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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华表工贸有限公司、北京红都集团公司与北京市华表工贸有限公司、北京红都集团公司用益物权确认纠纷申诉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三)红都集团不享有诉争房产的土地使用权,无权主张拆迁补偿款。1、一审中红都集团向法院提交了评估报告,试图证明拆迁款包含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华表工贸公司对该评估结论不认可,但需要指出其存在的问题,该评估

(三)红都集团不享有诉争房产的土地使用权,无权主张拆迁补偿款。1、一审中红都集团向法院提交了评估报告,试图证明拆迁款包含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华表工贸公司对该评估结论不认可,但需要指出其存在的问题,该评估与红都集团的主张存在矛盾。根据《崇文区东花市三期工程房改结合危改安置补偿实施细则》,拆除非住宅房屋每建筑平米补偿标准为5000元,该标准系政府颁布具有权威公允性。据此计算原崇文门外大街34号1704.30平方米对应的政府规定补偿款为852.15万元,红都集团一方面主张房改结合危改拆迁补偿金包括土地补偿,另一方面又出具评估报告称涉案土地拆迁补偿费就高达1578.61万元,显然是相互矛盾的。2、补偿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而非政府与被拆迁人的行政法律关系,对于相关事实的认定应以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为依据,行政管理部门不应也无权干涉,就此原北京市崇文区房屋管理局、住建委等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接受一审法官询问及给法院的复函中均表示了尊重当事人合意,行政部门不做过多干预的态度。拆迁补偿协议系拆迁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依法订立、合法有效。该协议明确约定了补偿款是购房款及搬迁奖励款,且第三人明确回复是基于地上建筑物及出租收益损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人也证实当时未涉及土地。一审法院向政府部门征询法规的解释是可以的,但要求政府部门对当事人协议内容进行解释显然不当,且首先设定错误的前提(房地分离),并断章取义无视住建委要求根据具体协议内容的说明,据此作出的判决无法保证其公正性。3、退一步讲,即便政府部门解释其效力也仅及于政府依据法规确定的非住宅每平方米拆迁补偿标准(5000元)以内部分的构成,高于该5000元标准部分是当事人自行协商的范畴,应依据当事人协议及当时第三人回复内容予以确认。即便法院认定红都集团系土地使用权人,其也仅有权主张分割每平方米5000元以内部分。

(四)一审判决未将本案放在改制的大背景下进行历史的审查及考量,严重损害了华表工贸公司的利益。北京市华表时装公司系整体改制。改制前北京市华表时装公司经营陷入困境、无渠道融资,当时诉争房产每年210万元房租是北京市华表时装公司主要的最为稳定的收入来源。尽管如此,因企业人员包袱重,多数人员工资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改制的目的是盘活企业以及妥善安置职工。整个改制工作由红都集团主导,《改制方案》的拟定,以及报北京一商集团审批,并报北京市财政局审核备案均是由红都集团负责的。红都集团在依法履行了审批程序后与其他股东以及北京市华表时装公司就改制所涉事宜签订了《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其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各方约定的改制基本原则是:三处房屋、土地登记在华表工贸公司名下,土地由华表工贸公司办理出让有偿使用,改制后华表工贸公司承接全部673名职工(在职的仅253人)。

责任编辑:国平