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薛理杰、陈强与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市交通运输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7)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2012年7月20日,薛理杰、陈强班组与辰升公司签订了《退场清算协议》。薛理杰、陈强虽主张该《退场清算协议》为辰升公司代表重庆交建与薛理杰、陈强签订,但并无相关证据证明。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退场清算协议》的

2012年7月20日,薛理杰、陈强班组与辰升公司签订了《退场清算协议》。薛理杰、陈强虽主张该《退场清算协议》为辰升公司代表重庆交建与薛理杰、陈强签订,但并无相关证据证明。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退场清算协议》的效力独立于本案其他合同的效力,应属有效。薛理杰、陈强主张《退场清算协议》应予撤销的理由之一是受胁迫,并举出证人证言、视频、照片等证据。对此一审法院认为,以上证据仅能证明《退场清算协议》签订前双方发生过分歧和冲突的事实,不能证明该协议是受胁迫而签订。薛理杰、陈强申请出庭的两位证人均为其施工班组工作人员,其证言不能单独采信,也不能证明《退场清算协议》系受胁迫签订。《退场清算协议》不仅有辰升公司和薛理杰、陈强签字,还有交通局、指挥部、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重庆交建、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等单位负责人作为见证人签字。表明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在政府相关部门主持和见证下对工程结算自愿协商的结果。

薛理杰、陈强主张《退场清算协议》应予撤销的理由之二是显失公平,并请求对其实际完成的工程价款进行鉴定。经查,各方当事人对薛理杰、陈强完成的工程量为三张《工程量现场签证单》载明内容无异议。如对工程价款进行鉴定,需要确定单价的计算标准,对此一审法院在庭审中向薛理杰、陈强进行了释明,薛理杰、陈强主张按照重庆交建与自己口头约定的单价标准来鉴定,其依据是其提交的证据重庆交建与业主的若干《财务支付月报表》。而《财务支付月报表》为重庆交建与业主之间月计量支付的凭证,属于重庆交建与业主的合同约定和计价关系。虽然辰升公司与薛理杰、陈强之间的转包关系无效,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仍然应当参照辰升公司与薛理杰、陈强之间的约定来计算工程价款,薛理杰、陈强要求按照业主与重庆交建的《财务支付月报表》上的计价原则来进行鉴定并计算工程价款据以认定《退场清算协议》显失公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一审法院对薛理杰、陈强提出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另外,薛理杰、陈强并未提交其与辰升公司的合同依据。故薛理杰、陈强以显失公平主张撤销《退场清算协议》的理由不能成立。且《退场清算协议》明确载明双方签订协议并履行完毕后,再无其他争议。从实际履行上看,协议签订后,薛理杰、陈强按照约定退场,辰升公司也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相关款项,薛理杰、陈强也接受了辰升公司的支付。经双方当事人一审庭审中确认,除质保金外,《退场清算协议》其余内容均已履行完毕。故薛理杰、陈强现主张撤销该《退场清算协议》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退场清算协议》除了质保金外,其余均履行完毕,现辰升公司已就工程质量问题向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被受理,本案中薛理杰、陈强也未诉请辰升公司支付工程价款,故质保金是否应返还不属本案审理范围。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薛理杰、陈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6800元,由薛理杰、陈强负担。

薛理杰、陈强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改判支持其一审时的诉讼请求;2、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是:1、一审认定辰升公司与薛理杰、陈强之间存在转包关系错误。薛理杰、陈强无论和辰升公司还是和荣邦公司之间,都没有实质的转包关系。重庆交建与薛理杰、陈强之间成立事实的建设工程转包合同关系。2、假定辰升公司有权签订《退场清算协议》,该协议也是可撤销的协议。薛理杰、陈强签订《退场清算协议》系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另一方面,诉争工程经薛理杰、陈强初步核算已完成工程量为2亿余元,即便是按2012年7月12日经各方签认的工程量,按75%的比例核算的价款也达1.35亿元。而《退场清算协议》约定工程价款仅为1.0044亿元,显失公平,应予撤销。3、一审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完全可以按照工程施工期间,工程所在地相关部门公布的计价标准对涉案工程款进行鉴定。因此,一审法院不予准许鉴定申请,剥夺了薛理杰、陈强的诉讼权利,程序违法。

重庆交建答辩称,程序上,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实体上,其也不应当承担与薛理杰、陈强之间的所谓的债权债务关系。因为重庆交建和薛理杰、陈强不存在合同关系。薛理杰、陈强与辰升公司已经达成了清算协议,该协议已经基本履行完毕。该协议真实有效,不存在法定撤销的理由。

交通局答辩称,其是市政府主管交通的机关,不是本案的业主,与本案无关联,不是本案适格当事人。应驳回薛理杰、陈强的上诉请求。

指挥部、重点办答辩称,本案不存在转包关系,重点办与重庆交建的主合同的工程款已经支付。

市政府答辩称,薛理杰、陈强要求市政府承担民事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薛理杰、陈强与第三人签订的《退场清算协议》合法有效,应驳回其上诉请求。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