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26日,重庆交建省道302线任禹路第三标段项目部在绵阳晚报上刊登了《省道302线任禹路第三标段债务清理公告》。主要内容:省道302线任禹路第三标段薛理杰施工队目前正与我项目部办理退场清算手续,在薛理杰福建施工队施工期间,凡薛理杰以本施工队或以项目部名义对外发生的经济往来,以及与薛理杰施工队存在的其他经济纠纷,均应由薛理杰负责清偿。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公告期内持相关证据到绵阳市高新区中华苑(北川恒荣矿业办公点)与邓绪军联系,以便与薛理杰办理债务了结手续,本公告期为30天,逾期后果自负。 《退场清算协议》签订后,辰升公司向薛理杰、陈强班组支付了21560254.92元,连同协议签订前已付款75880000元,合计支付97440254.92元。另外,辰升公司还向薛理杰、陈强班组支付了材料、设备转让款2839700元。余300万元质保金未返还。 2012年8月14日,交通局向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做出《关于省道302线任禹路第三合同段劳务纠纷协调情况的报告》,载明:2012年7月14日起省道302线任禹路第三合同段因劳务纠纷出现了停工现象,现将情况报告如下:一、任禹路基本情况及目前完成情况。任禹路起于北川老县城任家坪,至北川羌族自治县禹里乡,是连接北川关内10多个乡镇的一条生命通道。该路共分为8个段,第一合同段正在抢修安子坪桥修复工程,目前工作进展顺利,预计8月全面完工。第二合同段、第四至第八合同段已经基本上完工,并具备通行能力,目前仅剩第三合同段隧道和桥梁未贯通。第三合同段由重庆交建承建,主要工程为2648米长的马鞍山隧道及3跨30T梁桥,目前隧道开挖2585米,剩余63米未贯通,桥梁已经完成全部下部构造,隧道贯通后才可以安装T梁,第三合同段已经成为全线的瓶颈工程。二、第三合同段停工原因及前期调查情况。第三合同段从2012年6月22日开始就出现消极怠工情况,至2012年7月14日停工。主要原因是项目部和福建薛理杰劳务施工班组之间在结算问题上出现了很大的争议。薛理杰等向省厅和市信访办等递交了书面材料,我局和重点办对该问题非常重视,经初步调查,重庆交建是项目业主通过公开招标,经专家评审所产生的中标单位,该单位进场后按招标文件要求组建了项目经理部,派驻集团公司隧道分公司副经理彭刚担任项目经理,公司员工王龙和胡文建分别担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员。工程建设用款按照合同要求,拨入在工行绵阳高新支行和绵阳商业银行城郊信用社开设的基本账户,专款专用。项目经理部完全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施工管理、技术管理、财务管理,人员管理等工作,但劳务工作由具备资质的辰升公司承担,薛理杰属于具体实施的施工班组主要负责人。三、我局对该段劳务纠纷协调情况。从2012年6月22日出现消极怠工至2012年7月14日出现完全停工,我局和重点办对该工作非常重视,立即将问题函告重庆交建,公司对该问题非常重视,立即派集团公司副总徐基立,隧道分公司经理汪平及技术人员和公司法律顾问等人专程到绵阳专门处理该纠纷,重点办和北川羌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也派专人协调处理。从2012年7月9日到2012年7月15日,重点办、北川羌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重庆交建、辰升公司与施工班组负责人薛理杰等召开了沟通协调会议。(一)2012年7月16日,我局副局长黄传钢会同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兰辉、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召集北川羌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市局规建科、重点办、重庆交建和任禹路第三合同段民工班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在局13楼召开会议,进一步协调任禹路第三合同段劳务纠纷问题。(二)2012年7月20日,我局副局长黄传钢再次会同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召集北川羌族自治县信访局、北川羌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北川羌族自治县安监局、北川羌族自治县维稳办、重点办、重庆交建和任禹路第三合同段民工班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在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会议室召开会议,协调解决了任禹路第三合同段劳务纠纷问题,并由重庆交建与劳务公司及班组签订了协议书,问题得到全面解决。 