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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理杰、陈强与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市交通运输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2012年7月18日,重点办向重庆交建发出《关于省道302线任禹路第三合同段马鞍山隧道复工方案的报告的复函》,载明:你公司承建的省道302线任禹路第三合同段,由于福建民工班组劳务纠纷问题,从2012年6月22日开始出现

2012年7月18日,重点办向重庆交建发出《关于省道302线任禹路第三合同段马鞍山隧道复工方案的报告的复函》,载明:你公司承建的省道302线任禹路第三合同段,由于福建民工班组劳务纠纷问题,从2012年6月22日开始出现消极怠工,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经过十六天的协调,达成一定的共识,现按照2012年7月16日交通局、北川羌族自治县政府共同主持会议的精神,结合第三合同段2012年7月17日上报的《关于马鞍山隧道复工方案的报告》,针对方案作出如下要求:一、重庆交建在2012年7月20日前应安排原福建施工班组在规定的时间内尽快退场,新施工班组按期进场。二、重庆交建不仅要对进场做好方案,并必须做好详细退场方案报送业主和相关单位。三、重庆交建应采取“先退场、后进场、边清算、边施工”的原则,特别对退场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做好应急处置措施。四、对于88号文件中提到的保护性施工,政府、业主支持重庆交建的复工方案,同意重庆交建后续施工组织安排。但重庆交建进场的前提条件是在你司与福建班组做好劳务结算和支付,处理好施工现场人员、设备、民工工资发放等切实可行的前提下进行。如因退场和进场发生人员斗殴,甚至引发群体事件,概由你司负责。

2012年7月20日,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在省道302线任禹路第三标段冲突现场,收缴了包括石块、自制燃烧瓶、自制刀具、自制钢棒、自制砍刀、礼炮、礼炮发射架、自制铁钉网等福建施工队械斗违禁物品,并据此拍摄了照片,制作了《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

2012年7月20日,辰升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省道302线任禹路第三合同段劳务班组签订《退场清算协议》。载明:省道302线任禹路第三合同段工程系灾后重建重点工程,由重庆交建、辰升公司建立了劳务承包协议,并由辰升公司通过乙方组建了劳务班组,并具体负责工程施工。目前,工程即将完成,由于出现纠纷导致停工。现为解决双方在退场结算上存在的分歧问题,由重点办组织重庆交建、甲方委托人和乙方负责人薛理杰等进行了多次协调,达成如下协议:一、就双方存在的退场结算矛盾,双方应本着合理、和谐的原则予以处理,避免可能发生的非理性冲突。双方均同意按如下方法最终处理清算问题。1.甲方向乙方包干锁定支付人民币10044万元,该金额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任禹路三标段实施的所有工程及洪灾、工期延误等一切补偿,后期乙方不得再提出任何支付要求。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现所有税票,除乙方再向甲方提供约400万元的材料税票外,剩余税票由甲方自行负责,但乙方需向甲方交纳56万元的剩余发票税费。其中所需劳务费税票,若荣邦公司不能正常开具,则由乙方承担该900万元税票按法律规定所应缴纳税费的50%。二、为保证灾后重建工程不受停工影响,乙方必须在本月23日前安排其所有人员及机械设备退出施工现场,以保证新的施工班组顺利进场施工。三、结算金额支付:甲方前期已向乙方累计支付7588万元(最终以双方核实的金额为准),根据锁定总额10044万元,甲方还应累计向乙方支付2456万元。该金额按以下方式支付:1.本协议双方签字生效后,本月23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800万元,用于解决农民工工资及其他应付款等,乙方在该协议生效后立即组织所有人员及设备有序退场。2.甲方25日前再次向乙方支付700万元。3.由重庆交建项目部在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5日内在当地媒体(或建筑工地等)公示乙方劳务班组相关的债权债务公告,在公示期间半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456万元,抵扣乙方向甲方交纳的代缴税费56万元后实际向乙方支付400万元(该资金根据最终核实的支付资金作相应调整),若乙方不涉及甲方和重庆交建项目部任何债务纠纷,公示期满后(且不迟于下月25日)甲方再次向乙方支付200万元。4.剩余300万元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该款在业主颁发《工程交工验收证书》后7日内一次性支付。5.前期林孔斌向李斌兰缴纳了200万元的押金,该款与协议甲乙双方当事人无关,由李斌兰与林孔斌按原约定处理。6.以上支付重点办作为监督单位,保证甲方按时足额支付到位。四、乙方应尽快了结在施工期间发生的债务及各种经济纠纷,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乙方应承担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劳务工资、材料机械采购、场地占用、侵权债务以及乙方以自己(或项目部)名义发生的一切债务,乙方应向重庆交建项目部和甲方出具书面承诺,必要时,甲方有权从应付款中扣除相应款项以解决相关债务。五、其他约定。1.乙方人员在离场过程中自行负责人员安全和设备等的完好性,若甲方不再使用乙方留下的设备,乙方负责自行处理剩余材料和自带施工设备,同时乙方不得毁坏工程构建物和现场工程设备。在乙方退场和甲方进场过程中,不得发生任何不稳定事件,否则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2.乙方应对自己施工期间完成的工程质量终生负责,若有任何质量问题,乙方应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甲方可以从乙方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款项。3.对于乙方留在工地上的经工程监理检测合格的材料,原则上经甲乙双方协商后按合理价格由乙方转卖给甲方,费用在乙方退场前支付。4.甲方应尽快组织新的施工班组进场施工,确保工程尽快完成。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乙方、重庆交建及重点办各存一份,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本协议履行后,甲乙双方的全部权利义务就此清结。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均不得影响本月25日工程正常复工。邓绪军作为甲方代表在协议上签字,薛理杰作为乙方代表在协议上签字。其他参与协调并在协议上签字的人员有:黄传钢(交通局副局长)、陈进(重点办主任)、张德傅(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局长)、徐基立(重庆交建副总),汪平(重庆交建副总),彭刚(重庆交建第三项目部经理),兰辉(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杨辉(北川羌族自治县交通局局长)、谭忠云(重点办副主任)。

2012年7月20日,薛理杰向辰升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由我班组施工的任禹路S302线三标段,我方所有以项目部名义或以本项目名义对外采购的材料、设备、民工工资和与当地发生的所有经济往来及其他事宜,全部由我方负责清理和支付。所发生的一切合同经济纠纷均与你司无关,我方愿承担所有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2012年7月20日,薛理杰向重庆交建出具《承诺书》,载明:由我班组施工的任禹路S302线三标段,我方所有以项目部名义或以本项目名义对外采购的材料、设备、民工工资和与当地发生的所有经济往来及其他事宜,全部由我方负责清理和支付。所发生的一切合同经济纠纷均与你司无关,我方愿承担所有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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