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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理杰、陈强与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市交通运输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6)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重庆交建答辩称,一、程序上,重庆交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实体上,其也不应当承担与薛理杰、陈强之间的所谓的债权债务关系。因为重庆交建和薛理杰、陈强不存在合同关系。二、薛理杰、陈强与辰升公司已经达成了清算

重庆交建答辩称,一、程序上,重庆交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实体上,其也不应当承担与薛理杰、陈强之间的所谓的债权债务关系。因为重庆交建和薛理杰、陈强不存在合同关系。二、薛理杰、陈强与辰升公司已经达成了清算协议,该协议已经基本履行完毕。该协议真实有效,不存在法定撤销的理由。请求驳回薛理杰、陈强的诉讼请求。

交通局答辩称,交通局并非本案工程的发包人,工程价款也不是交通局支付的,交通局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理由如下:一、本案所涉工程业主是指挥部,工程施工是由指挥部进行招标的,重庆交建中标后,也是由指挥部与该公司签订合同的。交通局并非该工程的发包人。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S302线北川境内公路灾后重建立项和招标事项的批复》及本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此有清楚反映。二、指挥部与交通局并非同一单位。指挥部是市政府以绵府函(1990)113号文批准成立的机构。指挥部下设办事机构即重点办,负责全市重点公路工程的测算、设计、工程招(投)标管理、施工组织管理、工程质量管理,负责重点公路建设资金的筹集、调度、工程财务管理、预(决)算的审查、确认。重点办系事业单位法人,领取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均是由重点办在实施。三、本案所涉工程,无论是招标,还是施工合同签订,还是工程款支付均是由重点办负责,与交通局无关。综上所述,本案所涉工程,其业主即发包人并非交通局。交通局是绵阳市负责交通运输行政管理的政府行政机关,不可能也没有职能成为工程项目的发包主体,更不存在薛理杰、陈强所称交通局对重庆交建非法转包工程给薛理杰、陈强的事实明知并且认可,也不存在交通局欠付工程价款的情况。请求驳回对交通局的起诉。

重点办和指挥部答辩称,一、重点办是指挥部的常设办事履职机构。本案中,指挥部和重点办作为业主,是与重庆交建直接发生合同关系,与薛理杰、陈强没有任何直接关系。二、本案不存在转包问题。三、重点办已经向重庆交建依约支付了相应的工程款项。四、得知劳务作业出现纠纷以后,重点办积极协调并见证了薛理杰、陈强和辰升公司签订的《退场清算协议》。

市政府答辩称,市政府未参与本案诉争的民事活动,薛理杰、陈强要求我方承担民事责任缺乏事实依据。一、案涉工程的招标和合同签订、履行过程,市政府均没有参与,对于薛理杰、陈强和第三人签订的清算协议也不清楚具体情况。二、薛理杰、陈强要求我方承担民事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指挥部是依法设立的组织部门,重点办作为其常设机构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指挥部及重点办应支付的价款应以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为准。请求驳回对市政府的起诉。

辰升公司答辩称,一、我方是2011年6月承接对原荣邦公司下设的施工队的管理。辰升公司与薛理杰、陈强之间具有实际的劳务管理关系,薛理杰、陈强施工班组是在辰升公司的管理下作业的,薛理杰、陈强和辰升公司间只有管理结算关系。二、双方基于管理关系,后发生了劳务纠纷,辰升公司和薛理杰、陈强经多次协商,在2012年7月20日签订了《退场清算协议》。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合法有效。同时,协议不具备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等依法可撤销的情形。三、签订清算协议后,辰升公司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将相应的款项支付给薛理杰、陈强,目前只有近300万元的质保金未支付。质保金给付应根据清算协议的约定。我方已经另案诉讼,不在本案的处理范围。综上,应驳回薛理杰、陈强的起诉。

荣邦公司答辩称,我公司只是为薛理杰、陈强和重庆交建提供账号走账。双方之间的发包承包我公司没有参与,不知情。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涉案合同的性质和效力问题;2012年7月20日《退场清算协议》是否应当撤销的问题。

一、关于本案合同的性质和效力问题

2009年12月28日,指挥部作为发包人,重庆交建作为承包人,双方签订了《合同协议书》,约定重庆交建承建省道S302线北川曲山至茂县段灾后重建工程(任家坪至禹里段)。该合同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签订后,重庆交建先后与荣邦公司、辰升公司签订合同,将该工程劳务分包给荣邦公司和辰升公司。根据荣邦公司和薛理杰、陈强的陈述,以及荣邦公司退出该工程时重庆交建与荣邦公司未进行结算,未有协议,荣邦公司与辰升公司之间也无协议和结算的事实,荣邦公司进入该工程应属出借账户性质。薛理杰、陈强与荣邦公司之间属挂靠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规定,双方之间的挂靠关系无效。辰升公司不具有隧道工程施工资质,且其具有的资质等级对应的合同金额均不得超过50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的规定,其与重庆交建签订的名为协作,实为分包的《劳务协作合同》应属无效。根据查明的事实,辰升公司在工程施工中履行了部分管理职责,辰升公司与薛理杰、陈强在退场协商中就双方结算金额分配比例等内容在内的分歧进行了协商。双方就工程款分配比例在纠纷发生前应有约定。《退场清算协议》也是辰升公司与薛理杰、陈强签订。薛理杰、陈强施工队退场后,辰升公司继续履行与重庆交建的劳务分包合同并组织施工。辰升公司与薛理杰、陈强之间应为转包关系。该转包行为应属无效。薛理杰、陈强应为本案工程实际施工人。薛理杰、陈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之规定主张权利,依法享有诉权。

二、关于2012年7月20日《退场清算协议》是否应当撤销的问题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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