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双环汽车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双环股份公司答辩认为:(一)原审判决对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近似性的分析判断标准、比对重点以及判断主体、比对客体完全合法、正确,原审判决应当予以维持。1.原审法院确定的比对客体是由本田株式会社提交并被

双环股份公司答辩认为:(一)原审判决对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近似性的分析判断标准、比对重点以及判断主体、比对客体完全合法、正确,原审判决应当予以维持。1.原审法院确定的比对客体是由本田株式会社提交并被双环股份公司所认可的被诉侵权产品图片,双方当事人均是依此进行近似性对比和陈述,本田株式会社又对此提出异议是自相矛盾的;照片作为外观设计侵权案件中的比对对象,是法院进行侵权比对通常采用的方式。双环股份公司所生产和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均是本田株式会社提交的证据21和答辩人证据1照片所展现的唯一的产品外观形态,是当事人双方共同确认的近似性比对对象,不存在本田株式会社上诉所称的选装件问题。2.本田株式会社关于照片和实物存在误差的主张不成立。涉案专利本身也是图片,将被诉产品相对应部位的照片与之进行比对是正确的。3.在涉案专利的无效审查及其之后的行政诉讼程序中,本田株式会社主张:涉案SUV类汽车的整体外形轮廓是定型的、惯常的,部件的结构及其配置才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的影响;前大灯、雾灯、前护板、后组合灯、前格栅、后保险杠、后车顶部轮廓等的差别,是在除去惯常设计部分的情况下,一般消费者可以注意到的汽车前面、背面所存在的差别。因此,这也影响了本田株式会社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最高人民法院(2010)行提字第3号行政判决也采信和确认了这一观点,据此判决涉案专利与在先外观设计不近似。但本田株式会社在本案侵权诉讼中,却又采取了相反的主张,将同样存在上述部位显著差别,而且远多于上述部位差别的被诉侵权产品认为构成侵权,显然是根据其不同的诉求利益,采取了自相矛盾的观点和双重标准。侵权诉讼中也应该坚持和无效程序中同样的比对原则和方法。4.有关被诉侵权产品和本田产品近似性的媒体评论意见都出自本田株式会社的恶意散布和宣传炒作。媒体不是一般消费者,媒体报道并不代表一般消费者的评判,而且所有媒体报道评论均是以本田CR-V汽车产品作为评判参照物的,媒体报道中的比对参照物与本案不具关联性。(二)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两者之间的部位和关系,除去要部之外,还存在众多的不同点。被诉侵权产品和涉案专利不近似的结论,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2004年11月15日第656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确认,该决定为生效法律文件。(三)关于前、后保险杠专利侵权纠纷案,该案与本案的被诉侵权产品、涉案专利均不相同,而且,该两产品均不展现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可视外观,对整车外观不产生影响,作为部件已获独立专利权保护后,不应将其权利范围扩展到整车,与本案不具关联性。(四)单就本田株式会社诉请赔偿额来说,该赔偿额以单台整车利润与生产销售总量乘积计算得出,其计算基础就是错误的。(五)双环有限公司是受委托生产被诉侵权产品,这种行为后果根据法律规定是由委托人承担,且本田株式会社的起诉也超过了诉讼时效。双环新能源公司是2012年才成立的公司,被诉侵权产品早在2007年已经终止生产了。双环新能源公司没有生产和销售。本田株式会社主张的股权变更不是专利法调整的范围。双环有限公司和双环新能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不能成立。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本院依法驳回本田株式会社上诉,维持原判。

双环有限公司答辩称:同意双环股份公司关于双环有限公司受委托生产和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依法不侵害涉案专利权的答辩意见,同时认为,(一)双环有限公司受双环股份公司委托生产和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起止时间为2003年10月到2007年3月。本田株式会社对答辩人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被诉侵权产品早在2007年3月已经停止生产销售,不存在“起诉时仍在继续”的法定情形,而且涉案专利已于2011年5月30日期限届满。因此,本田株式会社关于双环有限公司侵权的索赔请求没有事实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二)双环有限公司是受双环股份公司委托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双环有限公司的代理行为是由双环股份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只有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未被委托人追认的,才承担民事责任。双环有限公司对受委托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侵权并不是明知的,不存在过错。即使被诉侵权产品侵权,双环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也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本田株式会社对双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本院依法驳回本田株式会社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