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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华表工贸有限公司、北京红都集团公司与北京市华表工贸有限公司、北京红都集团公司用益物权确认纠纷申诉民事判决书(7)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综上,华表工贸公司的再审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

综上,华表工贸公司的再审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初字第0487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北京红都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3388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96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北京红都集团公司负担。


审判长关丽

审判员张进先

审判员吴晓芳
二 ○ 一 五 年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书记员韦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