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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金道股份有限公司、冯周仔与广州市金道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荔建拆建公司等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1998年7月27日,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向金道公司、广州市广环综合开发贸易公司、金辉洋公司发出穗规地复字(1998)第1006号《关于同意建设用地转名项目公司的复函》称:该局于1995年9月21日曾以(95)穗城规北片地字第1

1998年7月27日,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向金道公司、广州市广环综合开发贸易公司、金辉洋公司发出穗规地复字(1998)第1006号《关于同意建设用地转名项目公司的复函》称:该局于1995年9月21日曾以(95)穗城规北片地字第184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穗规地复(1998)第627号文同意广州市广环综合开发贸易公司、金道公司征用荔湾区黄沙大道粤南大街北侧、西侧地段28090平方米用地兴建商品住宅,现根据市建委穗建开函(1998)264号文件精神,同意上述建设用地转给金辉洋公司开发经营,其它要求不变。

1998年9月23日,荔建公司(甲方)与冯周仔(乙方)签订《拆迁工作承包合同》,约定:由乙方协助甲方承接了市环卫局、金道公司征用黄沙大道粤南大街地段兴建商住、回迁楼的动迁、拆卸工程总承包工作。(一)工程地点:广州市黄沙大道粤南大街地段。(二)甲方责任:1、委托乙方实施该地段被拆迁户的拆迁工作;2、指导和督促乙方按广州市拆迁办及市政府拆迁文件要求开展工作,按出建单位要求内容实施、完成拆迁工作、安置工作;3、监督乙方在动迁工作中执行政策的情况;4、协助乙方开展动迁、安置、拆房、安全、产权交换等工作并提供方便,乙方送审的一切文件,自乙方送到之日起三天内答复;5、负责出具有关完成该项目所需的介绍信、证明等。(三)乙方责任:1、协助甲方与市环卫局、金道公司兴建单位签订拆迁、安置、土建工程承包合同;2、制定工作计划并报甲方备案,根据批准的工作计划按时对承包地段内的被拆迁人进行动迁、搬迁、拆房安置等所有工作,按协议条款向被拆迁人收支有关费用;3、在动迁过程中,如与被拆迁人未能协商一致时,负责向仲裁机构和法院申请办理仲裁,裁决和诉讼;……(四)付款及结算办法:1、甲方在市环卫局、金道公司兴建单位下拨的进度款中,先行留下8.5%(含管理费、税费、带征税)余额给乙方账号,在乙方按期完成任务,经市环卫局、金道公司兴建单位验收合格后结算,多退少补;2、甲方向乙方收取拆迁总承包费用的3%作承包项目管理费,该项目应缴的税费全部由甲方代收代缴。(五)其它事项:1、合同产生法律效力后,乙方应严格按批准的拆迁工作计划实施的前提下,双方各负其责,各自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违约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和经济、民事责任;2、乙方在执行合同时,应自觉维护甲方的社会信誉;该项目过程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同时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扣减规定支付给甲方的款项;乙方组织实施该项目所聘请的人员的劳保福利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参与动迁工作人员名单报甲方备案存查等。此后,冯周仔进行了上述拆迁工程的拆迁工作。

1998年11月4日,广州市国土局向市环卫局、金道公司、金辉洋公司发出穗国土建用函(1998)292号《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复函》,同意将穗国土(1997)建用通字第174号文核准给市环卫局、金道公司使用的、位于黄沙大道粤南大街北侧、西侧地段的28090平方米土地,改由广州市广环综合开发贸易公司、金道公司、香港辉洋公司组成的项目公司,即金辉洋公司使用,用地性质为环卫业务用房及集体宿舍、商业住宅。1999年4月5日,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出穗房拆字(1999)32号《广州市房屋拆迁公告》称:原批准由市环卫局、金道公司自行实施拆迁的荔湾区黄沙大道粤南大街北侧、西侧地段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经广州市国土局核准,改由上述两单位的合作公司——金辉洋公司使用。上述地段内的房屋及附属物,改由金辉洋公司委托荔建公司实行拆迁。

1999年3月31日,金辉洋公司(委托人、甲方)与荔建公司(受委托人、乙方)签订《委托拆迁合同》,该《委托拆迁合同》中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与1998年4月23日市环卫局、金道公司(委托人、甲方)、荔建公司(受委托人、乙方)签订的《委托拆迁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基本一致。与此同时,金辉洋公司与荔建公司另行签订一份《委托拆迁合同》,并无落款日期,其中第九条约定:本合同仅限于金辉洋公司办理黄沙大道粤南大街地段兴建商住楼及回迁楼的拆迁通告手续之用,所涉及的拆迁责任、拆迁工程费用等仍按原市环卫局、金道公司与荔建公司签订的委托拆迁合同执行。1999年4月9日,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对无第九条内容的《委托拆迁合同》进行备案登记。

1999年4月8日,金道公司向荔湾区城市建设监察大队发出《关于申请拆除黄沙大道187号内违章建筑的请示》称:市绿化公司所属黄沙大道187号内有临建商铺20间及临建住宅12间,共计4107平方米,另违章建筑2110平方米。根据拆迁管理条例,违章建筑和过期的临时建筑均不予补偿,必须无条件拆除,我公司多次与其交涉,对方不但没有拆除原有的过期临建和违章设施,还正加紧兴建,现我公司请求贵大队按照省、市的有关政策受理黄沙大道187号的违章案,根据合法的手续责成其拆除违章建筑物。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荔湾分局于1999年6月1日及24日分别作出(1999)荔规清处字505号、506号、507号、503号四份《违法建设行政处罚书》,强制拆迁违法建筑面积共计951.07平方米。

2000年1月20日,金辉洋公司与广州市绿化公司签订《黄沙大道187号拆迁补偿协议书》,约定对征拆广州市绿化公司位于黄沙大道187号范围内的非住宅给予补偿1037.5448平方米面积,无产权住宅约3600平方米全部按政策进行安置,住户可以按1700元/平方米购买房屋产权;另约定该地块内荔湾区绿化公司已下发到荔湾区建设局管理,因此其办公场地的安置应由金辉洋公司与荔湾区建设局商谈,并由金辉洋公司负责安置。该协议签约代表处有冯周仔签字。

2000年7月18日,金道公司(甲方)与广州市荔湾区绿化公司(乙方)签订《无偿使用房屋、停车位及露天停车场合约》,约定:为了配合荔湾区旧城改造工作,乙方将1993年4月份由市园林局下放给我司的办公楼、商铺、停车场、仓库、生产场地等无偿使用面积6923.64平方米,提供给甲方改造使用。作为交换条件,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补偿给乙方使用面积750平方米的居屋,大楼地下停车位2个,大楼周边露天停车位2个,及西郊苗圃850平方米的露天停车场无偿使用,并取得使用权。荔湾区绿化公司于2000年10月20日出具《证明》,确认金道公司已按期将辉洋苑d栋17号302房(建筑面积8451381平方米)及若干停车位交付该公司无偿使用。

2001年4月20日,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向金辉洋公司发出穗房拆结字(2001)56号《关于批准拆迁结案的函》,称:你司《关于“辉洋苑”第二期用地的拆迁结案报告》收悉。经核实,市国土局批准你司使用黄沙大道粤南大街北侧、西侧地段20946平方米的第二期用地。1998年6月28日市房管局核发拆许字(1998)第7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及穗房拆字(1998)第76号房屋拆迁公告批准拆迁。经审查,你司已按规定完成该地块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同意拆迁结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