2013年6月1日,辰升公司向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薛理杰、陈强承担工程整改费用190万元,判令邓绪军对薛理杰、陈强的行为承担连带支付责任。2013年6月14日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目前正在审理中。 一审法院另查明,辰升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00万元,具有砌筑作业劳务分包一级资质、钢筋作业劳务分包一级资质、混凝土作业劳务分包不分等级资质、脚手架作业劳务分包一级资质、模板作业劳务分包一级资质、焊接作业劳务分包一级资质、水暖电安装作业劳务分包不分等级资质。主项资质等级为砌筑作业劳务分包一级资质。其资质证书载明承包工程范围为:以上作业单项业务合同额均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一审审理中,薛理杰、陈强向一审法院申请对其在省道S302线北川至茂县第三标段中实际完成的工程价款进行鉴定。 2013年10月29日,经一审法院释明,薛理杰、陈强申请将辰升公司诉讼地位变更为被告。2013年11月1日,薛理杰、陈强又向一审法院出具书面意见,表示因为《退场清算协议》是辰升公司代表重庆交建签订的,辰升公司本身并无权利签订《退场清算协议》,薛理杰、陈强请求撤销的是辰升公司代表重庆交建签订的《退场清算协议》,因此不变更辰升公司的诉讼地位。 薛理杰、陈强起诉称,2009年,其通过林孔斌介绍认识了李斌兰和邓绪军。李斌兰和邓绪军承诺其有能力帮助薛理杰、陈强承建S302线北川曲山至茂县段地震灾后重建工程任家坪至禹里段的工程,并要求薛理杰、陈强通过林孔彬向李斌兰支付工程施工押金200万元,即可承建该工程。在薛理杰、陈强通过林孔彬向李斌兰转账支付了200万元工程押金后,李斌兰与邓绪军即引荐薛理杰、陈强从重庆交建处取得了该项施工任务。重庆交建提出,不用签订书面的工程承包协议,但需要薛理杰、陈强自行找一家公司作为工程费结算中介。薛理杰、陈强遂找到第三人荣邦公司挂靠,并以荣邦公司作为工程结算的媒介。至此,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工程承包协议,但已达成事实上的口头协议。薛理杰、陈强遂于2009年12月,在重庆交建的通知下,组织相关的工程机械、施工人员和钢材、水泥等进场进行施工。在施工期间,薛理杰、陈强所应获得的工程款,均是通过重庆交建先支付给第三人荣邦公司,再由荣邦公司支付给薛理杰、陈强的形式来实现。2011年5月,薛理杰、陈强已实际完成5900多万元的工程量,重庆交建通过荣邦公司支付给薛理杰、陈强工程款2400多万元。此时,重庆交建要求薛理杰、陈强不再通过荣邦公司走账,而通过邓绪军牵头成立的第三人辰升公司名义走账。自2011年6月开始,重庆交建共计将6900万元的工程款通过第三人辰升公司拨付给薛理杰、陈强。由于重庆交建长期占用资金不发放到施工现场,还采用一系列非法手段强制将薛理杰、陈强清退出场,造成该工程无法进展。2012年7月20日,重庆交建要求薛理杰、陈强退场,并以第三人辰升公司名义与薛理杰、陈强签订《退场清算协议》,薛理杰、陈强因无法支付工人工资等多方面的因素,在未进行结算的情况下暂时签订了结算协议。自双方签订《退场清算协议》时,薛理杰、陈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高达2亿元,而重庆交建通过荣邦公司和辰升公司支付给薛理杰、陈强的工程款仅有9300万元左右,便拒绝再与薛理杰、陈强结算。在该工程的施工过程中,交通局对于重庆交建将工程非法转包给薛理杰、陈强的事实是明知且认可的。交通局作为该工程的发包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薛理杰、陈强承担责任。重点办、指挥部、市政府为该工程的实际业主,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请求判令:1、撤销薛理杰、陈强与辰升公司签订的《退场清算协议》。2、重庆交建向薛理杰、陈强支付工程价款5100万元。3、重庆交建从薛理杰、陈强起诉之日起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支付以欠款总额510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4、交通局、指挥部、重点办、市政府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几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