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华表工贸公司的再审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初字第0487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北京红都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3388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96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北京红都集团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进先 审判员吴晓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