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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金银湖国际高尔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严清军、刘磊、刘莲,梁波,田进秋、田进蓉、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房屋回购(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田进蓉、田进秋的上诉理由是:1、证据证明田进蓉、田进秋在签订的《委托协议》之前,已与高尔夫公司签订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购房合同,同时已经实际履行,田进蓉、田进秋已合法有效地取得了争议房屋所有权。2、

田进蓉、田进秋的上诉理由是:1、证据证明田进蓉、田进秋在签订的《委托协议》之前,已与高尔夫公司签订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购房合同,同时已经实际履行,田进蓉、田进秋已合法有效地取得了争议房屋所有权。2、《委托协议》不符合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实质上是田进蓉、田进秋与梁波之间签订的买卖协议。3、本案高尔夫公司之所以明知梁波无权处分房屋还与其签订补充协议,是为了攫取违背公平、等价原则的回购利益。4、本案回购条款不对田进秋、田进蓉产生法律约束力。签订回购条款实质上是签订一个新的购房协议,是房屋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益中处分权的一种形式。而本案中高尔夫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时,清楚地知道梁波不是委托协议的实际购房者,而仅是一个新的购房者,无权代理田进秋、田进蓉处分名下房屋。5、假使将《委托协议》当作委托合同来看,高尔夫公司诉求主张整体回购房屋的《委托协议》依法亦不能成立。虽然田进秋、田进蓉在委托协议上签名,但是本案严清军、刘磊、刘莲在委托协议上的签名系他人伪造,并非本人所签。本案含有整体回购事宜的委托协议由于缺乏其他人签名依法不能成立。

高尔夫公司综合答辩称:1、梁波是全部诉争房屋的实际购买人,其签订的《补充协议》合法有效,高尔夫公司有权回购全部诉争房屋。2、田进秋、田进蓉在《委托协议》上的签字是真实的,《补充协议》的内容对田进秋、田进蓉具有法律约束力,田进秋、田进蓉不享有诉争房屋的权利。3、严清军、刘磊、刘莲对《补充协议》、《委托协议》的内容是明知的,且是按上述协议的内容履行,《委托协议》对严清军、刘磊、刘莲具有约束力。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江汉支行述称: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补充协议》、《委托协议》我行不知情,梁波以及严清军等5位第三人六笔贷款均按规定办理正常按揭手续,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真实有效,上述六笔贷款的借款人均按期偿还本金及利息。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梁波对下列事实有异议:1、2006年3月10日的《委托协议》上仅是梁波的签字时间,不是协议最终形成的时间;2、《委托协议》上严清军、刘磊、刘莲的签名应为他人伪造;3、2006年3月20日,购房人与高尔夫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并非是依《委托协议》的约定,购房行为与《委托协议》无关;4、2006年4月29日向高尔夫公司所交的首付款12万元不是梁波交纳的,系由田进蓉交付的;5、一审认定依《补充协议》的约定无偿取得25个停车位和广告牌使用权,无任何证据证实。并补充说明:1、购房人所交的办理49间房屋的费用317760.20元,是按《购房合同》的标准交付的契费;2、各购房人在江汉支行办理按揭后,均是由各购房人各自还贷。

田进秋、田进蓉同意梁波对一审认定事实异议的意见,并补充说明:1、田进秋、田进蓉在《委托协议》上签字的时间是在办理房屋两证后,大概为2006年6月份左右;2、向高尔夫公司交付的12万元首付款是田进蓉代表各购房人向高尔夫公司交付的,因高尔夫公司已出具购房发票,故未再出具所谓收据。

严清军、刘磊、刘莲同意梁波、田进秋、田进蓉对一审认定事实异议的意见。

高尔夫公司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无异议,并补充说明:1、高尔夫公司是在2006年3月20日与购房人签订的《购房合同》,而刘磊的购房发票是2006年3月19日开具、4月12日办证、4月21日贷款到账,刘磊的系列行为是不符合房屋买卖的习惯的;2、对于梁波交付的12万元首付,一审庭审中有该部分事实的记录。

江汉支行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无异议。

对各方当事人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无异议部分,湖北高院予以确认。

湖北高院另查明:1、因《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为50间房屋,而本案中办理至梁波、田进秋、田进蓉、严清军、刘磊、刘莲等人名下的为49间房屋,故湖北高院在二审庭审时对该间房屋的事宜向双方询问。田进秋陈述:因其曾在2003年6月1日购买了高尔夫公司开发的一套别墅房,但至今因高尔夫公司将土地抵押在银行未能办理该套别墅的两证,故在购买涉案房屋时提出能办理两证才同意购买。后高尔夫公司以其员工邓敏的名义办理了一间房屋的两证,证明该50套房屋是可以办理正常的手续。该间房屋(FS-A单元2层203室)于2006年3月16日、21日办理户名为邓敏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该间房屋的两证原件在刘磊手中掌握。

2、一审认定涉案的《委托协议》中委托方为梁波,受托方除为严清军等5位第三人外,还有邓敏作为受托方。在该《委托协议》上,邓敏没有签字。

3、在高尔夫公司与梁波、田进秋、田进蓉、严清军、刘磊、刘莲签订《购房合同》后,对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两证以及在江汉支行办理银行按揭事宜,经湖北高院询问各方当事人和江汉支行,其陈述事实经过为:梁波、田进秋、田进蓉、严清军、刘磊、刘莲六人各自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签字办理两证,各自在江汉支行签字办理正常的按揭手续,后六名按揭贷款人各自分别在每月将还款汇入各自在江汉支行开立的账户,用于偿还在江汉支行的贷款。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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