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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溢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溢利公司反诉称,溢利公司是金碧辉煌国际俱乐部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中建六局总包施工该项目工程。由于中建六局拒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造成溢利公司无法向业主按时交房,业主告诉至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该

溢利公司反诉称,溢利公司是“金碧辉煌国际俱乐部”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中建六局总包施工该项目工程。由于中建六局拒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造成溢利公司无法向业主按时交房,业主告诉至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该院生效判决判令溢利公司支付给各业主逾期交房违约金合计1152518.00元。上述经济损失是由于中建六局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和合同约定义务造成的,理应由中建六局承担法律责任,赔偿由此造成的溢利公司的经济损失。另外,根据合同约定,中建六局应提供竣工图三套;由于中建六局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天,支付2000元,违约金累计支付不超过50万元。但是中建六局未依约提交竣工图纸,至今未提交竣工报告,未履行工程竣工验收,造成工期延误。中建六局拒绝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应当支付溢利公司违约金和竣工图的制作费用。故请求法院:1、判令中建六局赔偿溢利公司经济损失1152518.00元.2、判令中建六局提交竣工报告,交付全部合格工程档案,包括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等,配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3、判令中建六局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50万元。4、判令中建六局支付竣工图制作费用12123.20元。5、判令由中建六局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中建六局针对溢利公司的反诉答辩称,1、合同约定,工程具备验收条件,中建六局向溢利公司提供竣工报告。因溢利公司行为,涉案项目不具备《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中建六局无法提供竣工报告,溢利公司应自行承担逾期交房损失。2、溢利公司主张因中建六局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没有合同依据。综上,请求一审法院驳回溢利公司的反诉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溢利公司与中建六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但是,双方当事人在实际履行上述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纠纷,以致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溢利公司对中建六局是否欠付工程款,其中包括涉案《竣工结算确认书》中的结算价款是中建六局实际施工的工程量价款,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全部工程量价款问题,以及溢利公司对中建六局的已付款总额问题。二、涉案工程工期延误的原因及责任问题。三、溢利公司违约外委工程的事实能否认定,其应否赔偿中建六局的可得利益损失3384709.11元。四、本案能否认定溢利公司主张的中建六局拒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的事实,现中建六局应否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交付工程档案资料,支付竣工图纸的制作费用以及赔偿溢利公司主张的损失1152518.00元。五、对于中建六局就溢利公司工程欠款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应否予以支持。

一、关于溢利公司对中建六局是否欠付工程款的问题。要解决此问题,就要确认中建六局实际施工完成的工程量的总价款和溢利公司对中建六局的已付款总额(给付形式包括直接付款形式和所有可抵付工程款的给付形式)。

2010年12月21日,双方当事人签订《竣工结算确认书》,明确双方同意达成最终结算意见,即涉案工程总造价确认为120150000.00元;就中建六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造价结算,双方不再另行增加任何费用;上述总造价作为本工程最终结算价款;该款尚未扣减甲供材、甲方垫付工程款等;上述应扣减项目尚需双方继续核对。该《竣工结算确认书》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建六局认为上述120150000.00元即为双方结算确认的中建六局实际施工完成的工程量总价款,溢利公司则抗辩认为该款额包括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内但实际为溢利公司外委的施工项目的价款。一审经审查,涉案《竣工结算确认书》内容未提及溢利公司外委施工项目价款问题,该确认书签订之时,中建六局结束施工已近两年,且已向溢利公司提交了不含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围内但溢利公司实际外委的施工项目价款的结算书,在此之后双方进行结算不可能包含溢利公司直接发包给第三方的工程价款,且该确认书也说明该每平米单位造价中已包含建设工程全部中建六局应计算的工程结算费用,包括管理费、材料费、人工费和税费等,这说明双方结算的价款是中建六局实际应计取的其已完工程量的价款总额,这也符合相关的交易惯例。另外,双方在《竣工结算确认书》中明确需扣减的款项也仅限于“甲供材、甲方垫付工程款等”。如双方结算的价款包含中建六局不应计取的溢利公司主张的7800余万元的溢利公司直接外委的十余项施工项目价款,却在《竣工结算确认书》中既不说明包含此项,又不说明需扣减此项,这是不符合生活常理的,也是不具操作性的。尤其,如果按溢利公司的该诉讼主张进行计算,中建六局所施工的工程量的价款则仅为每平方米400余元,这也是没有可能性的。故溢利公司抗辩主张双方结算确认的120150000.00元是包括其直接外委施工项目价款在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全部工程量价款,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能支持。综上,应认定双方当事人对中建六局实际施工完成的涉案工程量的总价款的决算值为120150000.00元。至于溢利公司对中建六局的已付涉案工程款总额,依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可确认为72067892.90元。故溢利公司尚欠中建六局涉案工程款48082107.10元。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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