给中建六局造成了可得利益损失共计3384709.11元。

综上,中建六局请求一审法院:1、判令溢利公司清偿拖欠的工程款共计59398316.16元。2、请求判令溢利公司向中建六局支付从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日为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拖欠工程款利息,暂计至2011年9月30日的利息为12061497.08元。3、判令溢利公司赔偿因工期延误而给中建六局造成的租赁费用及管理人员工资增加等经济损失2910970.79元。4、判令溢利公司赔偿因其违反合同约定将中建六局承包范围内14项施工项目直接发包给第三方施工而给中建六局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3384709.11元。5、确认中建六局对中建六局承建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兴工北街64-4号金碧辉煌国际俱乐部工程项目的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令溢利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溢利公司答辩称,一、中建六局起诉与事实不符。1、溢利公司不欠中建六局工程款。双方已对涉案工程总造价协商一致,确定为12015万元,溢利公司已付工程款3579万元,中建六局购买消费卡抵扣工程款130万元,溢利公司以商品房和车抵扣工程款8274150.00元,以上合计已付45364150.00元。溢利公司代中建六局支付的电费、环保费、垃圾清理费、残土清运费、鑫鹏公司工程款,合计2196544.83元应由中建六局承担。由溢利公司提供的混凝土、窗台板、电位箱、管材、线材、电线、灯具、桥架、钢材款等工程设备材料,合计28301323.75元应从工程总造价中扣减。属于涉案工程范围,但非中建六局施工的工程,溢利公司已付工程款总计57387727.23元应予扣除,溢利公司尚未支付的工程款21328766.10元也应予扣除,溢利公司保留追索权利,待溢利公司实际支付后向中建六局追索。另外由于中建六局施工中违反施工管理、安全管理规定,溢利公司对中建六局进行处罚,以及中建六局领取工作服、工卡、啤酒等费用合计338360.00元也应由中建六局承担。以上可见溢利公司不欠中建六局工程款。2、溢利公司无需赔偿中建六局工程款利息损失。双方合同约定中建六局应当根据工程进度上报溢利公司工程量,溢利公司予以审价后支付中建六局工程款。由于中建六局每次都虚报工程量,抬高材料价格,且将溢利公司提供的材料款和垫付的工程款一并上报,因此溢利公司只能按照审价后的工程量支付中建六局工程进度款。而按照溢利公司审算,根本不欠中建六局工程余款。以上可见溢利公司不应赔偿中建六局工程款利息损失。即使存在利息损失,溢利公司多支付的工程款也足以抵消。3、工期延误的责任在中建六局,溢利公司无需支付中建六局工期延误损失。4、按照双方结算书约定,就涉案工程造价结算双方不再另行增加任何费用,这当然包括延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和工期延误的经济损失。二、中建六局应当履行施工单位法定和约定义务。根据建筑法等法律规定以及双方合同约定,中建六局应当承担提交竣工报告、提供合格的工程档案资料、配合竣工验收的义务,但是由于中建六局至今未提供上述资料,涉案工程至今未办理竣工验收,为此溢利公司依法提出反诉。三、中建六局增加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定期限,不应予以支持。综上,应当驳回中建六局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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